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晚,由校科研处主办、民商经济法学院协办的名家论坛第11讲在我校学院路校区举办,美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罗伯特·罗伯逊先生作了题为“美国反垄断法与专利权保护”的专题演讲。论坛开始前,副校长张保生教授代表学校向罗伯特先生的到来致欢迎辞,并向客人赠送了礼品。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参加了论坛。科研处处长崔永东主持了本次论坛,民商经济法学院等约100名师生聆听了罗伯特先生的演讲。
罗伯特先生的讲座主要分为三个部分:(1)什么是美国反垄断法?(2)美国反垄断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关系;(3)美国反垄断法上的禁令。
关于美国反垄断法,罗伯特先生称美国反垄断法又叫“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政策就是要让普通消费者以最低的价格得到最好的产品。反垄断法律上的规制包括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刑事程序针对实质威胁(竞争)与价格捆绑等;民事程序涉及谢尔曼法、专利法与ITC(即337条款)等。罗伯特先生主要围绕谢尔曼法的制定背景与现实状况对“以不合理的方法限制贸易”与“垄断”行为进行了集中阐释,认为反垄断法有效地遏制了减少产量抬高价格的企图,并有效地促进了美国的竞争,使美国的经济质量不断改善。
关于反垄断法与专利法之间的关系,罗伯特先生认为专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专利持有人必须谨慎使用,不能超越法定范围,不能运用专利限制竞争。他以大量的案例解说了专利权使用中的合理界限,比如不能欺诈(即持有专利而不进行相关产品的生产,以欺诈政府或行业组织获取产业标准,从而收取非法专利许可费);公平合理地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形成“专利池”;不能捆绑搭售;不能虚假诉讼、虚假抗辩虚假和解等。
关于禁令,罗伯特先生认为禁令是专利持有人从法庭所获得的对抗侵权的救济,但专利持有人并不总是能够从法庭获得禁令。因为现代技术的集成式发展降低了各专利持有人的独立请求权范围,所以法庭不仅要考虑专利持有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而且也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公众福利、竞争态势以及消费者与生产商间的平衡等。此外,禁令的申请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损害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2)损害必须是直接的、实质性的与可预见的;(3)外国产品与美国国内的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联系。
在论坛的互动阶段,罗伯特先生与我校师生围绕垄断行为与限制行为的认定标准、垄断行为的政府豁免、DVD专利许可费的合理与否等问题深入进行了探讨。罗伯特先生丰富的学识与广博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在座师生的阵阵掌声。
相关联接 罗伯特·罗伯逊先生(J. Robert Robertson, P.C.)简介
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Kirkland & Elli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20多年在联邦和州法院、行政机构及仲裁委员会参与商业和反垄断诉讼的经验,美国律协反垄断法委员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ntitrust Section)成员。同时兼任《反垄断法期刊》(Antitrust Law Journal)的主编。该杂志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专业杂志之一。罗伯逊律师被《Chambers USA》评为美国反垄断法领域最顶尖的律师之一,并入选“国际竞争法律师名人录”。他还被评为伊利诺伊州反垄断诉讼超级律师。
出版有《特许权案件中的垂直限制法和最终判决(THE LAW OF VERTICAL RESTRAINTS IN FRANCHISE CASES AND SUMMARY ADJUDICATION)》、《兼并和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同意令对本地立法豁免的影响(THE EFFECTS OF CONSENT DECREES ON LOCAL LEGISLATIVE IMMUNITY)》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