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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第六期:台湾大学黄茂荣教授主讲“税捐法和民事法”

来源:孙伟伟 贺燕   12-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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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以“税捐法和民事法”为主题,在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第六期“法大财税法前沿论坛”。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著名税法学家、民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黄茂荣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财税法研究会总顾问施正文教授担任主持人,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陈薇芸女士也应邀出席了本次论坛。

论坛伊始,主持人施正文教授介绍了黄茂荣教授在税法学和民法学研究上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并指出,如何界定和处理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制度问题。

随后,黄茂荣教授在其主题演讲中,从“存在与当为”的关系出发,以公法和私法的关系为切入点,以利益法学派立法目的学说为依托,深入阐释和分析了税捐法和民事法的和谐与矛盾关系,以及法律人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首先,黄教授指出民事法目的在于保障私人自由参与经济生活并获取经济利益,人民以税捐为其获得经济自由和享用公共产品的对价;而税捐法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收入,并实现分配正义,人民依据民事法的私法自治原则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国家则通过量能课税原则用税收从私人的经济利益中获取收入,这两个核心的原则在运转中有了自然的关联。这一方面使得税捐法的规划和设置中融入了大量的民事法理念和规范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最终是要依法行事,也就是要取得人民的同意,所以税捐活动必须坚持法定原则,遵循向有纳税能力的人就其在私法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为标准进行量能课税,这就要求税捐法应当保持中性,最大限度地尊重私人的私法自治权,即税法设置和税法规划要尽最大可能地不去打扰和破坏人民依民事法而进行的私法活动。其次,黄教授结合典型案例,如契约无效、无权占有和信托关系的利益和责任归属等,提出了税捐法与民事法在现实中所必然或可能发生的磨擦与矛盾,以及如何遵照上述民事法与税捐法的相互关系的理论去有效地加以协调和解决。

黄教授在结束了深入浅出、鞭辟入里的主题演讲之后,热情、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的踊跃提问。最后,施正文教授对论坛做了总结发言。

本次论坛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和相关学校研究生的积极参与,整场论坛充满了浓烈的学术气氛和思辩的学术态度,论题精要,讨论深入,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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