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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宪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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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二个宪法日,全国各地开始举行各种各样的纪念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宪法也借此重新回到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媒体、社会大众的视野。对于一个节日而言,适当的仪式化庆祝活动是必要的。但除了这些仪式化的活动之外,我们还应关注些什么呢?

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通过的日子。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行宪法,2001年中央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法制宣传日,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其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设立宪法日的目的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普及宪法知识;二是增强宪法意识;三是促进宪法实施。

宪法日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宪法的重要性。宪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因为宪法要确定国家的性质以及其与人民的关系。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生活在某个特定的国家里,这是自己的家园,它的一切与自己息息相关。那么,我们中国人所生活的国家是个什么样的国家呢?这需要从宪法的角度来寻找答案。根据宪法,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大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有权对权力进行监督;宪法规定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确立了体系完整的公民权利,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了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这些都是我们认知这个国家最重要和核心的要素。

二是因为宪法保障我们的权利。当宪法日来临,我们走出校门向社会上普通人宣传宪法时,他们总是很困惑的问我们,宪法为什么重要?它与我们的生活究竟有什么关系?如果不能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没有理由去向他们宣传宪法。

宪法与我们最直接的关系在于它是保障我们权利最重要的法律。为什么如此?因为宪法是规范我们每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是社会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前提,只有国家不干预市场个人之间才能谈得上契约自由;个人与国家间的关系还是个人最为依赖的社会关系,因为每个人几乎每天都要和政府打交道,甚至在他没有出生之前就在与政府打交道了(如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父母办理准生证后才能合法生育),去世后也还要继续打交道(他的子女还要去公安机关为其注销户口)。所以,这种关系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我们生活的质量。宪法规范这种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确定公民(每个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和国家(每个国家机关)彼此之间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在这种关系中,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我们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权利,国家对这些权利承担尊重、保障和实现的义务。当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时,意味着国家非依合法依据未经正当程序不得拘捕公民;当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时,意味着除非为了侦查犯罪或拘捕犯罪嫌疑人不得侵入公民的住宅,不论其是否居住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还是租住的房屋,甚或出差所住的宾馆或郊游时的帐篷,此所谓公民一个四周漏风的房子,“风能,雨能进,唯独国王不能进。”

三是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一个法治国家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宪法的最高效力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我们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立法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更意味着它是一切国家权力行为的最高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党中央基于建国以来的长期人治和历次政治运动的教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尽快实现有法可依,现行宪法改变了过去只有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的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立法(《地方人大组织法》又将立法权扩张至一定范围的市)。经过30年的努力,到2011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正式形成。但是,我们是否能够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就正式形成了呢?显然我们很难作出完全肯定的回答。原因何在?因为宪法并没有得到真正和完全地实施。也正是为此,2014年党中央才在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进行研究,并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具体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任务。《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包括五个要素,其中第一个要素是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而在这个部分,《决定》并没有首先强调加强立法,而是首先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宪法监督,并要求将一切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之内。这就表明在法治国家建设中,保障立法符合宪法比强化立法本身更加重要。只有宪法对包括立法在内的国家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宪法才能算得上得到了真正实施;只有宪法得到真正实施,一个国家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国家。

四是现行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值得我们好好宣传、学习,更需要认真严格贯彻实施。1982年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在充分汲取建国以来宪法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好的宪法文本,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宪法实施的30年来,因应时代变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对宪法文本作了及时的修正。虽不能说它毫无缺陷(又有哪个国家可自诩自己的宪法是完美的呢?),但在现阶段不失为一个好的宪法。尤其是在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以专章近20个条文予以详细规定,涵盖了从平等、政治、人身、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利体系的完整性可以让我们的宪法与任何一个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相媲美。

遗憾的是,宪法的这些重要性在现实中并没有充分地显现出来。有媒体在街头随机调查,询问近1000个路人有无读过我国的宪法文本,是否认为宪法与自己有紧密关系。结果是,在接受访谈的人群中,超过80%的人都没有读过宪法文本,超过90%的人认为宪法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即使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也有超过70%的人认为宪法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的调查结果让人无语及无奈。这其中固然有宪法教育缺失的原因,但重要的是宪法不能为公民提供真正的权利保障,文本上的权利体系不能完全转化为现实中的公民权利。一个不能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的法律公民有什么理由要去学习和了解呢?

所以,如果宪法没有得到充分真正地实施,人民不能感知宪法的力量,而仅在宪法日来临时才记起宪法,才有仪式性的纪念活动是远远不够的,甚至是舍本逐末的。那么,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宪法,需要一个怎样的宪法日呢?我们需要的宪法日应该是这样的:

一是常态性的宪法日。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每天都设为宪法日,而是说宪法日所承载的意义及功能应在每一天都应得到彰显和贯彻落实。所以,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应该每一天都是宪法日,因为每一天国家公权力机关都要根据宪法行使权力,我们每个公民每一天也都应能够根据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是普及正确宪法知识、养成正确宪法思维的宪法日。现实中,一提起宪法,人们的第一反应宪法是与政治有关的法律。如果仅是与政治有关的法律,普通人自然没有亲近感,也就没有不会认为与自己有何关系。如前所述,宪法本质是关注人的命运。宪法上的权利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通讯自由并不是阻止家里的妻子或丈夫翻看对方的手机(当然也不是说可以这样做,只是这不是宪法要管的事情),而是要求国家不得随意监听公民的通讯和交流。所以,养成正确宪法思维的核心是培养公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思维。

三是宪法能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的宪法日。当然,一个节日的设定并不足以保证宪法就会得到真正的实施。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设定了宪法日,还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要进行宪法宣誓;更重要的是还规定了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宪法解释,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能力和制度建设,使每一个规范性文件都能接受审查,保障其符合宪法。只有这些措施的全面落实,而不仅仅宪法日的简单宣示,宪法才能得到真正实施,公民权利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自设立宪法日起已经整整一年了。一年来,我们看到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得到《立法法》的确认,看到国务院对不合理行政审批制度的大力清理,也看到以破除法院地方化和行政化痼疾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是宪法功能和价值的体现。但是,我们仍然有促进宪法实施的大量工作有待推进,这些工作不应仅在12月4日这一天才被人们想起。唯此,我们的宪法才能从一个仪式的宪法成为一个规范的宪法。

(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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