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23日,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承办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与司法保障研讨会暨环境法学分会2016年会”在常州大学召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我校博士生导师、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题为“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的主旨发言。
(林灿铃教授作大会主旨发言)
林灿铃的发言直面当前跨界大气污染这一严峻问题,他指出以何种依据使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跨界大气污染主体承担责任,就是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一方面确定了导致跨界损害的活动主体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另一方面又集中体现了法律的规范功能。
林灿铃对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一是利益均衡原则,这一原则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弥补了规则制定中存在的形式逻辑的缺陷,使得不同的社会利益可以归于平衡与协调,同时能够防止法律规则适用的僵化,更好地实现解决争端的目的。二是风险与收益协调原则,确立收益、风险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并使之贯穿到法律责任制度的设计、结构模式和追究制度中尤为重要。三是公平正义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在拥有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不对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义务,以及一旦发生损害性后果时应当承担国际责任,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四是损失分担原则,强调的是把危险活动的实施者作为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次再让有关的获益主体对损失进行分担。进行损失分担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林教授特别指出,跨界损害损失分担属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新的发展领域。这一原则的导入标志着新的公平正义理念的出现和认同,即不仅要实现利益分配的正义,也要实现损失分担的正义。
林灿铃再次强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跨界损害事件的频发,跨界损害责任的功能也随之扩展和变化,这一局面使得单一的归责原则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跨界损害问题,这就必然导致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因此,作为跨界损害责任核心的归责原则,无论从其历史沿革还是发展趋向来看,单一的归责原则远不能满足诸如跨界大气污染所致跨界损害的诸多情形,未来的归责原则体系应是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以使之既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跨界损害的复杂情形,同时也为完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所必需的依据和进一步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提供更大的空间。
林灿铃教授的主题发言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为本次会议的研讨主题注入了新的内容,引起与会专家的热烈反响,精彩生动的发言赢得现场的阵阵掌声,并得到各位代表的高度评价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