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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第十七场:公权能否低下高昂的头颅——聚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来源:刑司记者团   10-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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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1日晚七时,刑事法论坛第十七场“公权能否低下高昂的头颅——聚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昌平校区礼堂准时拉开帷幕。本次论坛由刑事司法学院分团委主办,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承办,尚权律师事务所协办。论坛邀请到陈光中、田文昌、王敏远三位教授作为主讲嘉宾,刘玫教授为嘉宾主持出席论坛。

陈光中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刑诉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本次修法是继1996年以来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十五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人权意识明显加强,数年来进行的司法改革为本次修法扫清了一些障碍,而且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刑诉法作为“小宪法”肯定要有要切实体现。本次修法力度比较大,增加条文也占了较大比例,而且大多数内容值得肯定,但是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我们冷静看待和思考,以促进刑诉法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

本次论坛主要围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引起多方关注的律师辩护权问题、强制措施的修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之间的关系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四个方面展开。

陈光中认为这次对律师辩护权问题的修改力度比较大,特别是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强了。针对颇具争议的原法38条,他认为此条应该加以补充,“追究辩护人伪证责任,应该在判决生效后追究”,这样才比较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这一次对强制措施的修改问题比较大,特别是监视居住问题,一定程度上为刑讯逼供开了绿灯,这是很大的问题 。此外,本次修正案用了太多的“等”的字眼,增大了权力滥用的可能。就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他认为此条修改值得肯定,有很大突破,但是法律援助是否进入死刑复核程序,这是对我国法治的考验。

田文昌表示此次修法总的来说是“理念上的进步”和“保障上的缺失”并存。虽然草案确实体现了很多突破性理念,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所以理念与实践有很大差距,例如律师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 ,还是无法得到改善。此外,他一直主张取消刑诉法38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刑法306条),这两个条文导致辩护律师“报复性”被抓,多数律师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的质量受到极大质疑。辩护权不仅仅是律师的权利,更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是法律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志。强制措施的修改有一个较大进步,即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但是他觉得还应该进一步规定,凡是在看守所以外的逼供都是无效的。关于死刑复核的问题,修改的进步幅度很有限,会见权、阅卷权、律师和法官的当面交流权、律师列名权没有规定,操作困难,这是一个重大的遗憾。

王敏远则主要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法律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或者是第一次讯问以后。此外是辩护的数量和质量问题,如何来增加刑事案件辩护,提高辩护质量。针对强制措施的修改,王敏远认为有两个问题,一是强制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正当性问题,另外是嫌疑人逮捕后通知家属问题。毕竟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犯罪的情况是极少的,为了特殊情况而做出普遍规定是不合适的 。这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获得了比较普遍而一致的肯定,这个进步是基础的进步,其另一个基础是要改变侦查破案的方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他表达了两点意见:第一,不是“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而是“应当对律师意见有效回应”,要使死刑案件经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第二,包括死刑复核在内的死所有刑案件都应当有特别的合议程序,应当是全体一致的合议程序。

随后的现场提问环节,陈光中表示,我们知道法律的某些不足但是修改困难,主要的障碍是立法部门和领导层思想不够解放,实务部门的利益局限,民众理念认同差异等,博得了现场观众的热烈掌声,而田文昌对刑辩律师出路的坚定态度和立场也赢得同学们极大的赞赏。

晚九时三十分许,本场论坛顺利结束,嘉宾们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博得全场经久不息的掌声。

“闻天下,阅万卷,览上下,厚德明法;看时事,砥学术,凝思辨,格物致公”。让我们翘首以待下一场精彩的刑事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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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

田文昌: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京都律所律师,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刘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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