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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院二十周年院庆专家讲坛——瑞士公司法框架下的信用体系制度及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

来源:法律学院  朱汝豪   11-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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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法律学院专家讲坛“瑞士公司法框架下的信用体系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于海淀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具备深厚实务经验与学术造诣的瑞士MEI & HAO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弗里堡大学法学院教师郑军担任主讲嘉宾,学院私法研究所王教授萍主持,博士丁亚琪与谈。

郑军首先从比较法视野切入,系统阐述了瑞士“双轨制”信用体系的制度渊源与架构特征。他指出,该体系的历史演进深植于瑞士联邦制下各州法律统一的特定背景,其标志性成果为1892年生效的《债务催收与破产法》。该法确立了以官方债务登记系统与强制执行局为核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奠定了信用体系的法律权威性与执行刚性。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与之并行不悖的是由银行业协会主导运营的私营信用信息登记机构(ZEK),后者通过动态收集市场主体在信贷交易中的行为数据,形成了对官方静态记录的有机补充,从而在制度层面实现了法律强制与市场自律的协同。

郑军进一步分析指出,瑞士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转,依赖于一个由《债务催收与破产法》、《联邦数据保护法》及《银行法》等构成的精密法律框架。他特别强调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在平衡数据利用与人格权保护方面的关键作用,其规定的合法性、透明性、数据最小化等原则,以及赋予数据主体的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为私营信用数据库的合法运营设定了清晰边界。郑军援引瑞士联邦数据保护与信息专员公署的年度报告数据及若干司法判例,揭示了数据准确性、时效性及跨境流动等议题在实务中面临的挑战,体现了该体系在动态发展中寻求平衡的特质。

在论及信用体系对公司治理与金融市场的影响时,郑军通过实证案例阐明,瑞士法律实践通过《债务催收和破产法》中关于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明确规定,将个人信用责任与公司行为紧密联结,从而外部性地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与债权人的保护。

最后,郑军在借鉴瑞士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应分两个层面推进,即官方层面由司法与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行业层面则由协会主导实现多元评价。他还提出了三项关键立法建议:一是在《公司法》修订中明确高管对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的责任;二是赋予股东查询董事信用信息的法定权利;三是建立信用数据合法使用的制度机制,以此系统性地解决信用体系与公司法律之间的衔接难题。


在随后的研讨环节,丁亚琪通过对比中瑞模式,肯定了瑞士的信用设计及相关做法,也指出中国政策驱动的信用体系存在“不好用”及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深层困境,主张商事立法应摒弃纯理论构建,转而采取自下而上、经实践检验后再固化的路径。同时,她也强调在当前手机APP过度索权的背景下,必须坚守数据收集最小化原则。

王萍表示,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困境在于缺乏欧洲那种以信用交易为经济血脉的文化基础,导致借鉴来的商法规则难以落地。她认为,良好信用体系的关键并非确保债务全部清偿,而是通过破产等机制解决社会不安全感。当前立法存在严重衔接问题,同时参照大陆法和英美法致使制度割裂,例如公司担保制度因信用缺失而难以执行。对此,她建议未来立法应加强资源整合与制度衔接,借鉴瑞士经验使法律惠及基层。同时,她强调需明确数据合规的边界,理顺各法之间的联动关系,以改变当前数据治理的被动局面,为立法工作提供方法论支持。

互动环节中,同学们就瑞士信用制度中的债权人登记机制等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了交流。

本次讲座以瑞士经验为镜,不仅系统剖析了其“双轨制”信用体系背后的制度逻辑与法律协同,更深刻地触发了关于中国自身信用文化、立法路径与数据治理的多维反思。讲座在热烈的思辨中圆满落幕。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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