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主办的"如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暨许赞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研讨会"会上,与会专家围绕许赞有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纠纷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及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如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此次会议所讨论案例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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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赞有,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从事草、柳、藤、竹、芒、葵、纸等自然纤维编织研究长达40余年。主要开发研究以手工为主的编织日用工艺品,先后开发、研制各种新产品5000余种。1995年以来,许赞有先后开发研制了草地毯(发明专利)、纸地毯(发明专利)、麻地毯(外观设计专利)、竹地毯(外观设计专利)、木地毯(发明专利)、印花竹地毯(发明专利)等5大类2500多个品种,有50余项新产品先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从2001年4月7日开始,许赞有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外观设计专利,然后将其产品推销到以欧美为主的国际市场。2001年12月,许所在公司出口了第一批竹地毯,这是中国出口的第一批竹地毯、也是世界的第一批。
安吉县地处浙北,因盛产毛竹而列为中国十大竹乡之一。该县毛竹存量多,但是过去大多用于制作竹窗帘、竹凉席、竹家具,出口竹制品以窗帘、凉席、餐垫居多,主要销往日本、韩国等地。2003年开始,安吉县的一些企业开始生产并出口竹地毯,并逐步发展到较大规模。但拥有17项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许赞有认为安吉县的这些竹产品大多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陆续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40余起,在已判决的诉讼案件中胜诉37起。安吉县的竹产品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多次提出许赞有部分专利无效的请求,但复审委认定许赞有的专利有效。安吉县的多家竹产品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陆续被上海、杭州等地海关查扣。
安吉县竹产品相继被海关查扣的现象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4月,安吉县政府召集县政府办、林业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和部分相关企业召开会议,就"安吉有关竹制品被申请注册专利后,涉嫌侵权事件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这次会议上认定许赞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竹地毯专利,是"抢注了"安吉的传统产品,并形成了6条应对意见。此后,安吉县政府有组织地展开了一系列措施,主动应对因涉嫌侵犯许赞有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纠纷:以县政府的名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许赞有专利无效的复审请求,成立了副县长牵头的统一应诉领导班子,派人奔赴国内各竹产业集中地区进行联络,并收集证据,希望实现联合应诉。此外,安吉县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的媒体宣传措施,广泛征集有关反诉的证据。
2005年4月,浙江省政府向海关总署发函,商请在安吉方面最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许赞有专利无效请求未有结果前,暂缓执行许赞有所属公司向该署申请的主动保护请求,给予该省安吉县竹产品在全国各海关正常通关,以减少安吉县的损失。
论点之一:获得专利授权没问题
王兵教授认为,许赞有的竹地毯设计符合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要件,能够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王兵教授指出,外观设计是把富有美感的图案结合在产品上,一个没有新颖性的图案并不是一定不能作为产品和外观设计。比如原来有T恤衫这个产品,但是没有人想到在上面印画,而现在你想到了,这就是创新。又如在牛仔裤上挖一个洞,这同样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说由传统工艺所产生的新的应用就一概不承认是外观设计。虽然采用传统的编织方法,就图案本身来讲,也许没有什么新颖性,就编织工艺来讲也没有什么新颖性,但二者的结合共同落实在竹地毯这种产品上是可以形成外观设计的,可以被授予专利。许赞有设计的竹产品获得了专利授权本身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另一方面,从专利可信角度来说,许赞有的设计应该申请的是发明专利,从保护的范围和强度而言,发明专利是有优势的。作为外观设计获得授权,这个专利有很多人提出疑问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它的有效性等。而且,针对这个申请了外观设计的专利非常多的变化形式很难作为侵权处理。
郑胜利教授指出,我国专利法把外观设计和其他的专利都放在一起,实际上,这两个专利是不一样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外观设计是"美学"上的概念,着眼点在形状、色彩、组成,验证的方法是好看不好看。而另外两种专利是功能性的,就是一个技术,技术专利的关键是发明点在什么地方,技术专利的着眼点在实用性等等,如果没有外观的话很难判定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主要是从功能上考虑的,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就是从形状、图案设计上考虑。
李顺德教授指出,我们国家把外观设计放在专利法保护范围内,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仅仅是通过了形式审查,但外观设计授权之后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要让它不受保护则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结合本案,经过了几次司法诉讼无效,都认定许赞有的这个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这就说明了这个专利还是有一定可靠性的。
论点之二:应尊重有效司法裁判
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在资源调配中处于基础的地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央权力逐渐下放、总体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实行行政及经济分权为主线的。在专利权的保护中,应当注意限制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经济的考虑,而排挤、打压甚至直接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张楚教授指出,因为许赞有的竹地毯产品有市场,所以才会出现他人仿制的问题。现在不仅仅是一个外观专利侵权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而地方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其介入到私人民事纠纷中时应当具公益基础,行政干预不应当成为市场经济下民事纠纷解决的理想模式,只有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才具有终局的效力。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如果不合适地介入到民事纠纷中,出于狭隘的地域观念,带有地方保护的色彩,其结果是必然割裂了统一有序的市场秩序,甚至对出口贸易产生严重影响。但也不等于行政机关在此时就必然无所作为,只是说行政干预应当不只以保护本地区的企业利益或只是站在本地区经济发展的角度,而应当从大局出发,才是正确的思路和做法。
郑胜利教授指出,政府一般不应当介入私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我们也能看到许多时候,面对同一事件,各地的政府做出的维护本地企业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其相互之间的冲突,甚至司法机关的判决活动有时也体现了地方保护的色彩,这的确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其相应的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出合理的决定,而不是采取单纯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点之三:传统知识也可再创新
徐家力教授认为,这个研讨会引发了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就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在社会上是否受到重视。在多年之前可能专利权并不会引起太大的关注,出现这样的纠纷,说明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得到逐步提高,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在竞争中的重要性。
安吉县有生产竹产品的传统是事实,但许赞有对竹地毯享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是事实,而安吉县的企业并不是该专利的所有者。类似的一个案例,陕西有一个妇女利用传统的剪纸手艺进行创作,未经其许可被有关部门用作邮票的设计图案。该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胜诉。这个妇女为什么能够胜诉?法院认为这个妇女是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造,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与此相类似,是利用传统的工艺进行了创造而申请的专利。
刘春田教授指出,传统的知识是人类积累下来的、现存的知识,除了已有的专利之外,传统知识实际上是不能被任何权利所垄断的,而应该是公有领域的,但要区分传统知识和利用传统知识进行的创作,后者并不是公有领域,完全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如刚才徐家力教授提到的剪纸案例,就是利用传统工艺手法创造出来的新品。再如,作家写小说无疑是运用传统技法,但是他创作出来的东西是将传统工艺通过自己的思想情感转化成一种新的形式,这是前所未有的。如果安吉的企业仅仅认为许赞有的专利产品是利用了传统工艺,就不应该获得专利授权,则是混淆了传统工艺和利用传统工艺进行的创造。
王兵教授指出,安吉认为许赞有"抢注"的这个观念一定要转变,事实证明了这个概念是不正确的。所以我觉得专家和政府对这个问题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公道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各方面都要提高认识,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然后再考虑利益的话就很容易。专利权人参与竞争的权益应得到保护,应该尊重在市场竞争的规则下形成的利益调配模式,除非产生了垄断,才要考虑用相关法律来规制权利人,即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来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
论点之四:维护专利权的严肃性
我国专利法,是专门为调整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权的纠纷等法律关系而制定的,它是其他调整专利和专利权利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任重而道远。
李顺德教授指出,一个专利权合法存在,专利权人用来保护自己是很正常的。比方说我是专利权人,别人设计的东西和我的东西一模一样,这肯定是违反了专利法的。现在法院审理类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一是看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另外要比较被诉讼的侵权产品和受到保护的产品是否相吻合,如果外观一样的话,肯定会被判定侵权。而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是一个客观情况。这里面有多种因素,有地方保护的问题,也和法官办案的水平、能力以及方法等有关系。所以我们很难绝对地说一个判决结果的对错。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相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小得多,许赞有申请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安吉的企业照样可以生产竹地毯,但是不能生产和许赞有受保护专利一模一样图案的产品,安吉完全可以生产出更有美感的产品。如果觉得他这个权利不应当存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去解决,但是不能随便地蔑视甚至践踏许赞有已有的权利。
张楚教授指出,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失去优势。同时,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企业层面的专利战略是指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科研力量,以国内外科技、经济竞争对手为对象,努力扩大技术创新的空间同时缩短技术创新的时间,提高自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赢得国内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徐家力教授认为,关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是专利制度最本质的问题。专利权人以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为代价,取得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该技术的权利。社会公众有权在了解该专利所划定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从事正当的商业竞争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活动。当然专利权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不能伤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实情况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现象并不普遍。法院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实施专利权的裁定,都将对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
徐家力教授指出,专利制度如何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把握"度",就像走平衡木,需要不断调整和探索。如果过于宽松,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将打击他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生产活动缺乏活力和动力,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陷入死气沉沉的局面。在我国建立自己的专利制度以前,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发明创新就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之下。即使今天,屡禁不止的盗版一开始还让一些人庆幸我们躲过了外国资本家的剥削,但好景不长,我国自己的民族软件业、文化制造业都因此遭受了更沉重的、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在萌芽阶段迟迟得不到更好的发展。这充分说明了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刻不容缓的。
原文地址:专家纵论竹地毯专利权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