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11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11月7日,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帮助热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10-62267459迎来了十周年庆典,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官员、国内NGO代表、污染受害者代表、其他合作方代表以及环境法学者、法官、律师、学生志愿者和媒体记者两百多人汇集在一起,就“环境诉讼与环境法律援助”展开研讨。
热线十年畅通,打造维权先锋
我国第一部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热线迎来十周年庆典
1998年10月,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文化楼一套小小的单元房里,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司法部备案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了。从此,“污染受害者”这个名词开始在中国公众视野中出现,环保维权队伍中又多了一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正义的先锋。一年后,“污染受害者法律咨询热线”010-62267459开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介绍热线十年历程
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介绍,自1999年11月1日热线开通至今,中心共答询来自全国各地的咨询电话11234人次,接待来访639人次,回复来信492封。热线咨询的污染受害者来自全国各地,除了台湾以外,几乎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求助者。
此外,不断有信件寄到中心咨询环境污染案件。
更有受害者来到中心当面咨询环境法律问题,他们当中大多是农民,不远千里带着案件材料来到北京寻求中心的帮助。
为了让更多的公众了解环境维权知识,方便受害者寻求法律援助,自2006年起,中心发起了“中西部环境维权流动咨询活动”,深入广大中西部地区开展环境维权流动宣传。2009年7月22日,第三次中西部环境维权流动咨询活动在北京启动,此次活动从北京出发,途经山西、陕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湖南、河南、河北等10个省(区、市),跨华北、西北、西南、华中四大区域,历时20余天圆满结束。这是中心自2006年以来举办的第三次全国性环境维权流动咨询活动,也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行程最远、历时为长、参与人员最多的一次。
在法律咨询中,有的环境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中心也尽量予以帮助。除了为受害者提供诉讼代理之外,中心还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受害者垫付相关费用。
据统计,截至2009年10月,中心共支持135起环境污染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案件遍布我国24个省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案件分别达到了49起和46起。其中,胜诉的案件32起,败诉的案件26起,司法调解和行政协调的案件12起,未决案件65起。
此外,从2001年到2009年,中心通过每年一次的免费环境法律实务培训,已经培训了来自全国各地的345名律师、262名法官和51名环境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环境法律实务培训,提高了环境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环境法实务水平,建立起了遍布全国的环境维权志愿律师网络,壮大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的专业队伍,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中心环境法律帮助工作的开展。
保护环境,依法维权是时代的呼唤
全国政协人口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认为中国环境保护迫切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全国人大人口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在致辞中表示,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光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迫切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其中依法维权是至关重要的,日本在五六十年代污染严重,正是几大污染事件及公众的维权诉讼使日本政府转变了观念。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正是通过帮助污染受害者依法维权,提起诉讼,给污染企业以压力,使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更难得的是中心给环境立法工作提供了大量制定修改意见,我国要实现科学发展,需要更多这样的法律帮助中心和这样的志愿者。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高度评价中心为高校实践教学积累的经验
中国政法校长黄进高度评价“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为中国政法大学赢得了很高的国际影响力和声誉,中心不仅为社会提供了服务,也为高校实践教学、特别是诊所教学提供了经验和平台。目前,中国政法大学又开办了“劳动法”“知识产权法”“青少年违法犯罪”等研究中心的诊所教学,同时在积极筹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院”。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峰充分肯定中心对法官的培训作用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峰告诉记者,即将有4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来京参加专门的环境法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建议中心多做调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孙佑海建议中心在帮助污染受害者提起诉讼的过程中,更积极地推动调解工作,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受害者能真正得到赔偿。
附:“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办理的典型案件
“这般算来,诉一案救一家一户一村庄,已是福报漫天;而铸一法治一局一国一天下,则更是功德无量呀。”——《南风窗》对“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评价。
生活区拟建动物实验房 182户居民状告规划委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4号楼和6号楼的居民们,长年被动物实验室排放的腥臭气味所困。当听说在其楼对面又要兴建一座动物实验房时,居民们终于忍无可忍。针对北京市规划委批准的规划,182户居民联名向北京市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同年11月28日,北京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2年11月,居民向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决定免费代理他们其后的诉讼。同年12月15日,182户居民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03年6月19日,西城法院判决认定市规划委在审批动物实验室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因为和居民楼距离过近,该项目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一审判决撤销市规划委在2001年12月10日向两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居民代表来访到法院最后判决,经过近半年的维权,潘家园南里4号与6号楼的居民们欢欣雀跃地迎来了自己的胜利。
福建省屏南县溪坪村村民诉屏南县榕屏化工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
该案肇始于1992年福州市第一化工厂在屏南县城南建设的亚洲最大的氯酸盐化工厂——屏南榕屏化工厂。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特别是1998年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居民、村民常感到身体不适,癌症发病率大幅度增加。屏南县榕屏化工厂大气污染成为2003年十大环境污染案件。该厂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的黑名单,周围的居民、村民也不断投诉,但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村民为诉讼自发筹集资金,捐款箱被没收。
村民在通过行政途径无法解决污染受害问题的情况下,向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求助。中心先后派出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咨询部部长杨素娟副教授协同环保专家、记者前往调查。在查清确系污染侵权后,派出王灿发、林鼎斌、张兢兢3位律师支持村医张长建等5人所代表的1721位村民于2002年10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污染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诉讼。
但是,法院受理该案后,长期搁置不审,直到2005年4月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人民币249,763元和停止侵害。原告和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11月16日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榕屏化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将赔偿额变更为 684,178.2元;令榕屏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对厂内及后山的含铬废渣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的堆场进行封场。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78号小区居民诉唐山市焦化厂污染一案
2005年月10月17日,对于刘洪奎等118位状告唐山焦化厂的市民来说,在经历了近10年的奔波之后,终于迎来了河北省高级法院开庭的时刻。自1996年7月起,该厂生产时排出的煤气、烟尘使2万多居民中许多人患有多种疾病,患病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小区居民四年来不断向市、省、国务院、全国人大等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最后,唐山市政府决定搬迁这些居民,但在搬迁费用、补偿费等问题上一直没能达成协议。小区居民于2001年5月找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中心在了解了案情后,委托刘湘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02年3月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唐山市焦化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此案历经了数次上诉、重审的诉讼程序,于2006年6月因被告提出破产申请而终结诉讼。刘湘律师继续帮助原告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等工作,争取债权为第一顺序或优先清偿,原中心副主任许可祝副教授也多次参与交涉和做原告工作。2008年11月下旬,唐山市国资委以唐山焦化厂破产后变卖的资产向当事人支付了75万元补偿款。
江苏东海县石梁河镇97户农民诉山东金沂蒙公司、临沭化工总厂水污染损害赔偿案
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石梁河村、赣榆县欢墩县马朱孟村的97户农民自1997年7月后陆续在石梁河水库进行网箱养鱼。从1999年7月起至2000年6月底,水库发生三次大面积网箱鱼死亡事件。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事件原因为:山东省临沭县造纸厂和山东省临沭化工厂集中排放大量污水进入石梁河水库,造成鱼类在短时间内窒息死亡。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原告于2001年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65.2万元。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令两被告停止对原告在石梁河水库网箱养鱼的侵害,并要求两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4月16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为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切实维护受污染损害的97户农民合法权益,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山东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此案判决。江苏、山东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执行高度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协调和江苏、山东两省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两省法院数次协调、精心配合、统一行动,终于在春节前将首批补偿款发放到受损害的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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