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晚,我校昌平校区的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再次激荡着深沉而严谨的学术之声——由法学院和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华一公法时代论坛”之“理念•现实•技术——律师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法修改成员王进喜博士的主持下拉开了帷幕。本次论坛邀请的嘉宾有:司法部律师司处长胡占山,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晓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法修改成员陈宜。
自1996年我国第一部律师法出台以来,我国的律师制度飞速发展,许多现象已然突破了现有律师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法律的进步,为了我国律师制度能在一个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健康稳定地发展,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已成为了当务之急。来自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和理论界三种不同的声音将为我们详尽的阐述律师法修改与完善所蕴藏的理念,所反映的现实和所体现的技术。
胡占山处长介绍了《律师法》的立法背景。1996年全国人大全票通过的《律师法》重点总结了92、93年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与八十年代的暂行条例相比较,现行《律师法》有着三大突破:改变了过去律师的性质,实现了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向面向社会的职业人员的转变;改变了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打破了国家编制的瓶颈;改变了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引进了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
对于《律师法》修改的原因,胡处长介绍到:现有的律师定位是否准确,司法考试改革后律师资格面临的存废问题,律师事务所现有的组织形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律师职业权利的维护和律师协会的职责,进入WTO后我国律师市场面临的开放问题,等等诸因素都要求将《律师法》的修改和完善尽快提上日程。
在关于“律师的性质、演变及未来的界定”的讨论中,陈宜副教授坦言:由于早先我国律师的工作主要局限于诉讼代理的领域,所以现行《律师法》的各项规定更偏向于诉讼方面。而随着律师非诉领域工作的广泛开展,法律的漏洞与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况且96年的法律只是从程序上规定怎样成为律师,却回避了性质的问题。律师应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国家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基本人权、促进社会正义为使命。张律师认为在对政府的社会功能中,律师能在频繁的交涉下使政府的决策更加谨慎细致,是社会的润滑油。
我国目前对于“律师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欠缺,三位专家针对此问题各抒己见。胡占山处长介绍说,律师除了作为普通公民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外,还有一重行政责任。以警告、停业、吊销律师证书为手段的行政处罚为主,以律师协会根据道德规范作出惩罚为补充,约束着律师的行为。张晓维律师认为,“家丑不外扬”的心态使得大量的律师责任在内部的调解中被消化掉了。陈宜副教授则侧重针对律师的司法救济,希望能够引进国外的申诉制度,并考虑怎样把律师管理纳入公权力的范畴。
论坛还涉及到了律师准入条件、律师的管理制度、新兴的公司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同学们的深刻思考。浓缩律师业20年的发展,我国已有13万律师之众,虽然较之美国100多万的巨大数额显得如此渺小,但20年与200多年的差距又使我们对祖国律师事业的前进充满信心。可是,数量的巨大并不意味着公正与正义的强大,只有通过《律师法》的修改和完善,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和质量,才能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