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马宏俊教授
我们继续开会,接下来第二阶段我们邀请韩国体育法学会的副会长,汉阳大学的李炯圭教授给我们发表演讲。李教授在韩国是关于体育保险方面的专家,正好今天上午刘岩先生也讲到了关于体育保险这方面的问题。在中午休会的时候,我也向李教授请教这方面的问题,我想他下午的演讲可能更有针对性。我们的规则还是和前面一样,先请李教授发表主题演讲,之后大家开展讨论。
体育设施的提供者的伤害保险 主讲人:李炯圭教授
首先,我向今天给我发言机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校领导,还有马主任,还有体育法研究中心的各位表示感谢。我简单说一句,就是说我希望通过我们这样韩中,或者是我们韩国体育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的交流加深,希望我们在这个领域里研究更多双方都关心的问题,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让我们再次坐在一起谈相关的一些问题。今天我们发表的主题是关于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问题,开始做发言。
韩国跟中国也一样,人们对健康的问题是越来越关注。所以,像体育活动越来越大众化,体育中心,游泳场,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体育设施也是急剧的增加。这些体育设施为人们的健康锻炼与业余生活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它所引发事故的可能性也是相继提高的。使用相关设施过程当中,如果是发生事故,对体育设施经营者来说,可能会导致他所经营的这些企业资金不足,甚至是要倒闭的这么一个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由于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资金能力有限,所以他得不到相应赔偿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在这个论文里面提到的被保险人按照我们中国法律来说应该是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及其家属,跟受益者不完全一致。保险人还是保险机构,保险公司这一类的。
我们再看一下直接规范它行为的,按照韩国法律名称来说应该是体育设施的设置及利用法律,这个法律是体育设施经营者义务性加入相关保险,这是韩国法律规定义务加入保险的条款。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将把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商品来开发,同时向这些体育经营者来销售。
第二部分,我们讲一下体育设施业的概念与要件。我们看一下什么叫体育设施业,和它构成的要件是什么。目前,关于体育设施的概念有不同的提法,但是在我们刚才前面讲的体育设施法里面是这么规定的,是持续使用与体育活动设施及其附带设施,而体育设施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体育设施设置及经营行业。再附加说明一下,前面说了体育设施业是应以盈利为目的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就是说像类似于学校和国家,或者相关地方自治团体等,他们所运营的这些体育设施,我们不认为是体育设施业,就是不按照体育设施业来看待的,因此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体育设施业者,也就是经营体育设施的这些人,应该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必须要登记、注册,或者是申报。体育设施业者经营这些体育设施的单位应该是根据法律做出相关注册登记或者是申报,具体怎么划分,哪类体育设施业必须要注册登记,哪类是属于申报,行业划分是法律作出具体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像高尔夫、滑雪场、快艇等这些综合设施是必须注册和登记的行业来管理。其余的像游泳场或者是网球场,或者是健身房,这些是申报就可以。立法的时候,所依据的哪类体育设施业是属于注册登记业,还是哪一类是属于申报业,划分标准主要是以下两点,一个是看一下此类设施所投规模大小,还有给周边临近周边地区带来影响来划分的。这种情况,如果是规模大,影响也较大的这些设施业,应该是归于注册登记来管理,其余是按照申报业来管理。那么,我们在翻译的时候,可能有的写登记,有的写申报,这个可能有问题。那么,经营登记业者,应该根据韩国总统令规定,在经营相关设施之前,必须先提交一个事业计划书,是需要一个前置审批。把这些文件提交给相关的部门,相关部门应该是汉城特别市长,或者是广域,有若干个广域市长,或者是道知事,道知事相当于咱们的省长,相关行政机构承认,也就是市政府,先争取他们认可以后,才可以办理登记业行为。仅对办理注册登记这一部分,先做出前置审批,应该是需要前置审批的,这个原因是在于什么呢?这些设施的投资规模普遍都是比较大,同时对附近居民带来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那么,我们在这儿指的是注册登记制,事实上类似于咱们国家审批制,或者是可以称为许可制,也可以说是认可制。
刚才我们说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在于省长,他们通常批准与否或者是允许的时候考虑以下几类问题,土地对国土平衡利用,地域间的发展,灾害防治,自然环境的保护及体育设施行业的健康发展等公共利益是否有益来判断。如果省长认为可以批,或者是有必要批的话,他们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对这些东西是可以作出一个批准,或者是变更以后再批准的这么一个决定。在前面谈的是前置审批,这些人把项目得到批准,或者是可行性报告获准的时候,按体育设施业的种类设置,文化观光部令批准,在正式营业之前,必须向省部级单位登记。与登记业的体育设施相反,属于申报业的体育设施业经营者,先按体育设施业的种类向市长,也就是省长下面的市级行政部门,还有市下面县级的行政部门提出一个申请即可。前面划分了一下它的设立程序,先需要前置审批以后再办理登记,还是说直接就可以申请设立呢?这块是有区别的。但是,至于它的保险加入,必须得投保,这个条款上是没有区别的,它都是需要登记或者是申报之日起十日内有义务加入保险的。这里还有一个例外,刚才说无论是什么行业都要加入业务性的保险,但是对于这些小规模的体育设施者,没有要求他义务性加入这个保险,具体是指像保龄球、网球、健身房、足球场是自愿加入的。刚才我们讲到第一个大概念是体育设施,或者是体育设施业的概念和要件。
下面,我们要讲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的有关问题,也就是围绕它的定义和作用来讲。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刚才我们前面讲到被保险人所有使用和管理的体育设施,及设施的用途,相关业务进行过程当中发生偶然事故,致使被保险人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坏他人财产的时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补偿损害的保险。保险的目的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刚才我们前面讲的体育设施经营者对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保险人就补偿该损害的这种行为,这类保险是属于损害保险的一个范畴。这一类保险赔付的对象是体育设施使用中导致的,对他人的身体、财产损害的责任,因此该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另外,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以盈利为目的所设置,并经营的这些体育设施业的相关赔偿责任一种担保。所以,这类保险也应属于是经营责任保险。刚才我们前面讲的第一点是讲它的意义,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的意义。
下面,我们看一下它的作用。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中,体育设施的设置运营有关的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事故导致体育经营者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候,保险人代其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责任得到豁免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他起着双重作用,第一是免除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又保护被保险人索赔利益的作用。如果体育设施经营者未加入这种保险,一旦发生与体育设施有关事故的时候,只能以自己财产赔偿被害人所有的损害,从而导致自己财产损失的这么一个结果。但是,如果体育设施经营者加入了保险,也就是投保了,可以把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所以,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对体育设施经营,以及企业的稳定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首先是保护被保险人,也就是体育设施经营者,第二点它的意义是在于保护被害人。
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是以确保补偿该体育设施的设置运营涵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损害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它起着保护被害人的一种作用。即便法律对体育设施经营者责任规定的再严格,或者是再全面,再细致,如果没有这样损害赔偿措施的话,被害人同样也是得不到他救济的。所以,体育设施法规定,发生事故可能性,也就是说发生事故系数比较高的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有义务投保,从此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个也就一句话可以概括一下,意义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下一个题目是讲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相关问题,通常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合同人,也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这种要约与承诺的方式成立的。大家可能都学过保险法,韩国的保险规定,我认为跟中国保险法规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也就是说,这种保险合同的签订是跟普通的,通常合同签约方式有所不同。普通的合同通常是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成立的。但是,这一方合同人作出的要约是特定的。如前所述,体育设施法要求体育设施经营主体有义务加入这个保险。有义务加入保险体育经营者类型是要省略。
下面讲一下这类保险种类中的保险事故是如何界定的问题。保险事故就是指致使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付义务,能够导致这样义务的偶然事故。在普通损害保险中,比如说像火灾保险,一旦火灾发生了,这个火灾本身就是成为保险事故。刚才跟前面普通保险损害事故不同,在这里经营者赔偿保险中是如何确定保险事故有不同的学说和理论。但是,这个学说因为我的论文里面都有提过,所以在这儿我不再重复了。我刚才讲了如何确定保险事务上有不同的学说和看法,我认为在这类责任保险中,将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视为可请求被保险人赔偿的,损害事故说是最为妥当的,最为合理的。所以,导致结论,我认为在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中,也应将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与这些体育设施设置及运营有关的,或者在体育设施内发生的损害事故,应视为保险事故是比较妥当的。
下面,谈一下这类保险合同效力问题。我们看一下保险人的损害补偿,也就是损害补偿义务所发生的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要同时具备。第一个这类保险事故必须是该体育设施内部设置或者是运营,或者是设施内部运营有关,或者是在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事故。并且被保险人赔偿第三人所受到的损害。也就是说,他应该是跟这个设施有关,同时被保险人已经赔偿了他所受到的损失。首先,应该是跟体育设施有关的事故,刚才前面已经提过,这里面我所提到体育设施应该是指持续、长期的被使用于体育活动设施,及其附带设施。那么,在前面讲了体育设施包括两大块,一个是直接被使用于体育活动的设施,还有附带设施,前面设施大家可能都比较容易细节一下,但是后面附带设施我再讲一下。这个附带设施主要包括跟这些主设施相关的,或者是在一个地方的便利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是其它的管理设施。根据体育设施法相关规定,这些体育设施,也就是主设施应该有同时提供所必要的那些停车场、洗手间、更衣室、淋浴室,及供水设施等这些附带设施。刚才前面的这些附带设施,必须要相应的设置或者是经营的设施,下面还有可以选择性的设施来运营,比如说观众席,体育用品的买卖、修理、租用等,食堂、餐厅等,这些可以任意的设置。
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应涵盖担保该等体育设施在经营过程中,或在该体育设施内部发生事故的时候,给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刚才说了第一个要件,应该是跟体育设施事务有关的存在。
第二个是被害人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刚才前面讲了体育设施法只是规定了体育经营者必须要加入保险的这么一个义务,但是至于什么叫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人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个概念如果不明确,可能会提出以下问题,比如说是否应该认定这个受害人是不是仅限于利用该等体育设施的人员,还是广义的解释,包括体育设施的利用者,还有跟体育设施没有关系的第三人是不是也应该包括进去,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关于前面狭义的体育设施利用者,大家都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也就是指在该体育设施内直接参与利用的人,或者是进入该体育设施的观众。比如说足球比赛时候的那些运动员,或观众等,这些都是属于体育设施利用者的范畴。
刚才前面讲的足球比赛这种情况是比较明确的,无论是观众,还是这些运动员,都是直接利用体育设施的人员。举个例子,在滑雪场,比如我们几个家庭一块过去的,就是七、八个人,十个人,只有其中一个人是买票入场的,他是直接使用体育设施的,其他人都在旁边观看他滑雪表演。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这些设施瑕疵缺陷发生事故,导致旁观的这些家属直接受到损失的时候,这些保险保护对象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这就是一个现实性的问题。在两种看法里面, 我的意见是偏重于体育设施运营是以多数人的使用为前提,观众也随时可以参加该体育项目,因此进入设施内部的一切人员均应该成为保险所保护的对象,我认为应该是成为保险保护的对象。
第三个要件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保险应该是以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此,这些保险核心要件应该是体育设施经营者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存在。前面延教授在发言中也提到过这个问题,就是在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致第三人受到损害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并不对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一切赔偿责任作为担保。比如说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部分,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被保险人故意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时候,这类损失或者是损害,保险人是不承担这个赔偿责任的。涉及到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的判例,多数是在高尔夫球场、滑雪场、游泳场、雪橇场等地方发生的事故。这些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就是体育设施经营者,由于这些体育设施的设置及管理的瑕疵,或者是安全管理疏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也认定这些被害人作为使用人在这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过失,也是认定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责任最后是能相抵消的部分,是要相应作出抵消的。
下面就是详细介绍一下几类体育设施相关的这些赔偿责任问题。先介绍一下判例中认定游泳场经营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典型例子。A、认定游泳场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判例,比如说游泳教师给人讲完课以后,他已经结束了这种任务,他离开游泳场以后,他准备想拿自己的运动服,同时他为了拿他的拖鞋,弯下身的时候,由于自身的原因突然昏迷,突然掉掉游泳场底,头部撞到水泥池,导致脑挫伤和颈椎骨折的案件中,大法院的判决如下,首先是认定经营者有责任,它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说理由是没有尽到义务,首先是认定经营者对此事件中应该有它的责任。刚才前面讲了在这个案件中,大法院首先认定游泳场的经营者是有这方面的责任,但是同时也认定了被害人,也就是游泳教师,他也有他的责任。那么,他的责任是什么呢?因为他自己不了解他自己身体健康状态,他超负荷工作,最终导致他昏迷的状态。所以,同时认定两方的责任。最后,至于哪方面的责任大小认定上,最后判决结果是经营者与被害人的责任比例是四十比六十,他觉得大的责任应该是在被害人自身。被害人最后得到赔付只有40%的部分。
下面,我们看B一项里面提到的案例,这个案件的过程大家在看了,最后结论还是给滑雪场经营者认定他有事故发生责任的存在。在这个案例中跟A里面案例的结果是大同小异的,一方面认定滑雪场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也认定被害人本身,就是受害人他也有过失,是什么呢?他应该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以后,才使用这种设施。可是他也是没有按照他的规则或者是方法去操作,所以导致这样的结果。最后,法院给他判定是被害人的过失占80%。也就是说,滑雪场经营者承担20%的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在高尔夫球场,认定高尔夫球场管理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这个也是在高尔夫球场的使用者,在高尔夫球场入场以后,在洗澡的时候,包被盗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高尔夫球场管理者,也就是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即便他是在比较显赫的地方,作出了一个免责启示,就是说这里面有被盗情况下,不承担相关的责任等。再有这种免责启示,也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关于高尔夫球场是有两个判例,刚才第一个判例主要是指被盗的案件中如何认定的问题。
刚才那个是在其它相关附带设施里面发生的案例中如何认定的问题,下面一个实际利用高尔夫球场场地过程中所发生的这种事故,是如何认定的问题。在这里面不仅仅是认定经营管理者有责任,同时也认定发球人也有责任。所以,最后判决是他们两个人双方共同承担被害人损害责任的判决。最后结论还是认定双方都有责任,结果是双方要共同承担被害人损害责任的判决。同时,这个案件很有意思,对参与者均认定了他们都有过失责任,主要责任在高尔夫球场和发球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最后认定被害人自己应该承担10% 的过失责任,也就是说他能得到赔付的部分只有90%。
前面我们讲的基本上是认定这些相关设施经营管理者责任部分,第四个案例是否认定滑雪场经营者的损害赔偿案例。这个判例里面,法院所做的判决否定滑雪场经营管理者有损害赔偿的原因,或者是理由在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滑雪场经营管理者未尽他应该注意的义务,没有这样的证据可以举证,也不能认定他有责任。也就是说,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他诉讼的话,滑雪场经营管理者不能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
刚才第一个问题是谈了一下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举四个案例来讲的。下面,我们看一下如何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先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关于在体育设施经营者对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事故,韩国民法第750条规定,对使用人所受,也就是利用者所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以过失责任的存在为原则,因此由于使用人本人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体育设施经营者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前面已经说了,如果是使用人本身过失导致事故的话,体育设施经营者法律上规定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虽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体育设施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或者是为了招这些客户,大家在相应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即便这样事故发生了,但是也要承担类似于咱们院内医院或者是卫生所之类的,应该是责任单位所属的这种卫生所或者是那个大楼内部的卫生院等等,来支付相关治疗费的这么一个约定。保险人也可以补偿这些设施使用人所受到的损害,相关的治疗费等。在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为减少这些损害所采取的一切必要的措施,所支付的这些费用,即便超过了保险金赔付的金额,但是保险人也应补偿该等金额。同时,被保险人应对第三人偿还、承认、和解或裁判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第三人请求赔偿所支付的,无论是诉讼有关的费用,或者是诉讼以外必要的费用,保险人也应承担责任。
先说明一下,翻译的时候有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比如说约定条款,按照咱们现在来说应该是格式条款,或者是格式合同来理解比较好,这里面是直翻过来,写了保险约定条款,大家可能很难理解这是什么东西。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格式条款中规定,被害人以被保险人为对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时候,对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人统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仲裁、和解、调节相关费用,保险人也应对此给予补偿。另外,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前面我们提过的营业责任保险,就是经营保险的一种。所以,保险人应当补偿归责于被报信人的代理人或作为企事业监督人的第三人导致的损害。所以,在赔偿责任保险中,原则上保险应该收到被保险人发出的损害赔偿确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支付保险金额。
下面,我们看一下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因为体育设施设置运营或发生在体育设施内的事故导致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时候,即使有这样损害存在,但是如果是在法律或格式条款中约定了保险人免自事由的时候,保险人也不用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关于保险人免责事由,在前面讲了可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有约定的时候,保险人的支付义务是可以免除的。先看一下韩国法律对此有什么样的规定。根据韩国的商法第659条和第660条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保险合同人,也就是投保人,还有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或由于战争等其它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时候,原则上保险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个法律的规定。但是,在保险责任中即便这种保险事务的发生是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重大过错所造成的,即便是这种原因造成的,保险人也不得免除这些支付的义务。因此,在体育设施业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中,如果有重大过失,保险人也不应承担这样的责任。
刚才前面讲的是法律上的规定,至于格式合同里面是如何规定的,请大家有时间的时候再看一下论文的下一段。下面,我们看一下被保险人,也就是体育设施经营者的义务都有哪些。他的义务之一首先应该是有通知义务,关于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第16条,关于通知的义务,还有通知的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大家自己再看一下。这是体育设施经营者前面已经提了,他首先要尽通知的义务,第二项义务是对保险人的协助义务。总结一下格式条款第18条的意思是两个,第一个设施经营者首先要承担协助保险人的义务,但是它还有一些例外的条款,比如说保险合同人,也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这种协助的时候,保险公司仅就对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原来固有的赔偿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再承担了。最后一项,我们再看一下被害人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我想在座的这几位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对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人是不存在直接任何法律关系的。刚才前面说了被害人在保险合同中不是直接的当事人,但是韩国商法第724条对第三人在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事务中受到的损失,在保险金额限额内,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补偿的这么一个权益。对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的相关格式条款里面也认定了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人有直接的请求权。
我简单的总结一下,如前所述,体育设施为人们的健康锻炼与业余生活作出了不少贡献,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引发的这种事故发生也是非常多的。前面已经提过如果是在这些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产生损害的时候,首先体育设施经营者应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可能会导致他所经营的这些企业资金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那么,从被害者的角度来看,因为体育设施经营者资金能力不足,从而得不到全面的或者是相应赔偿的这么一个结果。所以,前面也讲了韩国体育设施法规定让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有义务加入这种保险,也就是义务性的投保。也就是说,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是通过利用保险人代为补偿,为体育设施行业健康发展,以对受害人的经济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马宏俊:
下面,我们抓紧时间提问。
提问:
在韩国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管理条例当中,有没有相关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人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是以第三人出现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这时候取得了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李炯圭:
韩国商法第682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责任保险事务中,是不承认这种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责任保险中是不承认这种代位求偿权的。
提问:
关于保险赔付的时候,保险赔付的依据是什么?是根据司法判决,还是仲裁生效的判决,还是根据实际支付损害赔偿?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赔偿额,还是直接根据判决就可以?另外,还想问一下韩国法律里面对经营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怎么区分?
李炯圭:
第一个问题,保险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首先是调查或者是核定损害金额规模的大小,先计算出这个损害。
没有记清楚是商法的第几条,对这些相关的原则也做出明确的规定。商法中同时也禁止了这种重复性的赔付,或者是那种双重赔付,或者是超出赔付金额范围的多余的这种赔付。那么,具体在方法论上,如果准确计算,或者是公平计算出损害额的大小,专门设了一个这种评估,或者是评估机构来做出报告。但是,这些中介机构,或者是评估机构做出来的评估额,可能当事人会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这些提出异议人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重新审查或者是计算损害额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刚才你前面说的就是根据判决结果来计算保险公司实际应当要赔付多少,核定这个损害额。
刚才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有两个标准,首先是经营的主体,或者是设置的主体来划分的。如果是一个民间人士,或者是民间性团体来设置,并且有金钱的对价,或者是收费的形式,也就是说以盈利为目的的时候,认定为是以盈利为目的这种体育设施业来看待。但是,比如像公共团体或者是学校,即便他们所设置和运用的体育设置,可能会收取少额的会费,或者是会员费等等。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是一个以非盈利为目的的体育设施,经营业来看待。所以,相应的在韩国法律给体育设施经营者有义务性的加入这个保险,这些义务人员只限定是在前面的民间人或者民间团体所设置的这些体育设施经营单位,是有义务的要加入这个保险的,至于公益的这一部分,它没有规定是作为义务性的加入保险。
提问:
问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说您在这个文章的倒数第三页里面提到了关于保险责任免责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有一个特殊性,就是对重大过失也不是免责排除这块,对于重大过失保险,也仍然来理赔。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实是保护了被害人,但是另外一个价值目标,就是说如何使体育设施经营者尽到勤勉的义务,这一点有一些偏失。贵国的保险法当中有那些制度设计,来防止这些过失。在制度设计上显然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另一方面这个重大过失也理赔,我作为体育设施经营者对这个重大设施可能不再管理注意了,这种情况下怎么样在制度设计上防止另外一个价值目标的偏失,也同意注意它。重大过失都理赔了,就不注意了,不注意了社会资源就浪费了,你也应该注意。这种情况下,我是认为两个价值目标不能偏失。
马宏俊:
被保险人有这种责任,但是有了这个规定,被保险人就不注意这种责任了。法律上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讲不是强化他的责任,而是放任他的责任,怎么把这种情况减轻?
李炯圭:
首先第一层意思,就是说如果是在保险责任条款上,如果不作出这样相关规定的话,这些保险合同是毫无意义的。举个例子,比如说在汽车的责任保险中,通常都是因司机过失来导致这样事故发生,相反的如果这个司机没有过失,也就是说他没有醉酒,喝酒或者是疲劳驾驶的话,没有这种过失,这种事故是根本不能发生的。再倒过来,如果在汽车保险相关问题上,存在被害人,也就是受害人,也就是直接意味着肯定是跟司机过失责任是相连贯的。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还是同样要求驾驶员注意义务,同样是强调驾驶员的注意义务,所以这个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提高投保的金额,就是今年是五千块钱,明年可能是六千块钱,来提醒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举这个汽车保险的例子,也是这些逻辑,或者是这些原理同样也适用于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责任保险中。
提问:
咱们可能对重大过失和过失标准有差异。第二个问题,贵国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体育设施是给了商业保险,有的还是强制性的,那么这种公共的体育设施,也会产生这种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在贵国有没有相应保险方面,来进行候补的规定?
李炯圭:
就是说公益这种体育设施,或者是学校体育设施,可以任意性的投保,没有强制你去投保。举个例子,就像学校这样的体育设施中,可能会在学生使用过程当中发生这样的事故,那么关于这些事故是如何赔偿的问题上,目前在韩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运作的。首先,如果是学校任意选择,它愿意投保,那是用保险来解决,如果是它没有投保的话,它也有一种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是什么呢?学校肯定从学生那边收取类似于像咱们的学费之类的费用。那么,这个学费里面,学费名目里面,本身就含有这样的保险相关部分,保证的部分。那么,学校本身就是没有仅对体育设施单独加入这个保险,而是学校本身已经是制度上,就是自然的加入了相关的全部保险,不仅仅是这个部分。所以,同样也是得到保险的赔付。也就是说,您刚才前面提到商业性保险可以任意选择,但是学校已经是义务性的,整个学校相关部分已经全部投保了,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不难理解。
提问:
我想请问您一个问题,在您的第2页的前半部分,您说体育设施批准是需要通过省长的批准,这个省长批准有什么样的依据,依据什么样的文件,是国家一个政治性的文件,还是法律性的文件?
李炯圭:
首先是法律中应该作出规定,前面已经提过了,体育设施法里面关于这个已经做了原则性的框框的规定。在下面应该是总统令,我们这里面写的大统令,这应该是总统令做的细节。再下面还有一个文化观光部部令,部门规章的约定。
提问:
已经跟保险公司签订了,假如一个保险人选择了一个保险公司之后,他可以换别的公司吗?可以换的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是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前面那位先生问到即使在重大过失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假如这样的话,被保险人就可以放纵自己的行为,那谁来监督他呢?
李炯圭:
刚才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假如说保险人选择A保险公司,投保人跟A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但是合同期满,或者是期满之前,或者是合同解除之前,他又找了另外一个保险公司,又签了另外一个类似的保险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前面保险合同和后面保险合同效率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允许的,就是合同期满或者是解除之前,你可以再找另外一家,或者是另外两家公司签类似的合同,这个应该是允许的。但是,至今保险金赔付金额部分上,不能重叠或者是重复的支付。
提问:
既然可以换保险公司,那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人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谁来监督被保险人的行为呢?
提问:
我们区分一个过失和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因为你是一般过失,但是重大过失了,这个东西就不应该赔了,重大过失,有是故意和重大过失并列的,恶性太大了,对社会本身造成很大的伤害了,没有必要赔你了,仅仅对小的过失来赔。
提问:
我觉得也该赔,就是到底谁来管。现在一个滑雪场在合同期满可以换别的保险公司,那就是说保险公司对滑雪场没有什么监督作用?这是对的吗?
马宏俊:
签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定是一致的,哪有光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期满之前肯定权利义务得考虑对应起来。
提问:
在专业保险当中没有代位求偿权,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宏俊:
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之后,能不能向过错一方追查?
李炯圭:
你说的这个第三人不是很明确的,在责任保险中存在三个当事人,或者是三方关联人,第一是体育设施的经营者,这是一方。然后,还有受害人,中间还有一个保险人。那么,这个合同里面,这三者关系中只要是受害人因体育设施经营者重大过失或者是责任受害了,保险公司应该无条件按照合同来赔付。
说明了责任保险基本的原理,这个责任保险是加害人,加害人也就是体育设施的经营者。那么,加害人对被害人发生损失以后,只是说保险公司直接给他支付保险金额而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代位求偿的这么一个原理。
马宏俊:
你想的复杂了,实际上是很简单的一个道理,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吸纳保险金,来从事这样一种活动,只要是投保人有过错,他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无条件去赔,保险主要意义就在这儿。至于你那儿说的经营者,比如说安装那个人,那个器械出了问题,是不是再去找生产者,或者是再往前去找,那是另外的问题了。就是说我这个保险公司就是要避免出现一些设施导致损害,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
时间已经到了,其它的问题我想不再占用大家的时间,个别有什么问题可以再跟李教授交流。
今天的会议就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