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院动态  >  正文

“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十三讲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方法研究”成功举办

来源:法学院   10-29   阅读:
T AAA

10月26日上午,由法理学研究所主办的“法理论衡”系列讲座第十三讲“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方法研究”在海淀校区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坤。与谈人为最高人民法院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宁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孙海波,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岩。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所所长、副教授高尚主持。

讲座伊始,陈坤通过南京一起工伤案例引出对“法律方法规则”这一概念的界定,指出了法律方法规则所具有的隐含性、领域性、元规则性等特征。之后,他介绍了实现法律人工智能的四种主要路径:基于推理、基于论辩、基于统计以及融合路径。对法律方法规则来讲,单个法律方法规则应具有精细化、标准化和可控化等性质,对法律方法规则体系的要求则包括完整性、层级性、融贯性、模块化等。他认为法律方法研究的范式转换需要研究目标转变、基本预设革新、研究方法拓展、研究评价完善、组织形式优化。在总结中,他表示人工智能时代是法律方法的时代。

与谈环节,孙海波提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法律推理思维。他认为,判断法律方法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是其能否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复杂、疑难案件。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裁量和价值判断,而目前的人工智能在这些方面仍存在不成熟之处。如何弥合人工智能的标准化和司法案件的复杂性这二者之间的张力,仍是一个有待考量的问题。

宁杰指出,本次讲座主题意义重大,可能指出了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一条出路,而价值与进路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发掘。在分析中,他指出语言作为离散的编码系统,对现实世界的表征精度有限,这导致仅依靠语言展开的推理难免存在盲区与漏洞,符号主义的进路因此面临瓶颈。他强调,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何实现法学方法论中的规则体系与基于深度学习的法律人工智能的真正对接,仍是一个有待挖掘的命题。

刘岩老师认为,人工智能在辅助常规案件的过程中的表现是检验其是否被良好利用的重要依据。他指出,很多常规案件中涉及的价值判断往往会是人们的共识,因此,在一些没有必要进行价值怀疑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人工智能来把法官从大量琐碎案件的重压下解放出来,并将精力投入到疑难案件中。

在回答提问环节,陈坤教授表示,在解释规则的单一性和多元性这一问题上,可以分情况进行讨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从通常含义出发,绝大多数人认为某种解释没有问题,就不需要特意对其进行解释;如果不同判断之间发生较为明显的矛盾,则需要慢慢在实践中建立共识,抛弃对一些宏大理论的争议。在能否在认识论层面之外为价值判断提供证立性依据这一问题上,陈坤教授认为价值权衡确实是目前这一阶段的难题,而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未来,须提供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完善的法律方法规则。

讲座结束,主讲人、与谈人、主持人和其他到场老师、同学在会议室内合影留念。本次讲座聚焦人工智能时代法律方法的关键问题,促进了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思想碰撞,为法律方法研究与法律人工智能发展的融合提供了有益参考。

编辑 陈睿

关闭

| 图片新闻 |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