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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解释制度的看法

来源:通讯员 郭佳蓉 实习通讯员 罗雨荔 程重 陈纤云   1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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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宪法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有人便想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宪法的适用问题。我国的解释制度是立法解释而不是司法解释,法院解释宪法本身即是违宪行为。对于这一矛盾,您有什么看法?

田瑶(老师):从现实来看,西方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相同。要解决宪法适用问题,解决宪法某些条文被长期”虚置”的问题,自然不能脱离中国的传统与现行宪法的架构。在我们的宪法框架下,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各级人民法院都是由本级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表明法院不可能对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活动或决定予以否定和推翻。也就是说,我国的制定法在传统上原则上是不允许法官造法,所以,司法机关宪法适用的权力和空间极其有限。

有学者和司法人员也曾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为盾牌,努力突破现行宪法框架,从而实现宪法的司法适用,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包括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宪法诉讼裁判权三大权限,改革并创制出一个全新的司法体制。这个想法可行吗?我觉得在当下还难以做到如此之大的推进和改变,条件尚不成熟。那么,如何解决我国宪法适用的现实问题呢?我想,在中国目前的宪法框架下,不一定说只有让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才代表了宪法被适用,毕竟我们现在是立法解释体制,这是宪法确认的,也应该尽可能在这个框架下寻找解决宪法适用的途径,从而不致于违宪的发生。对此,我认为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加大改革力度和步伐,采取学界和各方人士呼吁多年的设立专门机构专事宪法监督实施的办法。即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赋予其享有违宪审查权和相应的解释宪法权。这种方式相比起美国模式而言,更适合我国的传统和体制。二是通过修改宪法或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形式,将相应的解释权授权给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在其司法活动中合理行使其解释权。与此同时,保留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监督权。相比而言,第一种方式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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