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作为一个多年教授中国宪法学的教师,笔者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这个带有坚定判断的语句由衷感到宽慰和感动。
为什么要尊崇和敬畏宪法?宪法与党的领导有何关系?如何让宪法成为公民的信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再次思考并寻找答案。
10月29日,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公安大楼前,获得盱眙“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称号的10名优秀警察庄严地向宪法宣誓。新华社发(周海军摄)
“宪”之根本性是人们敬畏宪法所在
古人云:“悬法示人曰宪,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今天,我们若再审其义,“宪”也有“表示”与“博文多能”之意。表者,使对之省察,当畏之。博多者,如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中心藏之。所以便有“宪章文武”之言,使人有所取法。中国古人对“宪”或“宪法”的这种表述,已隐含了今天我们所言宪法的根本性。当《中庸》用“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来表达这种根本性时,其中也蕴含我们现代人使用的正当性概念。
中国古典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差异就是,中国人对人类事务的正当性判断并不是从一个超验的实体(如上帝)那里领受的。中国的正当性来源是经验的、历史的,如《孟子》所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同样,像尧舜禹、文武周公这样的圣贤,不只是些过往的伟大历史人物,而且也是后世皆以取法的典范。他们不但为中华文化提供了德性之源,而且也为后世的中国提供了有关人类事务(如政治)的正当性标准。
在中国文化里,“根本性”从来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实证性,而始终隐涉了一种德性判断。换言之,因为“宪”是由像尧舜、文武这样的伟大圣贤确立和规制的,它本身就是正当性之源,人们没有理由不敬畏与尊随。中国的“宪”与“宪法”的根本性,并不是来自于西方意义上的“规范等级”中的“最高规范”,而是由确立者或制定者的正当性决定的。也就是说,问题不在于这种体制或典章本身的品质如何,重要的是,它是圣贤的制度和典章。“宪”与“宪法”本身也涵摄了使用该词语的人所体验到的那种充满敬意的主观感受。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这些都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有关治理者与其人民关系的最早表达。这种表述方式是一种警示,它告诫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治理者不能漠视人民的诉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视这样一种关系,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贤明的重要标志。同理,治理若只是为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互利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智慧在政治领域的运用。
现行宪法的“中国共识”无疑包含着这一古老智慧。在这种“水舟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这条航行于现代化海洋巨轮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严格履行它的纲领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现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领路人。中国宪法就是这种关系的隐喻表达,是由中国革命和发展过程并通过某种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识。这是中国宪法之为根本法的关键所在。
宪法日唤起公民对共识的信守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中国领导人的远见卓识。
宪法写在纸上只是一些字,它鲜活的生命只存于实践。宪法只有在动态的实践中,人民才能感受到这种共识的价值和意义:宪法不是悬置于高处的一纸文件,而是扎根于人民油盐米酱醋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生活之中,它相距我们不远,就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它既关切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也关注我们普通百姓的细小散碎,譬如,我们的房屋应不应该拆迁?我们的土地应不应该被征用?这些就是宪法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
令人鼓舞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毫无疑问,这两个规定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或部分,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国家宪法日针对的是我们每一个国民,可以想见,12月4日这一天,作为中国公民,无论身在何处,我们都会知道这一天的意义。如果国庆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国民对国家的家园之感,那么,宪法日唤起的是我们每个公民对那个曾经的“约定”或共识的信守和遵从。
向宪法宣誓制度的意义能否这样来理解,宣誓既是一种仪式,也是一种承诺。仪式能够激发人的内心深处的皈依感;而宪法宣誓仪式则能增强宪法的威严和信念,最终达成对宪法的信仰。承诺的本质是不被违背的决心和意志,犹如结婚典礼上两位新人手上各自的那枚戒指,当彼此戴在对方手上之时,就意味着誓约的完成,那枚戒指也将伴随一生,只能戴不能摘。
当然,这两个规定只是宪法实施的开始,而宪法实施概念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在条件成熟之时还应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宪法真正成为“活的宪法”,还在于宪法文本,包括具体条文能在专门机构得以实施。宪法与普通百姓相关,说到底是宪法的具体条文与他们相通。
宪法就似毕业证,它记载了学业的结果,拿在手里若有一种沉甸甸的感觉,那这个民族就毕业了。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