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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翠绿,法治安宁——法学学子的中国梦

来源:nc-mili   5-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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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用一个颜色来形容我的中国梦的话,我想,那会是翠绿色。不是所有中国人盛赞的中国红,而是清新如早春幼苗的翠绿色。我的中国梦听起来很简单,不过寥寥四字,但是实现起来或许非常艰难,因为四字背后,是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和不断横生的阻碍。法治安宁,便是我的中国梦。我丝毫不怀疑,我的中国梦是有着翠绿色生机的。它意味着祥和宁静、正义谐和,虽然起点柔弱,但它会一天天地茁壮。我像无数的法学学子一样,在捧着法条朗读的上课途中,在自习室小憩的午梦中,在法学的书海里,盼望着有一天,法治能以翠绿的形式,回归地面,福泽祖国。

我想,在大多数的民众眼中,法律的语言是刚性冷酷的。人们普遍地认为,法律以特有的语言特色成文,摒弃了中国传统的人情,打击了民众参与的热情,使人产生疏远的陌生感。法律似乎是激烈的,是锋芒刺眼的。在法条平静简洁的字眼中,仿佛总藏着一把把利剑,明的,或者暗的,有的人拿利剑防身,有的人拿利剑伤人。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畏惧法律,人们面对着法条研读,战战兢兢。他们畏惧法律,无论是寻求法律庇护的,还是借法律之手伤人的,他们都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底线,有着神秘而难以言说的力量。可是在我的心中,在法律那咄咄逼人的灼目光芒下,却是难掩的宁静的力量——无声的,也是最强大的力量。组成法条的词句是宁静的。法条不会开口向你解释,法条没有冗赘的辞藻,在那些冷酷的描述法律效力的字眼下,是一种最祥和的力量。你朗读它,它感化你,它以最柔和的方式让人对它心生敬畏。你触犯它,它惩罚你,在你面对惩罚心生悔恨的时候,它回报你一声最柔软的叹息。法条包裹的理想社会是祥和的。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曾说,“公正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的最底层”。是的,法律的贯彻具有必要性,但法律的存在从来不是为了保护弱小的群体,法律的存在提醒了那些弱小的群体如何变得强大,强大到足够让社会的阶层形成一种平衡。法律规矩了整个社会,竭力地营造出祥和的氛围,而打破这种氛围的人,法律就会惩罚他,直到让他心中躁动的邪念静下来。这就是我理解的法律,所有的暴力只为了实现最终的祥和宁静。在我的中国梦里,这是法治最完满的形态,以柔战胜一切,以祥和宁静包裹一切肮脏并稀释至无。那时,法律不再是底线,而是信仰。底线总有一些自大的人挑战,而信仰却只接受人们的膜拜。法律成为信仰,国民不再因为畏惧而守法,而是因为敬畏才爱法。

现在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努力完善法治的社会。提到法,人们第一个联想到的词语便是公平正义。但是,现今的中国法治,还并未真正地迈入公平与正义的境地。在通往公正的道路上,处处是横生的荆棘。我想,如今中国司法体制上暴露的问题正是那横生的荆棘之一。曾经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免职一案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张千帆教授对此曾说道:“归根结底,这不是个人道德问题,也不是一个职业问题,而是一个体制问题……法院官本位倾向和司法判决的八股作风仍然十分严重……”[1]目前我国社会,官本位理念十分显著,院长负责制使得合议庭的作用变形为院长决策制,这就使得法官几乎丧失了依靠自己的观点判决的权力,法官的独立性受到了严重的束缚。在法律实践中,法官们判案首先要考虑的不再是法律,而是请示上级后收到的“意思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行政化”。久而久之,这样的“行政化”模式极大地抹杀了大部分法官自身对法律的理解,使得重大案件提交了审判委员会后官大的说了算,法院审级内部最高的判了算。试问,这样的结果,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吗?答案是否定的。杰克逊大法官曾说过:“高一级法院重审的案件并不代表正义得到了更好的贯彻,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存在一个超最高级法院,那么被最高法院重审的案件亦可能被重审。”在中国的国情下,“院长负责制”产生了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陈卫东教授曾说:“作为法律人,我们所关注的主要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正义问题,即司法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2]在我的中国梦里,唯有适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才可以辅助法治安宁的实现。在合理的院长负责制中,院长只应负责人员的管理,而不负责具体案件的直属管理,法院上下级之间也只是监督关系、审级分工关系而非等级关系。我们应尽最大努力去排除权力干预,让司法者在司法判断权的行使过程中避免“行政化”的趋势,从制度程序上保证司法机构在人事、财政和管理上的独立性,否则无法避免司法亦步亦趋跟着政治权利乃至长官个人的意志走。

此外,司法人员自身职业素质的缺失也是实现公正的绊脚石。在我国,从目前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司法机关引进人才的门槛太低,以致司法人员的来源成分非常复杂,专业化程度以及司法素质至今不能令人满意。在去年发生的河南法官眼花案中,“眼花”法官水涛,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水涛的一系列错误绝不是“眼花了”,而是“心黑了”,是法官的基本素质缺失了。当下,一般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公信力尚存期待,但是人们对于先进模范法官所做的司法裁判却具有高度一致的认同感。显然,法官个人的职业素养,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影响司法裁判效果的重要因素。美国学者莱尔•M•斯潘塞曾将素质划分为知识与技能、社会角色、自我形象、个性、动机等五个方面,并提出“素质冰山理论”。该理论认为,职业人的个人素质如同漂浮在水中的冰山,水上部分只占1/8,此露出部分是行为、知识和技能等,是显性职业素养;隐藏在水下部分的冰山占 7 /8,此部分则是由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作风和职业态度等构成,是隐性职业素养。那么,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呢?如果将其视为一座冰山,显性职业素养和隐性职业素养的总和构成了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的全部。显性职业素养是指其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隐性职业素养则是指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和工作态度等,隐性职业素养在司法人员职业素养中占据更大的分量。因此,“正直”、“廉洁”等隐性品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毋庸置疑。在我的中国梦里,未来中国社会更需要的是一个公正的司法人员,是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人员。在司法人才的遴选中,相关部门应严把“入口”关,提高法律人才的门槛,严格进行思想道德素质考察,同时还应强化对在职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并重视考核,在特定的时间内建立更新一定的考核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试想,若连司法人员都无法推动法治安宁的进程,那么依普通民众之力,呐喊再多,终究绵薄。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从我试图为公正摇旗呐喊的那一刻起,从我走入这所高等法学学府的那一刻起,从我翻开法条轻声朗读的那一刻起,法治安宁便成了我的中国梦。我将我的中国梦比作早春的一棵幼苗,一棵翠绿色的幼苗。它是柔弱的,在无数人的辛勤浇灌下,它在努力地生长。同时,它又是充满生机的,在春风里,以昂首的姿态迎接着阳光的洗礼。像无数的法学学子一样,我坚信着这颗幼苗终有一天会成长为参天大树,而那时,真正的法治必将以翠绿的形式,回归地面,福泽祖国。


[1]《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张千帆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一版

[2]陈卫东:《通过程序实现正义》,原载《程序合法性研究》一书的序言。

下一条:一隅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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