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3点,两周一次的法学院学术沙龙在学生活动中心208室如期举行。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分党委书记薛刚凌教授、副院长焦洪昌教授等出席了沙龙。本期主题为《从法律援助到诉讼保险》,主讲人年轻女教师赵燕,王进喜教授主持并进行了点评。赵燕从诉讼费风险转化的独特视角,分析了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沙龙上,大家各抒己见,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附论文原文如下)
从法律援助到诉讼保险—论诉讼成本的社会转化
赵 燕
诉讼是一种法律消费,是当事人消耗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购买法院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权威性司法裁决的行为。作为一种高成本的昂贵消费,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贫困者因财力匮乏而导致的权利贫困。因此,要保障诉权,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各国都承认并给予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法律援助的性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援助是从经济上入手,以达到保护公民的诉权,使其能够公平地得到司法救济之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可见,这一制度能否生存的关键因素乃是经济来源—即资金问题。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国家贫富,法律援助资金的严重不足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根据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法律援助资金的筹集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传统途径以外,还有一些辅助形式。其中,诉讼保险就是一种主要的形式,在保障和促进公民诉权的行使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诉讼保险的含义与渊源
诉讼保险(“Legal Expenses Insurance” ,即“LEI”)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即公民预料到自己将来有介入到诉讼纠纷中的可能,在尚未发生诉讼纠纷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
19世纪末,法国先后出现了“司法互助基金”以及“医疗纠纷基金”等现代诉讼保险制度的雏形。随后,在西方保险业有效地解决了如何计算机动车风险的难题之后,法国与德国先后设立的“机动车辩护制度”在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成功。德国保险业紧跟诉讼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把业务范围从机动车诉讼保险拓展到其他涉及经济纠纷的民事诉讼领域,通过1950年声势浩大的诉讼保险宣传活动,取得了卓越的市场经验和销售业绩,并使诉讼保险走向规范化、体系化,以致发展出了具有真正现代意义的诉讼保险制度。由于推行诉讼保险,可以通过诉讼成本的社会转化方式,以保障公民能够充分地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因此,自诉讼保险制度诞生以来,诉讼保险在欧洲许多国家得到了政府和法学界的极大肯定。
二、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一百多年来,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障当事人实现接近正义的司法理念,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权利贫困”的问题。具体而言,诉讼保险包括如下功能:
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
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形成诉讼保险业务与律师业务相互促进的局面。
4、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
但是,不可否认,诉讼保险制度也具有以下先天不足之处:
一是其覆盖面比较窄。该制度基本上只适用于那些感到自己很有可能介入法律纠纷的中等收入阶层,事实上无法满足真正贫民的法律要求。因此,纯粹从筹集法律援助资金的意义上看,诉讼保险并不是一条最佳途径。
二是诉讼保险制度使得律师依赖于保险公司来获得报酬,容易造成保险公司操纵诉讼的不良后果 。三是设立诉讼保险制度会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导致当事人滥诉现象的出现。四是诉讼保险的实行通常具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如果被保险人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他就应当去申请援助,保险公司将不补偿应由法律援助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只有当因经济理由申请免费诉讼被拒绝时,诉讼保险才可以使用。
三、诉讼保险制度的移植障碍
1、由于我国国民的诉讼意识和保险意识都欠发达,所以国民对接受诉讼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观念上与思想上的准备,这会严重影响诉讼保险需求的形成和规模。可是,如果诉讼保险需求达不到一定的量,相应的诉讼保险供给也不会产生,这是我国当前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的最大障碍。
2、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缺乏相配套的必要的法律规范与保险技术。
3、我国目前律师收费在计算上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这对于引进诉讼保险制度也存在极大的困难。
4、制裁当事人滥诉制度的缺失,也是诉讼保险制度移植的障碍之一。
四、我国设立诉讼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
1、公民的法治观念与保险意识的培养。
2、律师收费标准的明确。
3、为了防止当事人的滥诉,必须强化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4、保险公司的充分关注与积极推动。
五、关于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
1、诉讼保险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诉讼保险的适用形式
3 、诉讼保险的承保风险
4、诉讼保险的保险责任
六、从“诉讼保险”到“法律服务费用保险”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群体行业性执业责任保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