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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现象学与法律”国际研讨会在我校成功举办

来源:人文学院   11-1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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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举办的“现象学与法律”国际研讨会在我校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顺利召开。来自荷兰蒂尔堡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意大利帕多瓦大学和康帕尼亚大学、巴基斯坦哈比卜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学院、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我校的共20余位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会议特邀3位国外学者做主旨报告。本次会议旨在为国外和国内学者、哲学与法学学者搭建一个交流与对话的平台,将国际上法律现象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引介入国内,进一步厘清现象学与法学(律)的关系,拓展现象学与法学的知识边界,并在主流的法学科学方法和法哲学方法之外,探寻一条相对独立的、并对二者具有补益作用的新型研究方法。

在11月3日上午的开幕式中,我校人文学院院长俞学明教授、副院长兼哲学系主任张浩军教授分别致辞。俞学明教授在致辞中介绍了人文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对与会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张浩军教授在致辞中对现象学与法学(律)交叉研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做了阐述,回顾了法律现象学研究的历史,对与会学者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做了介绍。

开幕式结束后,来自澳大利国立大学的Desmond Manderson教授做首场主旨报告。Manderson教授的报告题目是“亲近的伦理学:论威廉·迪恩”。他以勒维那斯(Immanuel Levinas)关于非对称的、无限责任的观念为出发点,以“亲近”(Proximity)作为理解责任关系的关键词,反思和探讨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1984年之后一段时期围绕过失法产生的争论,指出法官迪恩(William Deane)在辩论中对法院的性质和权限边界的解释、对责任的理解与证成与勒维那斯的观点非常类似,如果那时的迪恩法官有机会读到勒维那斯的著作,那么法院可能会更好地表述关于责任的那些重要观点。

Manderson教授的主旨报告结束之后,来自奥地利萨尔茨堡大学的Guillaume Frechette教授做了题为“犯罪动机的现象学”的报告。在他看来,在近代刑法中,人们常常认为,动机与责任(liability)无关,而只在量刑时发挥作用。而在当代的法学研究中,理论家们虽然意识到动机与责任有重要关系,但他们却很少注意到现象学对犯罪动机之分析的贡献。为此,他聚焦于布伦塔诺(Franz Brentano)学派及一些早期现象学家的著作,尤其是布伦塔诺的《论对错之根源》这篇文章,从现象学的视角出发对犯罪动机的本质进行了解析,指出动机与意向(intention)并非本质上不同的范畴,动机可以作为行动的发起者,与法律意义上的责任直接相关。

11月3日下午,来自南京大学的Andera Baldini副教授首先做了题为“街头艺术、现象学与法律”的报告。他指出,街头艺术提供了一种以现象学方法研究法律的特殊视角,它实际上蕴涵着与法律的一种构造关系。街头艺术家以破坏法律的方式塑造自己的艺术作品,作为美学、政治和法律领域的一种交叉性实践活动,街头艺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范例,即艺术如何在经验结构中呈现自身,又如何由意识赋予其以意义。接下来,意大利坎帕尼亚大学的Ferdinando G.Menga教授做了题为“政治冲突与法律秩序”主旨报告。Menga教授指出,学者应关注当前世界政治局势的持续动荡,以现象学的视角研究政治冲突以及对法律秩序的越度(transgression)问题。

11月4日上午,来自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的Bert van Roermund教授首先做了题为“法律及其第一人称”的主旨报告。在报告中,Roermund教授指出,以往对法律的现象学解释是不充分的,但是现在,一些法哲学家开始越来越关注现象学。他主张,我们应该采取现象学的第一人称的立场和彻底反思的精神对法的有效性进行研究。接下来,来自帕多瓦大学的Elena Pariotti教授做了题为“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法律:哲学的根据与现象学的贡献”的报告,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实践,而在这种实践中,内在的观点(internal point of view)和解释的共同体(interpretive community)至为重要,她通过援引哈特(Herbert H.L.A. Hart)、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埃塞尔(Josef Esser)的理论对自己的观点做了论证。

11月4日下午,来自巴基斯坦哈比卜大学(Habib University)的Sinkwan Cheng教授首先做了题为“以主体间的方式走近法律:现象学与德国观念论”的报告。在报告中,她试图借助现象学的主体间性理论来批判两种关于法律的观念,一是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对象化的力量,一是把法律理解为一种“非理性的决定论”。而在她看来,我们应该重新恢复主体与法律、主体与国家、自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除上述国外学者外,部分国内学者也作了会议发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韩骁博士做了题为“鲁道夫·莱纳赫论先天法与自然法”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虽然莱纳赫(Rudolf Reinach)本人并不承认先天法与传统自然法之间的某种关联,但这一否认在某种程度上是草率的,尽管在先天法和自然法之间有明显的界限,但也有很多重叠的地方,他在报告中试图理清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对自然法给出一种现象学的描述。来自都柏林大学学院的张俊国博士做了题为“舒茨的世间的共原始性与胡塞尔的先验的共原始性:批判与反批判”的报告,通过对舒茨与胡塞尔的主体间性理论进行比较研究,他也对现象学与法律的关系给出了自己理解。会议最后,我校哲学系费多益教授做了题为“知识的辩护与心灵的界限”的报告,从心灵哲学和知识论的角度对法律的形成及其本质进行了考察。随着费多益教授的报告结束,本次研讨会的全部十场报告也全部顺利完成。

在闭幕式环节,本次会议的组织者张浩军教授和我校哲学系客座教授Andrea Altobrando对会议进行了总结。张浩军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是在中国大陆第一次召开的以“现象学与法律”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为开启和推动国内的法律现象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拓荒意义。他指出,与会学者均做了高质量的报告,大家讨论热烈,交流充分,对现象学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全面剖析,对法律现象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也做了深刻论述。通过大家的报告和讨论,我们也了解了国际学界的研究动态和最新理论成果,对今后开展相关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会学者也一致认为,不论是作为方法的现象学,还是作为理论的现象学至今仍有强劲的生命力,对法律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学术界应该加强现象学与法律的交流与对话,积极开展交叉研究,促进二者的深度融合。

编辑 黄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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