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
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和试验项目已经历时三年,我中心自2002年2月——2004年9月在北京市海淀公安局及广东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对244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实验活动。有关这次试验的情况、结项报告和主要成果,均汇集在《刑事审前程序实证研究》一书中,今日与会代表人手一册,放在材料袋中。在这一基础上,我中心于2005年4月——2005年12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中心又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实验活动。我们今天的研讨会就是对去年以来的实验活动进行总结和汇报,提供各位进行评估和研讨。
召开这次国际探讨会的目的有三:一是通过我们对实验活动的总结、汇报和观摩,以研讨和证实“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介绍学习国际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情况,以构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三是,方法论的研究,即研究总结如何进行实证和实验,把项目的试验活动引向深入。
我中心开展这项实证研究的背景和原因,我们的汇报中将详细阐述,概括起来有三:一是配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客观依据,二是由于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侦查程序中出现的案件证据质量下滑、翻案、上访、申诉的增长势头,口供收集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等,促使我们必须从制度这个层面上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至于在侦查讯问中的随意性而造成的典型错案,媒体已经公布数例,大家都有目共睹。事实已经证明,从诉讼制度和诉讼程序上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是势在必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 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三项制度”(一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试验效果是很好的,第一它有利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促进依法文明办案;第二它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遏制刑讯逼供,避免翻供,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两者。
全国检察机关也将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计划,即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持慎重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教授陈光中教授:
侦查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讯问程序的不公表现为刑讯逼供和变相讯问。讯问程序的不公也必将带来实体的不公。不公正程序带来的假口供在某种程度使得无罪之人背负有罪之名,有罪之人逍遥法外。
为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遏制刑讯逼供,“三项制度”无疑是有利措施。“三项制度”试验项目的研究特点是结合中国实际引进外国经验,通过试点试验,以实例来证明“三项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即实行后是否产生积极的效果,纳入立法是否有意义?
“三项制度”试验和侦查询问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之际举行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侦查迅问的“三项制度”将成为热点。“三项制度”想要从理论的探讨转化为立法的结果,使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首先必须要有配套制度去保证“三项制度”的实施。因为“三项制度”如果实施还是有许多问题考虑。
参与试验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陈雄飞律师:
对于“律师在场”的意义勿庸置疑,律师提前介入有利于律师做好辩护工作。“律师在场”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律师的法律咨询帮助,使得犯罪嫌疑人感觉受到了法律人道、公正的对待,他们在律师的协助下获得了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的机会儿。这样,他们即使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也会觉得法律是人道的、公正的,自己得到的是公正的判决。在这种审讯环境下,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有人谈到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说有些人请不起,有些人请得起,这样就个公平问题,进而反对把律师在场制度确定为法律上的必须。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公平不公平问题。我告知你有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请不请是你的事,不能因为一部分请不起,而剥夺大多数人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就算现在聘请律师打官司的问题,也是有些人请的起,有些人请不起。
至于律师在场制度的实施存在的种种问题,只要相关的配套的措施能够制定好就能够解决。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
“三项制度”使得法制路线和人权路线得到很好得落实。有利于促进司法观念的改变——保障人员,促使工作方式的转变——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世上做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以前审讯程序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比如穿便衣,讯问用语不规范不文明。现在至于监督下,他们就会有所克制,也将力求寻求口供之外的实务证据。这样就会促进侦查人员的审讯能力的提高。把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制度做个比较,录音录像成本低,高科技可以保证整个录音录像过程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法律关系也很简单,所以推广起来更具可操作性。而律师在场制度,成本高,实际操作过程有许多人为因素,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是见证人还是辩护人?推广比较复杂。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院长Mike McConville(麦高伟)教授:
要求加强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大,在法律改革方面英国有很多教训。改变规则未必一定会导致人门行为的改变,至少不一定会朝着预期的方向。社会结构和根深蒂固的文化作用可能比正式规则的作用还要大。我们担心的不仅仅是特定的改革,还有这种改革与它导致的现实世界中人们变化的关系。法律和程序改革的影响往往是暂时的,而且往往很多方面是无法预测的。
英格兰和威尔士近些年来的法律改革的历史表明,刑事司法体系的变革总是暂时性的,如果这些变革想要获得持久的价值,就必须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实施(触及价值体系和制度文化);在这一过程中,经验主义研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具。
德国慕尼黑大学Brend Schuenemann(许曼迪)教授:
依照1877年生效的且迄今已修改160多次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这“三项制度”均未作出规定。侦查讯问时,不必须需要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只需由进行讯问的警官对嫌疑人的陈说进行总结写一个摘要,不必对犯罪嫌疑人所做进行逐字记录。虽然德国在法律上均未对三项制度作出规定,但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据德国宪法实现三项制度的实现。
一个人不知道自己权利的人通常不会行使其权利。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在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享有律师帮助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嫌疑人才享有由国家付费的律师在场的权利,在大多数案件中律师并不是必需的,警察的技巧性讯问实践成功的使嫌疑人相信他并不需要律师,因为如果他是清白的,他只需说实话,因此律师决定多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
“三项制度”试验选择代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三个试点单位,注重案件和嫌疑人的分布。实证试验的研究方法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上有新意。这对我将进行的项目有很大启发。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些虽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但在实际实施上却并不能做到,这就说明存在问题。我们现阶段的制度创新,要么移植国外,要么直接源于理论。制度的创新没有第一手资料的论证。我们有问题意识,改革的热情,却稍稍缺了点实际精神。国情差别很大,国外的经验强加给中国没有任何意义。我提出几个问题:
一侦查阶段场所的设置问题。
二律师资源问题。全国现有律师事务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个,合作所1746个、国资所1742个,现在律师人数11.8万人
三律师在场的角色问题。见证人还是辩护人。讯问阶段的证人和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角色冲突。而我国法律援助本来就薄弱,《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
四全国推广录音录像,谁来操纵?录音录像同步性和完整性如何保证?中立机构又由谁来主持?英国有中立的拘押机关,独立侦查,而中国侦查权力高度集中。侦查和录音的分开中国现在也有,但大多只是装饰物。
五救济机制如何制定?律师应到而未到,全程应录音而未录,全程应录像而未录。如果“三项制度”推广到立法这些问题都绕不开的。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斯通(Chris Stone)教授:
我们的理论与实践并不总是相匹配,有时实践在前,理论在后,而有时恰好相反,不能应为理论和实践不统一而不去试验,不去理论探索。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努力做到知行合一,怎样把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起来。
试验改革是一个可持续问题,达到立法目标不是试验改革的最终结果。不能认为试验就是为了立法实施,或者达到立法目的后就停止试验。立法实施只是结果之一,是试验的一个过程。立法实施之后,试验还在继续,还要收集素材,不断完善,再次实施。
樊崇义教授:
“三项制度”试验不仅仅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目的,即使试验制度没有在立法上得到体现,也无关大雅,我们仍要看到“三项制度”试验的正当性与必然性。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强调对人权的保护,侦查模式也将走入高精技术证据时代。20年来我国一直适用的侦查模式需要变革,要由口供证据向实务证据转变,形成不依耐口供的侦查模式,使侦查程序科学民主正当。
“三项制度”改革是适应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它的改革是否必要不与立法为标准,而以是否符合证据发展的规律来下定论。
下一步我们还将及时深化三个试点工作,做到以下三点:一完善律师在场制度,对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回答;二录音录像的实施细则要制定计划。据检查日报报道,朝阳和浙江两地已经制定了实施细则计划。深入宣传,教育群众。三扩大试验范围,分散到全国各地,广泛交叉研究。目前已经有五个单位申请报名参加试验项目。四深入总结各个试点单位的经验。
第一单元,先由项目主持人汇报和演示实验的成果和做法,同时由各实验单位的代表发言谈看法说体会。
课题组汇报项目的总结报告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今年刑事诉讼法又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开始新一轮的修订。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增加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概念首次引入宪法,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这三个大环境下,面对遏制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难如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及翻供率高的现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在2002年2月——2004年9月在北京市海淀公安局及广东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下,对244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实验活动。2005年4月——2005年12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实验活动。
目前试验得出倾向性结果:
各方反映:
犯罪嫌疑人:
“我害怕上电视,害怕警察打我骂我,律师对案件比较清楚,所以选律师。”
“我当时很害怕就随便选了一个录像。后来觉的挺好的,警察不能打我,骂我。如果他打我,法官就可以全部看到了。如果再让我选一次,我还会选录像,录音法官又看不到,我的安情简单不需要请律师。”
对“三项制度”普遍认为监督公安,对他们公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警察:
“三项制度”完整记录讯问过程,证据力度提高;规范办案秩序和执法行为;促进平时加强业务学习,迫使寻找口供以外的实务证据,提高办案水平。保护警察,避免遭受不白之冤。
律师:
“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说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权益,又避免翻供保护公安干警。“律师在场”制度也见证了询问程序合法,提供法律咨询帮助,遏止刑讯逼供,从而促进文明办案,规范执法,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推广的人力财力因素困难。
检察官法官的看法:
对传统的讯问模式冲击大,但提高了对人权保护的认识。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刑讯逼供,提高民警自身素质,规范讯问程序,防止嫌疑人有意诬陷侦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