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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高级研讨会:学者就体育法有关的问题自由发言

来源:体育部整理   6-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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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川:

下面我们进行讨论,体育法方面开这样一个会,也可能是全国第一次,体育合法作为一个理论研讨可能是第一次,所以还是很有意义的,每一位与会者可能都是有历史性纪念的。以后说体育合法方面参与的第一次研讨会,也是一个资历。所以,今天咱们研讨过程当中大家踊跃一些,随便讲任何问题都可以。咱们是体育合法的问题,可以就这几天各位学者所讲的问题,以及所感兴趣的问题,随便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当然,也欢迎其他与会者回应他,提出其它争鸣的意见。每个人发言的时间不要超过五分钟,下面咱们开始。

发言:

我还从来没有上过讲台,今天感觉很荣幸,也很紧张。我以前是学医的,现在在首体院科研处工作,对法律感兴趣是从1999年开始的,因为毕竟从体育院校毕业以后,直接搞法律,把本行扔了也舍不得,所以最后走了这方面结合的道路,想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其实,也没有什么研究,就是最近这么一年,可能查点资料而已。我也对体育法谈不出什么专业的想法,我只是谈对咱们中心的建议。咱们体育法中心能不能搞一些非常实物的东西,就是以体育法中心牵头,大家组织一些专家,出一些小册子,给这些俱乐部,给行政官员出一些方案。比如像昨天韩国教授讲的,体育设施风险管理,出一些非常实用的小册子,给咱们提供一个解决方案。那么,甚至可以细化到合同条款的设计。出来这些东西,对宣传咱们中心也还是很有用的。那么,在市场上是不是也会有一定的市场。既宣传了咱们体育法,也对咱们中心也是一个支持,是不是可能会产生一些经济效益。其它学术上的设想,我觉得我是一个门外汉,一些想法不是很成熟,也不敢在这儿跟大师们班门弄斧,我的想法就是这点建议。

发言:

自我介绍一下,我叫言成东,是天津体育学院研究生,跟于老师学体育法学,在学习过程当中有一些浓厚的兴趣。我现在一直和各位前辈,还有老师、专家们请教,或者是探讨一个问题是什么呢?也是一直在困惑我的问题,现在体育法学一提起来,里面具体的问题,比如说民事责任的问题,或者说刑事处罚问题,都是以母学科来讲它,而没有形成体育法学,像婚姻家庭法这样独特的概念,构成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体系。我觉得咱们理论研究上有没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调整这个体育行业当中的概念、规则、原则。那么,这个概念、规则、原则形成之后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说形成这样一个共同语言思维,就可以用演义的方式来解释体育里面现实问题。这种必要性是有的,但是这个可能性能不能形成,还是就体育法研究,出了问题,就由原来母学科,行政法问题等加以解决。这样来讲自然有时效性,但是有时候成本很高,有重复思维在里面。就是想跟大家请教一下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惑着我。

谢谢大家!

马建川:

那么谁来回应一下他的问题呢,实际上就是说体育法概念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是仅仅咱们讲的体育法,还是体育合法,如果体育合法,所有涉及到体育活动的法,哪怕没有体育两个字,只要能用上,保险法就可以用上,那么就是和体育相关的。实际上你只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是我国的法律都适用。所以,我们在讨论体育法概念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体育法范围到底有多宽,体育法学到底是什么样的界定。我们第一次学术研讨会,如果我们能解决这个任务的话,我们就有一个对话的平台了。否则,我们可能形成什么呢?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谁也不搭界。

发言:

各位老师好,我来自沈阳体院,很高兴今天能站在这个讲台上说一点我的一些体会,或者说是看法,非常感谢马老师点到我。同时,我也感到挺遗憾,沈阳就来了一个人,来第二个人可能就不是我上来了。我为什么拿了一个会议日程安排?我是这样看的,这个会本来应该是去年,大致在这个时间段举行的。后来,是遇上非典,挪到今年了。本来我是很关注竞技体育当中,如果出现失误,刑事方面的问题。民事法方面的问题,我觉得在体育事故当中,民事法方面问题确实比较多,研究人员比较多,涉及问题也比较多一些。但是,现在一旦出现体育事故以后,并不完全是民法上面的问题。我觉得一个体育事故出现了之后,首先是由规则自治这一部分完成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第一道关口由体育规则自治部分来解决,然后涉及到违法部分。再往后最后有一个保底条款,就是说谁来兜这个底,还是应该刑法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就是说在体育事故当中,刑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刑法方面的问题,犯罪方面的问题,我一直想在会上听到由我们政法大学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讲这个问题。本来去年李岚清副总理给曲老师有一个课题,但是今年很遗憾我没有听到,我也想问一下韩国那两位专家,韩国目前在竞技体育当中,刑事法律问题有没有研究,现状如何,未来趋势是什么样的。

这是我个人,可能不能代表大家,对这个会议多少有一点小小的遗憾。但是,不要紧,今后我会自己来向政法大学老师求教,谢谢大家!

发言:

我是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的,非常感谢政法大学给我们这次机会,我也谈不上什么结论性的东西。我就是想说点问题,何教授曾经写过一篇杂文,说问题的魔方。参加了这几天体育法研讨会,再加上以前我从事体育法教学方面的体会,我觉得有几方面问题,包括体育法概念问题,我个人认为体育法还是从大概念来说。那么,体育法里面,或者说体育与法里面,确实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上午马宏俊教授讲南京那个案例,很荣幸我是代理过那个案子的,我想提点这方面的问题。那么,这个是作为南京市足协搞了这么一个公益性活动。让一些足球爱好者参加比赛,球员在比赛当中受伤了,组织者没有过错,运动员也没有过错,这个问题由谁来承担呢?我当时代理南京市足协,当然为他们说话,南京市足协最后胜诉了。从个人体会上来讲,受害者实际深是个工人,参加那个比赛受了伤,小腿折了,确实他是个弱者,他应该是被同情的,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叫南京足协承担这个责任,这个责任是沉重的。体育组织办体育活动,这个活动肯定是有风险的,我个人认为这个风险是不是转嫁到社会上去,就是通过保险来完善。

还有其它问题,比如上午江平教授讲现在社会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在社会团体它的自治过程当中,对它的成员进行了一定的处罚。那么,这个社会团体和它之间成员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还是一种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换句话说,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纠纷,到哪儿找救济的地方。长春亚泰告中国足协,最后结果是什么样的,我还不太清楚。刚才罗佳司谈到刑事方面的问题,不错咱们体育界里龚建平进去了,受贿。但是,这个问题就我了解政法大学教授观点也不一样,有的教授认为是受贿罪,有的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还有一些其它的东西,比如说体育无形资产当中,假如体育资产权,体育竞赛表演里面有没有和著作权相似的东西,或者是一致的东西。咱们最明显的例子,冰舞,沈雪,赵宏博,他们的动作在国际比赛当中屡次夺得大奖,但是他们曲子用的是图兰朵,而且动作也是符合图兰朵里面的剧情,这和舞蹈有什么区别?如果有区别的话,就是是我们有技术难度,要不然我们该失误了。我就在想这个问题,从它的内容反映性来讲跟舞蹈作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动作技术性来讲,体育动作一般比舞蹈动作难,舞蹈动作有美感就可以了,不一定有难度,但是体育动作一定有难度,没有难度拿不到成绩。换句话说,有些体育方面动作比舞蹈难,但是得不到著作权保护。新的著作权法,把杂技作品列入保护范畴了,那么杂技实际上在体育里面,类似杂技的东西太多了,能不能作为保护。当然,我也承认把所有体育项目都作为作品是有困难的。但是,根据罗马公约,运动员作为表演者应该问题不大,应该没有问题。那么,这里又有了著作权里面的问题,包括上午江平教授也讲了电视转播也可以作为著作权范畴,我们是不是按照著作权操作。换句话说特别是运动员,别看有些运动员没有职业运动员拿那么多钱,但是运动员在这里面还是弱势群体,他应该要得到保护。咱们竞技体育领域纠纷问题,体育法33条早就规定了,竞技体育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整,体育仲裁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遗憾的是现在还没有规定,而且据我了解,暂时还不一定规定。像竞技体育纠纷到哪儿去解决去,换句话说你处罚了我,给我一个说话的地方,我连说话的地方都没有,那这个问题又是怎么解决?

从我们体育法学学科角度来讲,我也发表我一个不成熟的观点。政法大学能给我们提供这个机会,我们也是非常高兴,非常荣幸有这样的机会,让全国体育法学者聚在一起讨论一下,谈谈我们体育法方面的问题。从国内来讲,设立体育法机构,据我了解政法大学是第一家,泉州华×大学可能有一个,八月份搞一个中美体育法研讨会,是法学所搞的。我说中国政法大学有一个体育研究中心,他们还不知道。就是说咱们这块可能宣传的还不够,我刚才在下面跟王小平教授也聊了一下,我上政法大学体育法网站没有什么东西,在我们那儿搞体育法不是太多,我们联系也不是太多,我也非常想跟咱们同行一起合作,一起交流。那么,要合作,要交流就要有机会,今天这个机会很好。当然,今天这个机会有这么一个问题在这儿。咱们在台上讲的都是一些法学专家,好象没有一个体育专家过来讲。那么,在台下听的,我看了一下名单,但部分都是体育学院的一些学者,我自己也是体育学院的,我并不是说咱们体育学院不行,就是说如果咱们台下听众有一半是体育学院,还有一半是法学院的,是不是更理想一点。咱们就是一定要吸引法学院一些人进入到咱们体育圈研究这个东西。我昨天跟焦洪昌教授也聊了一下,当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在体育法研究中心,他们也挂了名,在办讲座,实际上你们是有任务的,你们如果不出体育法成果也无所谓,这样对我们体育法来讲,我觉得还是一个损失。我倒希望还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比较适用的这么一个机构。有了这个点在这儿,把人安排进去,这个人就是研究体育法,就是搞这个的。这样的话咱们体育法可以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搞体育法,如果光是一个牌子,出的成果如果不是太理想的话,那意义还不是太大。我倒希望要出一些比较高质量的,这些体育法方面的研究成果,除了我们体育界的同行努力,法学界的这些专家、学者们,我也希望他们在这方面也尽点力量,这是我自己的一些个人想法。

谢谢各位!

马建川:

谈的非常好,实际上咱们体育法中心以后可以办成开放式的,不一定是咱们本校的成员,像校外的也可以进来,是不是可以把网站办成论坛,在上面发文章也都是可以的。

发言:

我是86年毕业以后,一直从事体育教师工作,对体育法是在93年的时候上了一个大专,稍微接触了一下。在接触的过程当中,其实一直就想跟体育法联系在一起,总是跟无头苍蝇在这儿转一下,在那儿转一下,也是很想结合,但是一直没有很具体真正钻进去。我觉得所有法学的东西都是为了解决实际的东西,所以作为体育教师,我工作了将近二十年,在这个过程当中,我觉得我们体育教师是一个户外的运动,我们在阳光下一天有的时候从八点站到下午四点,一天阳光时间要超过四个小时以上。健康报上曾经写过超过四个小时以后的晒,容易得皮肤癌,我觉得对我们健康有影响。所以,我希望你们这些法学专家做一些实际的东西,来解决我们这个问题。因为我觉得体育教师在大学里面是一个弱势群体,我不能说我们身体是弱势的,但是容易被别人忽视。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学校里面,我们更容易忽视,但是作为体育教师我有责任,我呼吁学生健康是第一位的,因为没有健康,你什么东西都搞不下去。所以,我在教学过程当中,我一直在强调,不是说我自己搞体育,我就觉得你们应该学习体育,我觉得首先一个人你是健康,有了健康以后,你才有今后更好的工作。马约翰曾经说过健康工作五十年,我觉得一个人健康非常重要,但是在现在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包括在学校里面我也是感觉,我们教师多是弱势群体,我觉得马老师说的确实那样,教师是无所求,就是教会学生。其实,我们干活是最多的,但是我们收入有的时候确实并不是跟你工作成正比的,我们体育教师又是这块最弱势的。所以,我呼吁你们法学专家能不能给我们写出一些,从法律上保护我们,因为我们确实在户外做工作,这么多年都过来了。

谢谢大家!

发言:

我是文化部的,我今天来提的问题并不代表文化部,代表我个人,法律是比较严肃的问题。两个问题,第一个刚才有一个同事提的,就是关于沈雪,赵宏博图兰朵的音乐,图兰朵这个东西很早是咱们国家的,是中国的,并不是意大利和欧洲的,是普西尼拿过去改编的。在清朝的时候,很多西方人问中国国歌是什么,他会给你唱,他说这是中国的国歌,就有图兰朵的歌剧传到欧洲。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图兰朵的舞蹈或者是音乐,都是很正常的。这个在国际上肯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沿用老祖宗的东西是一点没错,这个法律不要探讨。

第二个,我也是学体育的,我82年毕业以后,在一个大学里面当体育老师,中间就出来了,违法的事没有干过,什么事都干过。我很早就对法律特别感兴趣,所以接触文艺界,体育界很多。我今天向马老师请教一个问题,文体不分家,在文艺界有叫星的,第二个是大腕,他们在这些团体也好,在组织行业也好,受到影视权,民权,人权这些侵犯,假如说是侵犯,比如说我是真唱,你说我是假唱,肯定是侵犯,行业团体有一个不作为,法院也不作为,那么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到底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就是包括运动员里面打假球,吹黑哨。如果我要通过法律也好,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也好,去解决,最关键的您一定要清楚,我值不值,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后的影响对我值不值?因为这些人都是身价百万,上千万。关键部分在后面,我需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我一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我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因为咱们知道中国的新闻,中国的媒体是很厉害的,有报道失真的,有报道夸大的,我这个官司打不打?这是最后一个问题。

谢谢大家!

马建川:

你刚才提的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不仅仅是法的问题,有的官司你打赢了也不值,比如要钱的官司,你打赢了,也不给你。离开法说值不值是个人评价,很难讲,所以这个问题不好回答。

发言:

我来自山东大学体育学院,我叫田宇。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举办的这次体育法高级研讨会,我们山东大学从事体育法教学过程当中,有几个问题比较困惑。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什么是体育,这个基本的概念。如果这个概念不确定的话,如何确定体育法。第一个概念,什么是体育,在中国历史上,自从十九世纪初,体育从体操演化过来以后,我们现在体育界还是法学界,对体育含义的理解不同,出现了对体育法理解上的分歧,首先要明确第一个要界定什么是体育。其次,就是刚才提出来的大体育法,小体育法的问题。我认为在体育法当中,一个是与体育相关的法律问题,民事问题,刑事问题,行政问题等等,包括中介组织的问题。其次,还有一个是体育内部的自身法律问题,这个自身法律问题,我曾经看过一些文章,包括黄世习写的几篇文章,关于体育终端问题解决,还有关于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我考虑我们作为一个小体育法来讲,就是体育法自身的问题,能不能紧紧围绕着体育仲裁制度,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国际体育终端纠纷解决问题上,来探讨我们自身体育法。其它的比如在体育事故当中所发生的侵权问题,能不能作为民法学家,或者是刑法学家,他们所要研究的问题。

我就有这两个困惑,如果得到大家的回答,是非常荣幸,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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