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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劲:中国法治理论研究的“中国主体性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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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现今世界已经取得相当的共识,至少,人治已经被否定,专制已经彻底失去正当性理据。然而,恰如勒庞所说:“各种制度是观念、感情和习俗的产物,而观念、感情和习俗并不会随着改写法典而被一并改写。一个民族并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头发和眼睛的颜色一样。” 法治作为文明的成果,文明的多元性本身规定了法治的多元样式;各国社会发展阶段、问题背景的差异都决定了法治的不同理解和运用。归根结底,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各国法治的实际运行是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这也决定了“法治”并不是一个可以被简单概括的概念,如同“治理”并不存在一个四海皆准的模板。因此,关于法治,人类有可通约的追求,但不存在单一的标准;有共通的价值,但不存在惟一的路途。由是,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

首先,本文所谓法治的“中国主体性立场”就是指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必须“面向中国”,其对应物就是“描摹西方”的法治理论。

一直以来,中国学术话语中的“法治”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追仿型法治”,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的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西方理论基础上的,我们的立法除了西方几乎无可参照,我们的司法越来越大量借鉴西方。”但是,在“追仿”的过程中,我们头脑中的西方法治并不是特定历史时空维度下的西方法治,不是转型期的西方法治,也不是法治并不十分成功的意大利法治、罗马尼亚法治而是英美法治。概言之,我们所谓之“西方法治”,其实是经过优选、定型的法治印象。于是,在随后的“中——西”比对中,我们忽略了发展阶段的差异,以西方法治的“完成时”来比对中国法治的“进行时”;我们忽略了路径差异,以己之短丈量英美之长;我们习惯于称道英美法治的成功,而并不去追问借鉴英美法治的其他国家,如一些拉美国家、亚洲国家的法治为什么不甚成功。这样的一路追仿恰恰忘却了弗里德曼的劝诫:法律从来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王国、一套规则或概念以及法律职业者的领地,而是作为社会的镜像。”尤其是近代以来,在西方和中国比对中,我们深受“先进——落后”二元范式支配,但是,这一范式所呈现出来的所谓“中国问题”,未必是我们的真问题。因为,“落后”并不是来自我们对自身的体认,而是来自于西方的观照和比附。或者说,中国社会发展模式、中国的政法体制为什么是存在“问题”的,并不是我们真的发现了什么,而是因为“挨打”本身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一“冲击——示范——接受”框架下的言说使我们失去真正的自省能力,既可能导致我们对法治传统的不加区分的否定,也可能导致我们对西方法治经验不加辨别的接纳。

其次,叙说法律的“地方性”并不是要阻却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彼此汲取,而是要提醒我们:无论是法律的“移植”还是“借鉴”,都是附条件的,忽略了条件的轻率“移植”,可能导致法治空转,甚至可能让“一个人的佳肴,成为另一个人的毒药”。

法律所以有效,不仅取决于法律的理性、可预期、公平、正义等普遍价值,它还和法律的“可接受性”、“身边性”相关。人们尊崇的规则是特定社会行之久远心中的道德律令,我们遵守它是因为我们熟悉它。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不是“制定”出来的,更不可能是“设计”的结果,而是社会生活实际的不断归纳和呈现。总之,我们不能在西方现代法治图景的支配下,把中国是否可能?条件是否具备?发展阶段是否相同?等问题都毋庸置疑的忽略掉,或者作为次级问题而湮没掉。因此,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要坚持“中体西用”,当然,这个“中体”不是中学为体,而是中国为体;“西用”,不是器物层面的借用,而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这一立场就是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中国定力”。

再次,法治面向中国,具体来说包括面向过去、面向现实、面向未来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面向过去。今人可以按己意褒贬,但不可能对自己的传统转过身去。梁漱溟先生言道:“一切产生于问题刺激,切志中国问题之解决,从而根追到其历史,其文化,不能不用番心,寻个明白。” 因此,面向过去,就不单单是敝帚自珍的情愫,也不是因了“繁华往昔”的执念,而是因为只有“传承文明”才可能“开拓创新”。传统当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系统,时间之河流淌,有些东西会随风飘散,人们的观念、行为方式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无从感知历史的脉动,总有些会沉淀下来,那些经由历史而历久弥新的部分,总是在不经意且顽强地构造着我们的生活态度。自负的现代人——尤其是过信“理性能力”的法律人——总是忽略了这一点,人们热切地规划着未来图景,设计着行动方案,却忘记了生活的态度和方式首先是“延续的”而不是“规划的”。其结果,恰如李宗盛《山丘》里唱的:“还未如愿见着不朽,就把自己先搞丢。” 事实上,当我们孤立的审视儒、法、道任何一家的学说,他们都不能尽合现代法治之要义,但今人如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自然会发现中华法治传统的别开生面。这并非选择性截取,历史之于我们,本就应该是:“立足于现在来回顾,甚至于关照未来进行回复。”所以,对于传统,我们要有“占有”,也要有“挑选”,“要运用脑髓,放开眼光,自己来拿”。(鲁迅《拿来主义》)

第二个层面是面向现实。“理论是对其所处社会内的自我理解,社会的问题意识是催生理论话语的土壤。离开了其生长的土壤,理论必定发生变异。” 中国丰富的法治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不竭的源泉,转型中国大量的实践智慧也需要理论来实现体系化、制度化建构。然而,今天法学理论界的问题是:我们对西方法治表现出盎然的兴趣,却常常对中国法治实践视而不见;或是以西方法治理论来剖析中国的问题,而对中西之间的问题背景差异不管不顾。“马为什么没有长角呢?人家牛都长着呢!而且牛角还有极端重要的功能。所以,马也应该长角!”类似的比附在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中比比皆是。轻视中国本土实践是我们缺乏学术本土化根基的关键,也是“中国有故事,为什么讲不好?”的原因。热衷于西方法治话语的诠释和中文复述恰恰说明我们缺乏理论的原创能力,中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最终将决定于“翻译”水平,这本质上是一种乐此不疲的学术惰性。一如法国学者迪尔凯姆所说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 无论是否喜欢“中国国情”这一语词,我们都不得不承认,中国确实是很特殊的。中国是一党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中国的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又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是偏于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但又存在较大范围的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下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甚至超越了联邦国家的限度;中国地区差异巨大,历史分合关系复杂也是其他国家难以想象的;这些情况不是既有西方概念体系可以完全解释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法治理论可以模板化地解决所有问题,也没有任何知识体系可以让世界各地的人们去按图索骥、演绎成章。因此,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要着眼于中国的社会现实,要针对中国法治运行的病灶展开研究,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必须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

第三个层面是面向未来。这意味着中国的法治理论要接纳世界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以开放的姿态学习、借鉴既有的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尤其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西方法治文明成果。也意味着我们不能将“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度诠释,以免成为抱残守缺的理据而妨碍了与时俱进的能力。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要向未来敞开,要最终让“我们”的法治话语成为对“世界的贡献”,而不是让中国成为“世界的孤岛”。

总之,中国的法治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中国主体性立场”,这需要我们对中国法治的背景性条件多一分“了解”,需要对中国的法治运行多一分“理解”,有了这样的“理解”和“了解”,才能真正有助于中国法治问题的“破解”。确实,这一立场多少有些接近官方表达,这可能被视为一种学术的“犬儒化”,果如此,那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不过,相对于西方来说,作为一个“文明型国家”,中国确实是非常特殊的,中国也不大可能成为一个西方化的国家。中国法治向何处去?如何去?这样的问题笔者并不确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十三亿人口、五千年文明的中国不可能“一路向西”。

(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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