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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VS普通公民的权利

来源:缪玉  5-1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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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纪录片的发展越来越关心普通人的生活,而它也不可避免的触及了他们的隐私的生活和他们的基本的公民的权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媒体用公民的知情权作为抗辩的理由,但是在面对普通公民的权利的时候,纪录片该如何守好自己的底线,乃至整个传媒业呢?学习和借鉴西方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传媒业的一些规定,让我们的纪录片及其他传媒手段在于公民权利的较量中不再显得苍白而无理。

关键词:纪录片 隐性采访 隐私权 肖像权 底线

一、 引言

2004年4月28日网上刊登了这样一则消息:“私生活警备拍成VCD 群众演员怒上法庭状告导演 导演及几家发行单位被告上法庭 近日平谷法院申此案。”

该案的基本内容是:做过群众演员的李先生逛音像店时,偶然看到了一盘反映群众演员生活的VCD《群众演员》。买回家后播放时发现自己在剧中竟是个主角——4年前他做群众演员时的个人生活点滴被拍成了纪录片。李先生再一看导演的名字,竟是他做群众演员时的朋友。李先生决定将导演及几家发行单位告上法庭。《群众演员》中描述的都是几个群众演员的生活片断。他们在昌平租了一间小平房,平时就在里面打打牌,开开玩笑,说说脏话,有时大家还坐在一起用电脑看色情电影。2000年8月,李先生在北京电影制片厂附近认识了《群众演员》的导演朱传明,当时他说自己是北京电影制片厂96级摄影系的学生,偶尔也做群众演员,大家把他看做患难朋友。李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朱传明总是拿一个DV对着大家拍,问他做什么,他说是在练习拍摄手法,拍着玩,“刚开始,大家都觉得别扭,说过他几次,看惯了也就无所谓了。”2001年4月以后,李先生没再和朱传明联系过。“看到了《群众演员》之后,我感觉自己的隐私被别人拿到了阳光之下,作为其中的一个主人公,对这个片子出版发行我竟然一点都不知道。”李先生说。《群众演员》中的另一名演员帮主说:“虽然里面关于我的镜头不是特别多,但片中的一些内容,是在特定的场合发生的,我把朱传明当朋友才这么说的,他不应该拿出来让别人知道。《群众演员》的VCD出了以后,我现在都不敢见朋友了,我的女朋友一直也因此很不高兴。” 李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群众演员》的发行,使得几家本来打算和他合作的影视公司从片中反映的内容认为李先生个人问题严重,公司就放弃了与李先生的合作意向。

以上案情的纠纷让我们看到了纪录片这种真实纪录生活的手段,由于它的纪实性,在不经意间会窥探到别人的隐私。而随着它的发行,它又极其容易侵犯了片中人物的肖像权。随着独立纪录片的发展,这个问题愈发地严重起来,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它的拍摄底线和它的发行底线究竟在哪里呢?

这就与纪录片本身的特点和它的本质密切相关。

二、 纪录片

(一) 纪录片的特点和它的本质

有人说纪录片是影视艺术中最具有生命力的花朵。100多年来,从电影到电视,它依然保持着它的旺盛的生命力,维持着他相对稳定的本质特征和遵循着他基本的艺术规律。 那么他的魅力和生命力究竟在哪里呢?在于它的使命和他一贯坚持的手段。它近乎神圣的使命使用影视及时的手段表现真人真事来反映生活,纪录历史。纪录片(Documentary)在英文中原一时“文献和档案”,是真实的历史。

作为一种非虚构非表演的影视纪实艺术,它的本质特征是视听形象纪实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性能有效的纪录客观自然的真实形象,可以有效的消除人为地的主观色彩。与各种虚构和表演的艺术相比较,它的这一特性最大限度的满足了人们“了解真相”的求知心理。正是这一品格被广大受众、艺术家和现代传媒所看中,纪录片才成为了现代传媒中最具有普遍性的艺术形式。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载体,纪录片也是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反映生活、记录历史、传播知识和舆论引导、审美作用等。而它也同时存在社会功利性,它的“文以载道”——载德育载智育载美育之道,既是功利,也是功能。而正是坚持着它的教育、传播和审美的功能特性,现代纪录片不再仅仅是围绕在公众人物身边的“传记”的记载体和窥探器。它更多地把镜头对准了边缘人物和底层的生活。记录者们在充斥着歌舞升平、粗制滥造的电影和电视肥皂局的主流影响文化市场中,试图用他们的“声音”开拓出一片天地可以用来表达他们对社会的思考,表现这种弥足珍贵的良知。

但是这种“表现”必然要深刻到“普通人”的生活的细节中,因而侵权也就成为了必然。

(二) 其他的因素:

此外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商业利益不是的时刻在诱惑着人们。更别提纪录片这个吃力、孤独但是又不讨好的行当中,有人为了追逐一己私利,不惜采用“猎奇和无所顾忌的拍摄手法。”以期望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获得较多的关注。毕竟“接受美学的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人性好奇。”而好奇心作为人类的本能,是不分年龄、性别和身份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它分为窥视欲、求知欲、模仿欲、冒险欲。有人说,“好奇心是一种童心、童性。”但是这种童心是可嘉又可危的,它们是存在底线——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的权利。

(三)“并不是什么都可以拍的。”

正如波兰著名导演耶斯洛夫斯基所说,并不是什么都可以记录下来的,这是纪录片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你不能拍摄人们的私生活,这是从个人的隐私权问题;不能纪录事件的每一个细节,这是艺术形式限制的问题;不能把残忍的画面公布,这是自然美学的问题。

但是存在的后面三个问题是纪录片创作上的技术问题,而与社会的每个人密切相关的是隐私权和肖像权问题以及由此引申的名誉权问题。试想如果是你,你能忍受一个你认为是朋友的人用摄像机记录下你的生活的细节,然后不经过你的同意就把它公开并谋取经济利益吗?没有人会说Yes,除非他已经是一个公众的人物了,或者正在企图用这种方式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毕竟社会生活中并不乏这样的“有心人士”。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高官上任开始是总会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要么放弃“隐私”从官,要么保护隐私为民。但是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种“公开”的回报是什么?多数是负面的。《群众演员》中的李先生找工作时所受到的极大的阻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那么纪录片拍摄和播放的底线究竟在哪里呢?

三、 底线究竟在哪里?

(一)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

1、 很多电视纪录片在拍摄人物纪录片的时候,通常都会实现联系好主人公,然后导演一起参与他们的生活 和工作。但是做这种采访就有必要搞好计划性的工作,而对被采访者来说是已经有了心理上的准备了,他们知道自己在上镜头。那么就难免会出现主观导演的现象。而这就又违了纪录片追求的原则“真实纪录生活“,以及它的目标——成为一种社会的”文献和档案“。毕竟当史学家在编著史书的时候,是没有告诉历史任务:“你好,我正在纪录你的这些行为、思想。你‘表现’吧!”这样才保证了它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同理,一个成功的纪录片,导演应该把握好它的编导的分寸。

于是为了更好地运用“镜头语言”这种平视、平民、平等和真实与责任的良知语言,来于是人交流和对话,更多的时候编导是采用隐形的采访来纪录真实的故事。如拍摄《群众演员》得到眼朱传明就欺骗主人公说他是“在练习拍摄手法,拍着玩的。”那么什么是隐性采访呢?

2、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隐瞒自己的身份或者采访的目的进行的采访。实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在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这种形势通常用于将那些见不得阳光而又极其难以深入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知情权也称作知应权、了解权,是美国新闻编辑肖特•库珀创造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情、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知情权一般分为:知政权,即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社会知情权,即知道他所感兴趣的社会变化和发展的情况;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包括对自己的信息的知情权和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人的信息的知情权。传播领域所指的知情权,主要是指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获知的需要。不难理解,公众知情权是新闻报道等媒体手段最有力的抗辩事由。)而在拍摄时,导演或记者就常常欺骗采访对象隐瞒自己的目的以消除对方的疑虑。曾经获得过普利策奖的美国著名记者杰克•富勒也曾经贸冲一个侦探家从一个遭受抢劫的人那里得到了想要的情况。他认为这种行为隐含着一些危险。“我感到了某些应绝对禁止的事情、泄密、背叛,或者也许是因为我认识到了这种欺骗回到植被欺骗者发怒或者报复。”

但是越来越低角度的纪录片拍摄以纪录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的生活为主。他们没有空余的时间来发怒,甚至于不知道他们已经被欺骗的事实。而他们的私生活正在被好奇的人们津津有味的欣赏。若非李先生在无意间看到了《群众演员》的VCD,他可能就要生活在阴影下而不自知呢。他的权利将如何保障呢?

3、在西斯拉•勃克著的《撒谎:国有和私人生活中得到的选择》一书中,她认为故意撒谎有四种符合道德的基本理由:避免产生伤害,带来益处,公平的需要,保护真实。这些理由都是在得益和损害之间进行的一种平衡。没有任何拥有采访权利的传媒可以拿着公众的知情权说事,用撒谎的方式来接近别人并窥探别人。

4、法律上所说的隐性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秘密。倘若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就不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了。但是纪录片拍摄的是普通人的生活,尤其是独立纪录片,在大多数情况下适于公共利益没有多大关系的。因此它同样要遵守《新闻道德规则》中的明确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因为严守职业秘密,是一条被写入了许多国家传媒业守则或者纲领之中的职业要求。毕竟大至国家,小至个人都有着不能或不愿披露的秘密。

(二) 肖像的使用

1、《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但并不能明显看出患天花的痕迹)。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其子在校也遭人戏谑;这使贾氏极为痛苦。贾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秋菊打官司》剧组所属的北京电影学青年电影制片厂提出诉讼,认为《秋菊》剧组以盈利为目的(因电影是商业发行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此案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认为《秋菊》剧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此案判决似乎获得了文学艺术和新闻报道界的好评,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的,实事求是的。有报道说,如果这种摄影行为构成侵权的话,那么“以后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新闻报道)没法拍了”;并认为此案的决定表明“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利益”。

那么究竟什么是肖像权呢?

2、肖像权。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对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在法律规定上,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指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在现实中以偷拍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的问题,这些都是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这种采访一般都具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现实意义,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辨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行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否则,就构成侵害肖像权。而纪录片在发行过程中通常是没经过被人的同意,又没有维护公共利益就直接使用当事人的肖像,因而也就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三) 黄金准则

国外比较发达的传媒业已经建立起来的一些较为成熟的规定,很值得我们的传媒学习和借鉴。现在将美国和法国的一些相关的规定列出来以供参考:

1、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1996年9月修订的《伦理规范》中规定:有素质的记者要做到以下的几点:

(1)要给与新闻来源、报道对象与同事应有的尊重;

(2)要明确普通百姓比公众人物和其他追求权利、实力和他人注意的人有权利控制有关自己私生活的信息;

(3)应当同情那些受到报道伤害的人;

(4)只有在公众利益迫切需要的时候才能侵入他人的私生活;

(5)要有高尚的品位,不去迎合无止境的好奇心。

这些不仅仅是对新闻工作者来说的,他们应该是对所有的传媒工作者普遍使用的黄金准则和底线。

2、根据法国的媒体法律,未得到主人公同意,任何纪录片播出时,都要在片中人物的脸上打马赛克,以保护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四、 结论——纪录片乃至整个传媒业

在市场经济发展,人民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我们长期以来过分强调的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里的观念是否也应该与时继进呢?保护公民,尤其是普通公民的权利不是更应该得到提倡吗?

传媒业口口声声说要发扬其舆论引导的功能,努力提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要让公民知法、懂法、用法、护法。可是作为舆论工具的传媒手段现在所作的无非在告诉人们:他们的所为是在肆无忌惮地侵犯人民的权利而不停止。但是说到不是要做到吗?否则媒体将如何取信于民,如何树立他们在公民中的“第四种权利”的威严,如何实现他们的指导和教育作用呢?毕竟雷声大雨点小的事情太多了,落露在公民的眼皮底下的媒体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要轻易去亲身检验“谁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一、 网上文章:1、《电影节后,纪录片人又将回到孤独》,张文凌,中国青年报;2、《隐性采访——合法性•底线•禁区》,张树正;3、《电视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问题》,罗晓日;4、《私生活警备拍成VCD 群众演员怒上法庭状告导演 导演及几家发行单位被告上法庭 近日平谷法院申此案》

二、 朱景和,《记录片创作》,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三、 [美]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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