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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再修改之思考”——“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考”论坛

来源:“逸驰空间”实习记者 师晓燕 袁静文   10-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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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分团委、刑事司法学院学生会举办的“刑事司法论坛”在昌平校区礼堂拉开帷幕。

首场讲座由刑事司法学院刑诉教研室主任刘玫教授主持,陈光中教授、宋英辉教授作为嘉宾给法大学子做了题为“刑事诉讼再修改之思考” 的精彩讲座。

讲座以两位嘉宾出席的10月15日—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组织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为背景。讲座伊始,陈光中教授就明确指出了《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的目的:一、适应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二、进一步现代化刑事诉讼法;三、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与联合国人权公约的规定、形式、司法准则接轨;四、让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更加法制化。

接着,陈光中教授就从总的方面论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原则问题:首先,陈教授指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理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陈教授主张应改为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保护人民”强调“人民”利益不受犯罪分子侵害,不包括对犯罪分子合法权利的保护。 “人权”则是强调“人”应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不仅包括了保障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而且在现代社会,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检验刑事诉讼法是否民主、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准。(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这主要是针对中国 “重实体轻程序”的现实情况提出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的大部分与会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上要体现正当程序与实体公正相结合,应专门规定 “程序法定”的原则。陈光中教授认为,从理论上两者应当并重,但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应更多关注程序价值,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当程序应体现得更加充分。

其次,公正兼顾效率的理念。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的部分与会者主张简易程序,效率不仅要体现在审判过程中,还应当体现在侦察、起诉等诉讼阶段中。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应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尽管有时公正要求过于苛刻,效率必然上不去,为了效率,难免牺牲公正,但不能牺牲太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再次,立足国情与借鉴外国相结合,并尽量与联合国规则接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之间在大规律上一致,但在表现形式上五彩缤纷。中国应具体分析,根据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化的原则,博采各国之所长。陈光中教授具体分析了美国陪审团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缺陷,说明中国绝不能一味只吸收别国的相关制度。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在原则上加上 “无罪推定”和“国际法优先”原则。

最后,制定比较完备的《刑事诉讼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条文共225条,与各国相比而言最少。程序上的不完备,使得公、检、法三部分不得不各自解释。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能只重内容的修改,而应是“一次到位”的修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除内容科学、民主以外,条文上也要增多。

陈光中教授就刑事诉讼修改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了具体论述.

第一,关于强制措施中的一些问题。

陈光中教授首先提到了监视居住的问题。由于在实践中,被监视居住者要居住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指定的地点,实际上等于监禁,与法律规定相悖。同时,被监视者的保障不如拘留逮捕。因此,陈教授主张基本取消监视居住,以消除监视居住带来的弊端。对于个案需保留监视居住的,要做特别规定。

然后陈教授又提到了逮捕的司法审查问题。在此问题上,他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 会的与会者意见一致,认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权应交由法院。

第二,关于辩护权的问题。

鉴于现在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应该扩大辩护人的权利,并注意在侦察阶段律师介入以行使辩护权,解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约束。

第三,沉默权问题。

可以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有义务如实陈述”改为“不得自证其罪”就能解决沉默权问题。

陈光中教授精彩、深邃的论述使整个礼堂掌声迭起。

随后,宋英辉教授着重从程序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了论述:

一、侦察程序。

1、最大程度上抑制刑讯逼供。宋英辉教授转述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上与会者们的意见:把《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归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审讯期间,律师须在场,律师应享有充分的会见权;严格控制公安机关提审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羁押机关同侦察机关分开;对审讯过程录音录像。

2、完善侦察手段。对侦察手段现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不完善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但刑事诉讼法没规定的;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但法律上不存在规定的,都要完善。一些侦察手段,例如:秘密录音录相、诱惑侦察、心理测试侦察等,在实践中的利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破案,但是法律上并不明确,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来说,应进一步用法律规范化。

二、一审程序。

1、起诉移送方式和公诉审查。对于起诉移送,现采取有限的证据材料移送,而非卷宗移送,消除了材料对法官预断产生的影响,但有限的材料给律师掌握证据,法官判断带来不便。刑事诉讼法修改座谈会的与会者提出了两点建议,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卷宗移送,解决程序问。两个建议并无好坏之分,但是针对中国司法机关资源有限的实际情况,宋教授个人比较倾向于后者。

2、证人的出庭问题。绝大多数案件,证人不出庭,导致诉讼程序的进行和正义的实现受到影响。要解决证人出庭问题,需要作好证人保护、证人制裁、证人出庭费用补偿的工作。

3、简易程序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的问题。

三、上诉审

对于重大案件应实行三审终审制,取消死刑复核制度,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死刑案件即便是三审也要同时搞事实审和法律审。对于将来的上诉审也要开庭,设立程序性制裁机制,法律必须明确对于违反程序导致的后果。

四、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既纠正事实错误,又纠正法律错误。但启动审判程序时,职权色彩浓重,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审判监督,也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审判监督。基于“有错必纠”的理念,应从两个方面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造:

1、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纠错程序。

2、区分有利于被告和不利于被告的再审程序。宋教授个人主张原则上再审有利于被告,但特殊案件,可以不利于被告。

最后,两位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证明标准”、“沉默权”等问题做了精彩的回答。陈光中教授还表明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成功修改的信心与希望。

整场讲座气氛热烈,法大学子认真聆听我校资深教授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深刻思考,感悟刑事诉讼法的最新成果,受益非浅。

整理上传:“逸驰空间”实习编辑 张天保 李琛

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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