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清: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计划,但律师在场制度的推行要持慎重态度。
陈光中:人力财力物力无法保障充足的律师,律师在场是否影响讯问?目前所想的折中方案是律师在场隔离制度。
陈雄飞:“律师在场”制度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和补充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今年刑事诉讼法又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开始新一轮的修订。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一系列刑事诉讼国际准则如何与国内立法和司法相协调,以及如何参考这些准则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增加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概念首次引入宪法,彰显了宪法的人权意识,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这三个大环境下,面对遏制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难如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及翻供率高的现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在2005年4月——2005年12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382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实验活动。侦查询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应运而生。“律师在场”制度推广遭到质疑,是否落实“律师在场权”?这将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点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朱孝清称: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计划,但律师在场制度的推行要持慎重态度。
今日在侦查询问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朱孝清称,侦查讯问程序“三项制度”的试验,效果很好。它有利于维护讯问程序的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公安干警,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依法文明办案。全国检察机关也将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三步走”计划,即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先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省会(首府)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把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在场制度的推行要持慎重态度。
律师在场制度的积极意义
2005年4月——2005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与北京、甘肃、河南三地公安机关合作,启动的“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的结果表明,“律师在场”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刑讯逼供的现象。参与试验律师代表陈律师也表示在他所参与的案件中没有一例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现象。
“在讯问之前,我就听说讯问人员态度恶劣。所以我就做好心理准备了,反正事情是我做的,你问我什么,我就是不回答。看你把我怎么办。后来,在讯问过程中,有律师在场,他们对我的态度也很好,并没有像他人说的那样,态度恶劣殴打和刑讯逼供什么的。”一位参与试验的犯罪嫌疑人如实说来。
对此参与试验的陈律师分析说,“律师在场”制度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和人道的尊重的感觉,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很配合侦察人员的讯问,避免翻供现象。同时,律师在场无形也给侦查人员设置了一种监督,督促公安干警在讯问的过程中克制自己的情绪,面对被告者的自我辩护或者沉默,警官只有力图在讯问技巧和寻找其他证据上下功夫,而不是依靠暴力恐吓解决。“以前,有些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比较随便,语言不规范,不穿警服穿便衣,对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
“这个举措好,我们警察经常遭受不白之冤。被告人,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的被告人,到了法庭往往就翻供,并说警察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我们有口难辩。很多时候,我们就给法院写个证明,说我们公安干警在审讯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这种证明方式我们自己都觉得有些滑稽,但是没办法,只能有律师在场,那么就有了一个第三方见证,事情就可以圆满解决了。”某市公安局长曾对参与试验项目的陈律师说。
此外,参加试验的北京、甘肃、河南的各个公安局副局长在报告中也称,“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说既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权益,又避免翻供保护公安干警。“律师在场”制度也见证了询问程序合法,提供法律咨询帮助,遏止刑讯逼供,从而促进文明办案,规范执法,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
“律师在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两名身着警服的侦查人员端坐在犯罪嫌疑人右侧,“为了保障您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你可以选择一下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
“我选择律师。”
侦查人员随即拨通律师电话,律师马上到场,端坐在犯罪嫌疑人面前,开始记录。
“我可不可以询问律师,偷多少钱,才够得上盗窃罪?”犯罪嫌疑人问。
“你偷了多少钱?”律师反问到。
“我偷了1500元。”
“盗窃1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你这属于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律师回答。
这是一段试验案件的现场实录。律师的在场确实能使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律师的法律咨询帮助,保障了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许多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所犯罪名的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不清楚。“何为立功?何为自首?”这些预审人员也能回答,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总是对讯问人员有恐惧和不信任的心理,而更信耐在场的律师。
对此,与会人员提出种种疑问:“如果刚才那个律师没有反问犯罪嫌疑人你偷了多少钱,那么律师的回答会不会影响嫌疑人的如实回答?还有你如何保证律师能够随叫随到,律师的时间能否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有些审问时间要在后半夜)? 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律师的资源匮乏问题?律师的地位问题:是单纯的见证人,还是辩护人?律师是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即可,还是要全程跟踪,并一跟到底?”
“北京地区参与‘律师在场’试验的案件大都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伤害案件、数额刚够刑事追究的盗窃等,且大都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派出所就已经全部供认,其对事实没有实质性否认的案件。‘律师在场’对重大疑难案件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试验仅仅是在讯问阶段,不能涵盖整个侦查过程。‘律师在场’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配套的制度措施完善。”参与试验项目的陈律师说。
“针对目前 ‘律师在场’制度影响侦查讯问问题,目前所想比较折中的方法是采用‘律师在场’隔离制度,即把律师置于一个能看到能听到讯问,却不参与讯问的地方。面对律师资源匮乏问题,聘请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来代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陈光中教授说到。
对此参与试验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也有自己的看法:“‘律师在场’制度是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如果相关的配套措施能够建立,配合‘律师在场’制度的实行,许多问题就能够解决。比如审问时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相互隔离,避免人身接触,也就避免了暴力殴打的可能性。律师也不必要每场讯问都要在场,你只要有相关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