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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让每一项具体的制度闪闪发光

来源:本报记者 张国香   11-24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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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涉及公司的法律是1978年的中外合资企业法,此后就是1988年的私营企业条例、上个世纪90年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但这部法律在实施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要求修改公司法的呼声逐渐高涨。2003年,公司法的修订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2004年“两会”期间,601名全国人大代表、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建议。200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

“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公司法这部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从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充分显示了立法过程的价值。如此众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此集中地提出同一项立法建议,法律修改过程中罕见的社会参与,立法理念及立法技术的进步和完善,使得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代表着我国立法发展方向,而且成为21世纪世界范围内最先进的公司法之一。

2005年11月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团委主办、北京法政集团协办的以“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精义,关注法治焦点,推动法治进程”为宗旨的“法治中国”系列论坛首场——《纵论公司法的修改》暨开坛典礼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马抗美、本报副总编辑倪寿明、北京法政集团董事长王广发先后致词。开坛典礼之后,参与公司法修改的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就公司法修改的理念与具体的制度设计做了对话式的讨论。

关于对公司法修改的总体评价

江平:公司法真正起草始于1983年,当时只有国有公司,股份制性质的企业还没有,可以说还没有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当时制定公司法考虑的是对国有公司如何规范,如何实行双轨制,为将来可能成立股份公司提供设定的依据。1993年出台的公司法,考虑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那时已经出现了一些所谓股份制的企业,大家思考更多的是国有企业怎么向股份制改革,所以1993年公司法更多体现的是改制的精神。又过了10年,新公司法已经把改制的内容全部删掉了。我们这次考虑的是如何鼓励投资。我觉得投资的观念在中国一直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人们有钱存在银行,有钱拿去消费甚至高档消费,为什么不拿来投资呢?投资本身有风险,但它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富。投资一个企业,就能产生就业机会;投资成立公司,国家就会有更多的税收。这次修改公司法,我们认识到了投资的重要性,所以我们鼓励投资。不仅国家要投资,任何个人都可以去投资。我想这就构成了公司法一个最新的理念。我们首先要建立企业,然后才能谈企业的规范问题。如果我们先讲规范而不鼓励设立企业,那么这个国家的企业发展就无从谈起。从20年来公司法的发展中,我们看到了立法观念的巨大跃进,也反映了我们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在20年来的巨大变化。

赵旭东:在公司法修改之初,整个社会对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有各种各样的预测和期待。历经两年的立法过程,最终到公司法的颁布,从修改的情况看,应该说这足以构成一次大改,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修大改。这种大修大改不仅体现在条文和形式上,更体现在公司法的根本制度和规则上。刚才江老师谈到了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突破和创新。我感觉这次突破和创新远远超过了当初我们许多学者的期待和预测,最终的修改稿比我们原来期待的还要好。近几年,我们国家对很多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但公司法的修改是比较成功的。我觉得,修改后的公司法是21世纪世界范围内最先进的公司法。这种先进性不仅在于我们借鉴和引进了各国公司法行之有效的、最先进的制度和规则,同时我们使这些制度和规则最大限度地适应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很多的制度和规则方面包括在立法理念方面,新公司法引领了21世纪公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一定会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不久前,国家商务部召开了一个中日公司法的研讨会,与会的日本学者对我们的公司法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

陈甦:公司法的修改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十分令人满意,说是在修改,我觉得跟重新制定差不多,所以我宁愿叫它新公司法。原来230条,现在只有219条,看起来条文少了,其实内容是极大丰富了。大到一些基本制度的充实,小到一个标点符号的修改,都是非常尽心、非常有研究、非常充分的。另外,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是鼓励投资。它塑造的公司,适应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它塑造的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它要塑造一个自治的公司,在很多事项上公司可以有选择权,选择能力也比以前大大提高了;它要塑造一个讲究信用的公司,从它的资本制度、责任制度、治理制度等等都能体现出来。此外,这次公司法的平衡感掌握得很好。它在权益和责任的平衡上,在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上,在各种权利主体权利关系的平衡上,在国家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平衡上,都掌握得非常好。

赵旭东:应该说这次修改过程也体现了高度的民主。据我了解,无论是在国务院法制办起草草案阶段,还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评议阶段、全国人大审议阶段,我们的立法者都做了大量的立法调查,向社会各界包括国家机关、公司、企业、理论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其关注的程度超过了我国很多法律的修改。社会各界表现出空前的立法热情,一些意见甚至由人大代表直接提出,很多人大代表就来自于公司的第一线。这次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是很高的,这对保证立法质量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支持。

陈甦:这次公司法修改还是比较好地把握住了公众意见、专家意见、公民意见和各种不同性质的意见的,很少掺杂情感因素。这也与公司法的专业化有一定关系。

江平: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之所以比较成功,与我们立法机关的民主意识密切相关。如果没有立法的民主性和前瞻性,一些先进的立法理念就不可能贯穿于整个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之中。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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