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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学院“大师论典”民法典系列讲座第四讲“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则要点”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0-07-07

2020年7月2日晚,民商经济法学院“大师论典”民法典系列讲座第4讲暨“名家大讲堂”第27讲在腾讯会议平台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主题为“民法典继承编新规则要点”。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汉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永军教授对杨立新教授以及各位与谈人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他指出,今天进行讲座和与谈的都是中国继承法学界非常有造诣的大咖,相信本次讲座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场丰盛的学术晚宴。杨立新教授对中国政法大学的邀请表示感谢,并发表了深刻而富有说服力的主旨演讲。

杨立新教授的讲座主要分为了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继承规定的新进展,二是继承编还存在的问题,三是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在关于继承规定的新发展方面,杨立新教授指出,从条文上说,现在继承规范的条文数量有所增加,达到了45个,另外继承编确实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则,这对于整个继承制度来说是有进步的,具体来说包括了九点。第一点是同一事件当中数人死亡的死亡时间推定,这算是一个新规则,是从司法解释中继受过来的,是原来的《继承法》没有的。第二点是我们这次采用了概括式的遗产范围立法方法,另外优化了不能继承的遗产的规定,体现了科学性。第三点是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恕权,适应了我们30多年来独生子女政策的国情。第四点是扩大了代位继承权,相比于过去的规定是有进步的。第五点是增加了遗嘱的形式,规定了具有严格形式要求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适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实和社会实际需要。第六点是推翻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第七点是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继承编里面规定得最好的部分。第八点是转继承从幕后走到了台前,这也是继承编取得的一个进步。最后一点是写入了遗嘱信托,这也算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使得信托法有了继承法方面的支持。

在关于继承编还存在的问题和遗憾方面,杨立新教授指出,这个遗憾就在于原来提出的很多应该改进的继承制度没有得到实现,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们现在的范围比较狭窄,然后就是继承顺序。本来在室内稿的时候有一定的进步,但遗憾的是最后没有被采纳。杨立新教授认为我们现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比较窄,只包括直系血亲的三代再加上旁系血亲的兄弟姐妹,其他的都没有继承的权利。这一部分其实刚好和我们婚姻家庭法那部分的缺点是相一致的,即对近亲属概念的界定就是直系血亲里的三代再加上旁系血亲的兄弟姐妹。我们都希望能够四世同堂,但是一旦真的实现了四世同堂,可以看到就会有一辈不是近亲属,要么太爷爷不是,要么重孙子不是,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这个和我们民族传统是完全相反的,我们传统都是讲五服以内,那起码是五代,但是放到今天却不是近亲属了,相互之间就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杨立新教授认为这就是目前存在最大的问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太小,这就导致无人继承的遗产就一定会多。杨立新教授指出继承编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定继承顺序的问题。法定继承顺序,很多国家的做法是:第一,配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父母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子女以及他们的晚辈血亲。杨立新教授指出最基本的继承线索一定是向下的。而配偶则无固定继承顺序,有第一顺序跟第一顺序继承,有第二顺序跟第二顺序继承。另外比较遗憾的是遗嘱继承当中那些特别重要的制度,后位继承、密封遗嘱等等这些东西都没有写进去。对遗嘱继承部分杨立新教授认为应该把该写的都写进去,让当事人有更广的选择余地,现在这样一个继承制度,确实有进步,但是进步性本来可以更大。

在第三个方面,杨立新教授谈到了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具体包括了四点。第一,杨立新教授认为,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我们没有改变继承制度的本质。在1985年制定继承法的时候还是一个计划经济时代,穷人很多,并没有多少可以继承的财产,但是现在我们已经完全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原有的继承制度是不能很好地适应如今的环境的。第二,杨立新教授认为我们1985年的继承法案和苏俄的继承法很相似,特别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跟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是一样,而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要有条件即实际上没有生活能力,我们对苏俄的相关制度存在大量的借鉴。虽然中苏关系在六十年代开始恶化,但是我们的思想体系、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受其影响仍然非常大。杨立新教授指出,民法学界迫切地需要辨别目前存在的民法思想中哪些是对的,哪些是应该抛弃的。第三,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者的立法思想还是有些保守,那就是,涉及到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的时候,要尽量去保持它的稳定,避免引起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不稳定。这一思想固然有道理,但是因此就举步不前,就维持现状,也是不对的。第四点,杨立新教授认为那就是现存的就是合理的。我们从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这些法律,特别是《继承法》从1985年以来到现在,把那些不对的都认为是对的了。另外在继承法修订过程当中,有一部分阻力来自于法院,法院对继承法基本上是采取保守态度,不支持修改,而这可能也和目前整个社会环境和立法思想相一致。杨立新教授指出,部分人士认为1985年的继承法,再加上后来的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配合起来,在司法实践当中没有太大的争议,没有太多的纠纷案件,但是其没有看到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制度而没有办法诉讼到法院去的情况,是公证机关消化了大量的案件。

在讲座的最后,杨立新教授总结道,我们应该很好地去回味苏永钦教授说的话,民法典是一个工具箱。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要把工具箱里的工具都装满,然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管选择哪个工具就都有,不至于找不到合手的工具。我们目前还需要加深对民法典工具箱作用的理解,使得民法规则更加的丰富,才能够为人民谋更大的福祉。

本次报告的与谈环节,由李永军教授作为主持人,夏吟兰教授、王歌雅教授金眉教授和陈汉副教授作为与谈人依次做了精彩的发言。

夏吟兰教授就《民法典》继承编修订过程中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与未采纳增设特留份制度之建议进行了两方面的分享。首先,夏吟兰教授表示,当时讨论继承编修订时就曾有关于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两种主要观点:一种是第二顺序之后增加第三顺序,即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和外甥子女;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在第二顺序之后增加的第三顺序只包括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则要作为代位继承人。夏吟兰教授支持应当增加第三顺序,认为这样有利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便于实现遗产在被继承人的亲属之间流转,有利于避免出现公民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的情况。然后,夏吟兰教授指出,她赞同继承编应当吸纳特留份制度,因为特留份制度不仅承认了亲属间相互扶持支撑的伦理价值,体现养老育幼这样一种亲属之间的基本伦理,还可以适当限制遗嘱自由,这有利于维系家庭关系。最后,夏吟兰教授强调,《民法典》继承编比之于继承法是有很大进步的,而学者的工作便是应当不断深化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连接以期将来推动《民法典》进一步的完善。

王歌雅教授表示,继承编是完善和修复的民法典继承编,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精彩的阐述。首先,王雅歌教授指出继承编是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完善而成的,也传承了较多现行继承法的规范和制度体系,不仅体现出立法理念的完善还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其次,王雅歌教授表示,民法典继承编实际上是一个修复的成果,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继承编填补了继承立法的空白,修订新增的遗产管理制度便可以体现出这种制度修复;另一方面,继承法律规范存在修复,修订的继承编多有更为严谨科学的表达。例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可以撤销,而民法典第1142条如今规定遗嘱可以撤回,二者之间只一字之差,但可以看到继承编在立法的法理内涵与效力差异上都有做认真的考量,这体现了立法规范的修复。最后,王雅歌教授提到,未来《民法典》继承编会更加完善,将回应包括遗产执行人在内的一些立法尚存的盲点。她强调,我们将共同期待未来司法实践、学术研讨的进步,我们的《民法典》继承编也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

金眉教授首先肯定了继承编的重要意义,她表示继承编修订之亮点或许体现在两点,一方面是继承编吸收了继承法实践中常用的司法解释,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是继承编在一定程度上对现实的回应。其次,金眉教授提出两点对继承编修订的建议。一方面,她建议之后完善继承编的立法工作者应当更直面争议问题;另一方面,她表示继承法是有民族特色固有法,因此她认为继承编应该体现一种超越个人主义的世系主义。最后,金眉教授对未来《民法典》的发展提出新的展望,她指出未来继承编的完善还有待学界共同的努力与探索。

陈汉副教授认为,整个继承编最应该修改而没有修改的制度是继承放弃制度,这方面的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现行放弃制度被滥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债权人起诉的时候放弃继承的情况,而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这会使得诉讼没有被告而终止,因为这是一个对人诉讼而非对物诉讼。所以放弃制度还有很大的漏洞。另外就遗产管理人方面来说,遗产清单制度是整个限定继承制度的根基,但是我们目前对此规定得还不够;除此之外,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理论上很清晰,但是在诉讼中会产生一个衔接问题。一是债权人起诉谁,按照现行法律是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如果遗产还在遗产管理人处,那么诉讼是否及于遗产管理人,但是遗产管理人的权限中恰好没有明确规定起诉和应诉。二是从物权变动来看,对照《物权法》物权编将受遗赠从物权的直接取得中去掉了,现在受遗赠人的权利可能被解释为债权请求权,但是,有请求权人就有被请求权人,那么被请求的是遗产管理人还是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交付的是自己之物还是他人之物,这些问题并不清晰。

在讲座的最后,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再次对杨立新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同时也对各位与谈人的精彩评论表示感谢。于飞教授指出,民法典刚刚通过,对民法典的思考应不断加深,我们应该携手同心,完善对民法典的解释,民法典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编辑/黄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