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张吕好:宪法信仰与宪法权威

 12-2   阅读:
T AAA

全面实施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而全面的实施,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宪法的全面实施,意味着要用宪法的原则和规范来约束治国方式、执政行为,实现立宪主体的真实意志。

汉密尔顿说过:“宪法的美德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被适用。”宪法的适用依靠什么?宪法权威体现于其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在产生事实性权威的同时获得服从者对宪法的内心信服。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时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英国没有颁布过成文宪法,由法院承认及施行的规则与风俗、习例、格言或教义等构成“宪法”,且其修改程序与寻常的法律无异,但是英国宪法在英国法律传统与特定历史事件相互作用中形成了至高的权威。从1215年《大宪章》颁布,国民始秉持着尊重传统的信念,在几百年的岁月里形成了对宪法的自愿服从。尽管缺乏一个浓缩为法典式文件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的范围和内涵还是可以因其被适用而得到探究和说明,例如议会主权的权威根本上来自宪法的授予,立法机关制定一般法律、修改宪法都是建立“在英国宪法之下”。(戴雪:《英宪精义》)宪法本质上被人民尊崇。倘若,没有这种尊崇、宪法权威没有获得人民认可,议会主权的作用何以能够发挥至今,议会的法令既不会得到推行,更会遭受群起而攻。人民用其自身的力量,反过来推动了议会的内部限制,借助立法机关的自我完善和规范,巩固了议会主权的宪法原则。

美国宪法从制定之初一直适用至今,具有超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其稳定性和权威性表现在宪法简洁的文字和严谨的结构之下,两百年间仅产生27条修正案,无论是和平时期还是特殊时期美国民众都对宪法怀有坚定信仰,将宪法奉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动器。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审查违宪立法和行政行为的特殊地位,巩固并加强了宪法的权威。在这个案件中,在涉及到是由宪法控制立法还是由立法来修改宪法的问题时,马歇尔大法官指出:“毫无疑问,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建立一纸至高无上的法律,这样的一个政府理论必将使违宪的法律不发生法律效力。宪法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律,非普通立法所能改变。”美国联邦宪法的权威性就此拥有了制度保证,在最高法院的威望与声誉与日俱增的同时,宪法的权威也在民众心中得到维护,奠定了美国法律体制的基石。

法国的近代史是一段政权更迭频繁、社会剧烈动荡的过程,由于没有稳定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力量足以保障一部宪法的长久实施,法国人缺乏对宪法的敬仰之情,对于自由、平等的法律理想的尊重直至19世纪末才开始在现实中缓慢确立。历史没有给法国人民创造对宪法制度怀有良好信仰的传统,但1958年的制宪提供了这个机遇,第五共和国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宪法对议会权力和总统权力的平衡,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创设和完善,使法国形成了趋于稳定的政治体制,在宪法权威得到制度化维护的同时,也在法国人心中生根。

我国宪法在实施方面不尽如人意。由于不能在个案中被适用,公民权利得不到宪法上的救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规范,某些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得不到及时纠正。缺少宪法解释,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以至于宪法的政治权威和道德权威没有在公民心中烙下印记。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议总结了经过长期探索而形成的治国理政经验,阐释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关系,体现了我国宪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宪法的实践性和权威性日益增强,对于宪法权威与人民内心拥护、真诚信仰的关系的认识愈加深刻。

宪法和法律要保障和维护人民权益。只有在这种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全社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才能建立,从而推动建立信奉法治的社会氛围,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宪法和法律要规范和控制执政权威、决策权力。执政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之间并不矛盾,关键要加强依宪执政,不断推进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实现依靠宪法规范国家和社会,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执政党依照宪法有效执政。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短暂,对政权体制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力度薄弱。以当代宪法变迁过程为例,人民民主革命胜利后,我国社会需要除旧布新,清除封建体制,建立现代民主体制,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确认了以公有制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但在公有制经济制度建立后宪法便遭废置。其后颁布了1975年、1978年宪法,两部宪法深受极“左”的特权和专制思想影响,破坏民主与法制原则,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不完善,如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1982年12月4日制定通过现行宪法,始将“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主要任务,并为此而逐步建立法治的、民主的国家体制。可见,我国宪法规范频繁更迭,损害了宪法文本的庄严和法律使命的达成,影响了宪法道德权威的形成。频繁更迭的背后,是宪法探索获得人民普遍信仰、树立宪法至上权威的内在品质的过程充满曲折,在一些重要内容方面还需要继续完善,如人文关怀不足、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宪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高效和有效性。

由于专制体制根深蒂固而没有法律传统,由于缺乏对宪法的信仰,我国宪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还有待提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12月4日定为宪法日,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公民信仰的重要举措。不应把宪法日的设立理解为一种宣传说教和政治形式,宪法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心中的信仰,应当在执政、治国和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落实宪法精神,培养真正的宪法权威和传统。

编辑 陈睿

关闭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 图片新闻 |
| 最近更新 |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 微博 |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