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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社会法研究所举办“海峡两岸的劳动基本权研讨会”

来源:民商经济法学院   7-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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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于学院路校区图书馆一楼会议室举办了“海峡两岸的劳动基本权研讨会”。 参加研讨会的有台湾铭传大学法务室主任、法律学院代理院长刘士豪教授,社会法研究所的赵红梅、金英杰、陆伟丰、郭忠臣、赵廉慧、杨飞等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等十余人。研讨会由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赵红梅老师主持。

研讨会首先由刘士豪教授主讲“台湾的劳动基本权”。刘士豪教授于台湾政治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学位,后在德国特里尔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

刘士豪教授指出,劳动基本权主要涉及“宪法”第15条工作权和劳动三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行动权)。所谓劳动,有多重含义:最广义的劳动是指人类有目的的活动,广义的劳动是指人类为维生所为的活动,狭义的劳动是指从属性的劳动,即为维生而在他人的指挥监督下所提供的劳动。劳动基本权中的劳动是指最狭义的劳动。劳动者(劳工)一词,具有阶级、身份、契约当事人三重含义,享有劳动基本权的劳动者,不宜限定在契约当事人的范围内,劳动者没进入职场之前或退出职场之后仍享有劳动基本权。劳动基本权的确立是基于保障基本生存、工作、合乎人性尊严、集体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求。在新世纪,全球化、自由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的大背景对劳动基本权保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技术、经营组织的变化造成了劳动市场的弹性化,自治和管制交替,雇主和劳动者的认定日益复杂;劳动生活秩序中集体意思的形成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在接下来的交流互动中,社会法研究所的赵红梅、金英杰、陆伟丰、郭忠臣、赵廉慧、杨飞等老师和研究生就中国大陆的劳动基本权、国家积极保障团结权的方式、不当劳动行为、集体合同的直接效力(台湾采德国模式,不需另外订立劳动合同,可直接依据集体合同履行)、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劳动三权与劳动三法、工会的诚信协商、社会国与民生国的关系等问题与刘士豪教授进行了交流。在思想的交流之中,会议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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