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变案件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等一系列重要的新举措,这对司法改革的意义何在呢?
田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执政党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更加关注的是如何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当然,这也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大难题、考题。值得高兴的是,这次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改革方案,特别值得关注的两个亮点,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院受案,最明显的特征是实质上实行着“审查制”。因为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弹性太大、很易被滥用。这种审查把立案审查变成了筛选案件,法院很容易找到借口,拒绝受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任何案件。如此才产生了更多的“信访”队伍。立案难、起诉难现象一直备受社会诟病。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方案具有重大意义。“登记制”能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起诉等获得法院的受理,这不仅使得公民的诉权方便行使,而且约束了司法机关不能简单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所诉案件一推了之。中央《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一个步骤。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巡回法庭是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案件的范围,它是流动的,可以随时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打破了地区的限制。现在很多专业人士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很有可能把全国各地的省级高院整合成六个区域,即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庭。由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最大好处是可以摆脱地方的宗派主义,可以解决地方上行政干预司法的严峻问题。
再次,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应该说,中央的这个探索是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它不仅会起到有效阻止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的积极作用,而且对司法人员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也会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