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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通讯员 张途 图/摄影工作室 艾群   3-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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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召开侦察讯问程序改革研讨会

3月30日上午,由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为期两天的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开幕式在北京翠宫饭店隆重举行。副校长张保生,我校终身教授、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陈光中、主任樊崇义等出席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朱孝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罗锋,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朗胜,教育部社政司副司长袁振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副主任刘家琛,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相关领导等应邀出席了会议。

本次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开幕式于九时正式开始,开幕式由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宋英辉主持。樊崇义代表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向大会作了致辞。在致辞中,他将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和试验情况作了大致介绍。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于2005年4月——2005年12月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及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分局针对382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的实验活动。此次研讨会就是对去年的实验活动进行总结和汇报。他指出,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展这项实证研究的背景基于以下二个原因:一是配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客观依据;二是由于我国侦查程序中出现的案件证据质量下滑、翻案、上访、申诉的增长势头,口供收集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等问题,侦查讯问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召开此次研讨会的目的有三:一是通过对实验活动的总结、汇报和观摩,以研讨和证实“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介绍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情况,以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三是。方法论的研究,即研究总结如何进行实证和实验,把项目的试验活动引向深入。

张保生向此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各界来宾的到来表示了欢迎。他指出自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成立以来,承担大量科研项目,取得了丰硕成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议程,而侦查讯问全过程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的研究在此时具有重要的意义。

袁振国对我校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近年突出的研究成果表达了赞赏。他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实证课题的重要内容,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并积极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改革。

朗胜谈到,自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十年以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国家发展的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新问题、新情况,并在实践中积累了新经验。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制度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人权保障问题更是进入了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刘家琛针对我国长期以来重口供证据给刑事审判带来的弊端,提出这次会议对司法制度的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朱孝清结合自己过去在基层单位的实践经验谈到,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一是有利于证据的搜集和巩固;二是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提高了讯问人员的讯问水平;四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侦查干部,防止了翻案、翻供等现象的发生。他希望去年推出的此项改革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至广大中、西部地区,并争取在07年实现全部全程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

罗锋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既具有长远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就整体而言。它是我国民族法律的一大进步,对于司法侦查工作的大踏步跃进具有重要意义。就实践而言,他谈到一方面要继续对此项制度进行探讨,积极为此项改革的进一步落实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立法实践提供理论法律支持以及技术支持。

开幕式的最后,陈光中总结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的重大意义:一,针对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刑讯逼供现象,此项制度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最大限度的防止错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二,他指出,最有力的证明是实践,在引进外国制度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用实践证明该改革的可行性。三,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准备的重要时刻举行此次研讨会,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提供了客观的有利材料、理论指导和司法实践。四,就将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讯问中构建律师在场和录音、录像制度转化为立法表现而言,在进一步的实施过程中阻力大,配套制度亟需完善。但同时,他对此项改革的前景也寄予了希望,相信这项制度改革将会不断取得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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