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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点评广西“ 17岁少年杀女友案”

来源:采集人/逸驰网记者 林维   1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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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广西“ 17岁少年杀女友案”

时间:2002年10月6日

地点:广西全州

一名17岁少年王超(化名),因女友莹莹(化名,16岁)要跟他断绝关系,竟然将之杀死。2002年元旦前夕,王超和莹莹相识,此后,两人频频约会,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为了方便约会,王超便偷偷地在校外租了一间房子。频频地约会,占去了两人大量的学习时间,他们成绩开始下降,2002年第一学期结束,双方的成绩都落到了警戒线上。莹莹幡然悔悟,开始疏远王超,却被王超误以为她有了新男友,2002年10月6日晚,王超因“愤怒和嫉妒”,掐死了莹莹。

王超是全州某重点高中高二学生,自小聪明伶俐,学习成绩名列前茅。莹莹的父母是下岗工人,只有这一个宝贝女儿。

【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皮艺军

青春期以及青春期晚期在情爱过程中所发生的冲突,经常是灾难性的。其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性爱的陌生,沉迷于这种异性交往的美妙经历之中。当这种经历被意外中断,当事人又找不到使自己摆脱情感困境的方式,攻击行为可能成为一种释放压力的方式。

攻击行为的发生与挫折相关,于是可以用“挫折—攻击”理论来加以解释。同时,人的攻击总是伴随着情感因素,可以说愤怒、绝望这类情感的驱动作用在攻击行为中总是可以找到的。进一步来讲,如果这种愤怒和绝望的情绪与性心理结合在一起,就会激发出更为强烈的攻击冲动。

性作为人的一种本能冲动,被精神分析学派看作是其他人类情感和行为的原始动力。“不成婚,便成仇”,对这句话的解释,可以理解为,性心理无论是在人的两情相悦的性爱中,还是在反目为仇的情杀中,都具有最大的激励作用。在发生情杀或是婚杀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都经历了情感的两极,即性爱的一极和仇恨的另一极,而且往往是爱极生悲,从爱的这一极恶变为恨的另一极。爱之深,恨之切,这两极所产生的内驱力的能量是基本相等的,反映到一些行为人身上的举动便是“若不能尽美,还不如全无”,许多悲剧由此产生。

原文地址:http://edu.sina.com.cn/l/2005-10-08/1158128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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