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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张晋藩: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 兼析“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国家治理经验(一)

来源:法制日报   5-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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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同中国政法大学师生和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同志座谈。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终身教授张晋藩、民商经济法学院学生潘辉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庭长刘黎先后发言。张晋藩,今年86岁,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他发言的题目是《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他说,总书记很重视传统法文化,他在过去的讲话中几次提到“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的古书记载,所以我特别讲到这句话的由来,以及为贯彻“民惟邦本 本固邦宁”中国古代的立法状况。即日起,本报将其发言摘要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中华民族自建立国家之日起有着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发展过程,其间虽有无数次的王朝兴废与治乱更迭,但始终保持着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形态,从而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这不是偶然的,这得益于国家治理方面所积累的丰富历史经验。其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就是一项具有传世价值的最宝贵的经验。

民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无民何以为国?古人对此多有论述。早在《尚书》中,便明确提出:“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汉兴之时,贾谊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提出国以民为本的命题,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后世开明之君与贤良之士对此也多有论述。东汉王符说:“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朱熹在给《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作注时,进一步阐发说:“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元仁宗说:“民为邦本,无民何以为国?”清末,主张变法维新的康有为说:“国之为国,聚民而成之……故一切礼乐政法皆以为民也。”梁启超也说:“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

民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构成元素和最重要的实体,就在于民是社会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社会由此而得以延续和发展,国家由此而得以存在,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由此而得以确立。《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民又是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古代,“祀”与“戎”是国家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没有军队,国家就失去了重要支柱,就无法保卫边疆和实现国家对内与对外的职能。在中国古代,充当兵卒不仅是民的义务,也是民的权利。民还是国家重大工程的兴建者。不论是兴修水利工程,还是修筑城池宫殿,民都是营建者。凡此种种,都验证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结论。

重民在得民心 得民心则国兴

“民惟邦本”之重民方略的实施首在于得民心,无数的史实都证明了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的道理。

上古之时,禹为了听取民众对于治国理政的建议或其他诉求,制造了五种乐器——民有求见者,可以击(摇)不同的乐器,以便及时接见。这就是后世传颂的“五音听治”。《淮南子》卷十三“汜论训”载:“禹之时,以五音听治。悬钟鼓磬铎,置鞀,以待四方之士,为号曰: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事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鞀。”就是说,凡是向大禹讲解为政之道的,可以击鼓;凡是告诉大禹行仁义之事的,可以击钟;凡是告诉大禹需解决之事者,可以振铎;凡是以忧患相告者,可以击磬;凡是向大禹申告狱讼者,可以摇鞀。大禹听到不同乐器的声音,就知道是何人以何事相告,进而请其入见。由于求见者多,以致有时吃一顿饭要起来十次、洗一次澡要中断三次,所谓“一馈而十起,一沐而三捉发,以劳天下之民”。由于禹如此重视民众的呼声与要求,因而得到了民众的拥护,稳定了国家的统治,并且顺利地传位于儿子启。启即位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沿用了五音听治的做法,从而巩固了家天下的夏朝。但至夏末,国王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迫使百姓发出了“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的愤怒呐喊,终为商朝所灭。这可以说是民心向背决定国家兴亡的第一个史例。

商是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却为小邦周所灭,原因就在于商末代国王纣“重刑辟”实行法外极刑,丧失了民心,使得关键性的牧野之战“前途倒戈者亿兆夷人”,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间覆亡。胜利者在惊喜之余,深深感觉到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商王曾经自恃拥有“如火如荼”的庞大军队,以为周之寇商不足道也,不料正是这支军队倒戈相向,使纣王身死国灭。

继起的周朝的执政者周公一再告诫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性,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同时,周公把民心与天命连接起来,借助天命渲染民心的重要性,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从周公的立论来看,其重民思想的核心在于重视民心,而其具体施政也以得民心为依归。这决定了他所实行的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方略,也决定了他所创立的以德主宰刑罚的法律制度。

从周公起,大力倡导明德、敬德、尚德、成德。周公宣扬商之亡在于失德、周之兴在于周人有德,所谓天只助有德之人。针对商朝重刑辟而失民心亡国家的教训,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政策思想与法治原则。明德旨在以德化民,慎罚旨在谨慎用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如:区别用刑,罚当其罪;罪疑从罚,罚疑从赦;实行三刺、三宥、三赦的“听于民”的司法创制;等等。

周初立法体现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制文明。以德主宰法制建设,其影响至为深远,作为中华法文化主流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即源于此。

以上可见,周初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国家治理措施都以重民保民以及如何得民心为依归。在这里,也第一次宣示了立法与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刑人,而在于定是非、明曲直,行中罚,有效地惩治犯罪,使民不受伤害。这种刑罚的目的论,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兼并战争连年不绝。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民的价值进一步受到重视,得民者兴、失民者亡的政治现实,丰富了“民惟邦本”的思想内涵。管子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进一步论证了君之所以为君在于得民,失民则君不成其为君。他说:“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孟子还以史为据指出:“桀纣之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民而得天下,失民而失天下。得民而欲无王,不可得矣;失民虽欲保天下,亦不得矣。”

他还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进一步总结道:“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三得者具而天下归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他还将民与君比喻成水与舟的关系,认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孟、荀此论,既是夏商周兴衰之由的历史性总结,也是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精彩阐发。

原文来自《法制日报》2017年5月10日第9版,链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70510/Articel09003GN.htm

编辑 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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