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校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担任首席科学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自立项以来,学校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其余校领导担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全程把握项目研究的立场、方向和质量,并对于课题研究本身给予强有力的支持。
根据本课题要求,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定本课题采取核心课题、子课题同步研究的方式。核心课题重点从整体上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构,以及创新、发展;子课题则分别从某一方面,进行相关专题研究。我们确定了1个核心课题、9个子课题的项目布局。到目前为止,核心课题以及子课题,均正常进行,并取得了一些中期成果。包括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成果要报等。
就核心课题而言,近一年,主要做了三件事。
第一,认真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思想,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新精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与理论,既有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思路,也需要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发展、完善。最近一年,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在具体推进方面,又有一些新理论、新发展。这些新理论、新发展,集中体现在一些中央文件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包括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等。课题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和重要讲话,领会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思想,并将这些内容,融入到我们的研究之中。
第二,加强实证调研。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在过去的一年里,课题组重点进行了“‘依法治国’现状”的实证调研。调研活动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根据我国地方特色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类型特征,我们以东、西、南、北、中、民族自治区为标准,选取了6个省级地方,分别是:上海、四川、广东、辽宁、湖北、宁夏。我们确定了调研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1、全面了解各省市自治区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取得的成就和经验;2、各省市自治区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面临着哪些问题,地方各级机构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哪些思考,采取了哪些对策;3、上述成就、经验、问题、对策,哪些仅具有地方性意义,哪些具有全国性普适意义。调研的对象包括党委、政府、政协、监察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厅、开发区、国企民企、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等。
此次调研,取得丰硕成果。课题组成员对于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方略,获得了对于基层社会、法治实践最感性的认知,也有了理性的升华。通过调研,获取了百万字的数据资料,形成了十几万字的调研报告,并提交了几分成果要报。
第三,基于对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进一步深入学习,基于对省市自治区关于推进依法治国进展的实地调研,课题组成员普遍形成了理论新认识、实践新感知。正是以这种理论新认识、实践新感知为基础,重新思考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创新、发展,并对体系框架、分析思路、研究重点,进行了全面完善。课题组调整了框架结构,拓展了研究思路。
本课题主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思想、文化传统、本质属性、功能作用,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文化等方面进行创新性研究。课题研究,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重点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课题将通过对于中国现实、国际环境、中国文化、人类文明等维度的综合分析,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必然性;创新性概括、凝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规律、实践、发展;还将分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道路上,我们可能面临的新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首席科学家张晋藩先生始终把握课题的整体进程,并就创造性转化优秀法律传统、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提出诸多既有重要学术价值、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观点。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石亚军教授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核心课题整体架构的修改、完善,其主导思路及新的体系方案,由石亚军教授提出。课题组经过讨论,认为这一新体系框架更符合本课题的需求,也与我们通过学习、调研所形成的理论新认识、实践新感知相符合。另一方面,核心课题的学术推进,包括核心观点的论证,对文字稿件的质量把关,也由石亚军教授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核心课题的研究分析,以及写作工作,稳步进行。课题组已按照新的理论架构,完成新的分工;相关的核心观点、主体观点,已经过反复讨论,基本确立;课题组全体成员正处于紧张的思考分析、形成文稿过程之中。我们也将继续认真学习党中央已经、即将提出的关于依法治国新思想、新理论,继续关注依法治国方略的社会实践,及时修改、完善我们的理论成果。我们有信心,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方面,有创新,有发展;我们将努力做到,让我们的研究成果,“中央满意,学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