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8月28日,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于学院路校区新图书馆一楼104会议室举办了“海峡两岸社会保险法比较学术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劳工关系学系谢棋楠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王显勇、范围老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李海明老师,社会法研究所的赵红梅、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赵廉慧、杨飞等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等十余人。研讨会由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老师主持。
研讨会首先由谢棋楠教授主讲“台湾劳工五险法制”。谢棋楠教授于台湾大学获得法学学士,于美国西雅图的华盛顿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后在台湾淡江大学美国研究所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谢棋楠教授指出,台湾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本质特点:国家责任而非雇主责任;强制性;财务自主,国家补充;社会连带;所得重分配目的;不需财富调查原则;既得权假设原则。这些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雇主责任等的区别。台湾的社会保险,就职业保险而言,包括劳保(劳工保险)、公保(公教人员保险)、军保(军人保险)、私立学校教职员工保险、农保等。劳工保险包括普通事故保险(分生育、伤病、失能、老年、死亡五种给付)和职业灾害保险(约相当于大陆的工伤保险)。认定是否为职业灾害,首先看职业灾害是否有“业务遂行性”(即伤害发生于劳动者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再看“业务起因性”(业务与伤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台湾的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男女均可享有。台湾的国民年金则是未参加军公教、劳工保险者一律纳保,以包括全体国民为原则。生育保险、伤病(健康)保险、职业灾害保险与补偿的医疗部分都集中于全民健康保险。台湾的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紧密结合,失业给付最长为六个月。
在谢棋楠教授主讲期间和其后,与会老师进行了互动交流。王显勇、范围、李海明、赵红梅、胡彩霄、陆伟丰、郭忠臣、赵廉慧、杨飞等老师和研究生就社会保险法的费率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与普通医疗机构分立的利弊、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模式、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超过65岁的退休人员继续工作是否纳保、用人单位未尽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是否应承担惩罚性法律责任、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实习生的社会保险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等问题与谢棋楠教授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