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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远涛:宣誓仪式——通往宪法信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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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决定具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将在法定程序上对宪法进行宣誓。我国宪法宣誓主要由宣誓主体、内容和形式三块组成。第一,在宣誓主体上,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在宪法宣誓誓词上,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一共70个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第三,在宣誓形式上。我国的宪法宣誓形式分为两种情形,单独和集体的形式。前者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后者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这说明具备我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终于建立了,昭示着我国法治建设又迈进了一个新的台阶。

宣誓本质是一种仪式,是一种特有的人类仪式。仪式最早开始于人类对神灵的信仰与崇拜。在人类文化范畴内,仪式行为是在特定场合与时间按照特定方式与程序,由特定的人员举行的行为活动。宣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古代社会,宣誓附庸于神示证据制度。裁判者要求当事人和证人分别向神发誓,如果当事人不敢发誓或者发誓过程中面露不安之情会被认定为神灵报应迹象从而被认定为不符合事实。《汉谟拉比法典》中就记载:“若自然民租牛而牛突然而死,则租牛之人应对神起誓,则可以免责。”;《摩奴法典》中进一步规定了在没有证人案件中,法官可以利用宣誓取得基本认识;第二个阶段的宣誓制度发展伴随着宗教与王权之间的斗争。这在1534年的都铎王朝中得到充分体现,在1534年至1585年期间,都铎王朝承认国王在本国教俗事务中的最高权威,并排斥各种国外势力的干涉。从制定《至尊法案》、《国王至尊权威》到《王位继承宣誓法》,乃至于最后的《确保女王陛下权利法案》,短短半个世纪建立了都铎王朝至尊宣誓制度,这是近代政治宣誓制度的基本雏形;第三个阶段的宣誓制度是在批判怀疑中通过一系列改革而形成的。对于原有的神示证据制度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越来越倍受争议和怀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曾批评宣誓制度无论从经验和理性角度,都是徒劳无益的。德意志古典哲学代表康德也质疑立法权力把充满迷信威力的宣誓引进司法权力,是一种根本的错误。因为在人类文明的状态下,任何强制宣誓的做法都是与意志自由相冲突的。然而宣誓制度最终在怀疑中得以生存,在于历史的发展淡化了它原本的宗教色彩,披上了现代法律华美的外衣,不仅在法庭证据制度中得到更健美的发展,而且还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职人员就职前的必要条件。英国《1978年宣誓法》中规定:“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外,所有证人在作证前仍需发誓或者做出庄严承诺和声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明确规定着询问前应当提醒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并且言明如无法律规定准许例外,他们必须对自己证言宣誓”。

宣誓制度更重要的是体现价值信仰。与宣誓制度对应的信仰也可分为宗教力量信仰、知识真理信仰、宪法法律信仰三个时期,每一种信仰背后都有特定的价值。信仰源于宗教,后为法律及其他社会领域所移植。在《圣经·旧约》中,“摩西十诫”就有不可作伪证陷害他人的第九诫;在佛教“五戒”当中,更有“戒妄语”之说;《古兰经》里更是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制度;宣誓人只有对自己的宣誓对象有充分的信仰才能更好的起到预防作用。故此,信仰是宣誓的基础。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如果仪式不具有一定程度的神圣性,它就不可能存在。这里所谓神圣性,就是指信仰”。宣誓就是一种仪式,是被深刻体验的价值庄严戏剧化。在法律和宗教里面需要这种戏剧化,不仅是为了反映那些价值,也不仅是为了彰显那种认为它们是有益于社会价值的信仰,而且是为了唤起把它们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如果宗教国度的价值信仰是至高无上的神,那么法治国家的神就是宪法法律。

宣誓制度根本目的在于敬畏宪法。仪式至少有三个功能,第一是形式功能,第二是承认功能,第三个是信仰功能。从宣誓制度本身来说,它是一项非理性制度,它不仅是一种形式制度,更是一种价值信仰制度。如何从形式宣誓制度到建构对宪法的实质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和中国未来的根本任务。宪法必须被信仰,没有信仰就不会被畏惧,公民就不会有良好的自律性,不会有对超越自身利益之外更好的追求。而宣誓仪式正是维护宪法与法律信仰,表现信仰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当前国人信仰失落的今天,宣誓制度在中国的适用,能够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

《论语》颜渊十二子贡问政篇中提到,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国家治理之道有赖于民众信仰和信任,法治国建设更是需要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建立宣誓制度,向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宣誓,就是向全国人民宣誓,这不仅能够增进宪法法律权威,使公权力敬畏人民,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培育公民的宪法信仰。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法治不能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法治国建设总是一步一步从法治仪式通往法治信仰的。

(文/中国政法大学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叶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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