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8日下午,国际法学院国际法前沿问题名家论坛系列讲座第六讲“国际航空法的新发展”在学院路校区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的报告人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局局长Denys Wibaux教授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官员Jiefang Huang教授,由国际法学院分党委书记、国际私法教授宣增益主持。
讲座一开始,宣增益就代表国际法学院和在座的同学对两位远道而来的客人表示了诚挚的谢意和衷心的问候,并希望各位老师和同学能在讲座中有所收获。
Denys Wibaux教授做首先做了报告。他比较了国际航空法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认为国际航空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历史虽短却发展迅速,特别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签署,在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Denys Wibaux教授简要介绍了该公约的内容,并对公约的几个关键点做了精辟的分析。该约是现行关于国际民用航空法最基本的文件,对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我国于1974年承认其对我国的效力。二战以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危及国际民航的安全和声誉。因此,有关国家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支持下召开国际会议,于1963年签订了《东京公约》,1970年签订了《海牙公约》,1971年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签订了《补充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签订了《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这构成了Denys Wibaux教授所讲的国际航空公法的框架。然后,Denys Wibaux教授介绍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芝加哥公约的17号附件》,指出了国际航空公法方面的最新发展。另外,Denys Wibaux教授还简要介绍了国际航空私法的发展,其中最显著的成就是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署。2005年7月3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他重点介绍了该公约规定的责任制度。
Denys Wibaux教授的报告结束后,同学就其报告内容进行了提问。问题涉及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航空事故中的法律适用冲突,以及公约对“事故”的定义和延迟责任等。Denys Wibaux教授纷纷给予了详细的回答。
此后,由Jiefang Huang 教授做报告。Jiefang Huang 教授在Denys Wibaux教授报告的基础上,对国际航空公法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他认为,《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基本法律框架。在《芝加哥公约》之后,国际民航组织主持相关国家制定了5个反恐公约,即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联合国共有13个反恐公约,有关民航的就占了5个,可见,国际民航组织处在反恐的前线。Jiefang Huang 教授对这几个公约一一进行了分析,并引用相关的案例来说明。他指出,在9·11事件以后,国际上加强了反恐的合作,反恐是全球性、全方位的斗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也承担着反恐的任务,而反恐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基本的人权――生命权。
最后,讲座在几位教授幽默、诙谐的讲话中取得了圆满结束。
(编辑 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