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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奥蕾:真法治,其拱顶必用宪法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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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认知水平下,国家治理赖于法治化运作是一个坚定的结论。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但在中国宪法监督还无法做到完全实效化的现状下,大家对宪治存有疑惑,质疑有时也来自法学学习与法学研究的同业者。似乎宪法的意义并没有其自身伸张的那么重大,中国的法治系统中宪法可以是一个或选项;似乎离开了宪法亦可以到达法治理想的彼岸。那么,摘除了宪法,“法治”可以是真正的法治吗?

法治是规则之治,虽然其形式特征可以有众多言说,但究其核心是权力制约,最难以驯服于规则意志的往往是权力。权力的制约要回归到权利保障的制度原点,基本准则是建立权力界限。从这一点而言,法治的灵魂必需要宪法制度的承托,因为宪法之治,正是权利之治、对权力之治。

权力和权利对宪法价值的统摄来自于宪法建立的历史传统,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完成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宪法论证。这种功能的普遍性表明,只有具有该法律功能的部门法律才称之为宪法。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功能概莫能外。粗疏宪法文本即知,第33条至51条构建了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且2004年宪法修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时至今日,“权利”是中国宪法文本之本的意义更为显明。

围绕“权利”建立国家宪法的法伦理目标,意欲何为又如何可能?一个法哲学、法理学意义上的“权利”被实证为宪法制度后,便走上规范效力之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依据权利的具体内容推导出国家不侵犯与国家致力于积极实现的双重义务,基本可以对等于宪法第33条所使用的“尊重”和“保障”的概念内涵。这意味着,公民有基本权利,则国家不能侵犯,对某些权利且应该积极保障实现。这解释了国家权力作为与不作为的必要性,也解释了,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从何而来又为何如此设置。至此,一个抽象的“权力限制”的原理问题被实证为宪法制度,接下来自然是权利和权力的宪法规定落入规范实施的问题。

一个宪法中貌似明确的规范也会遭遇实施过程中的如下困境:抽象的宪法规范如何到达具体而现实的生活?以宪法为规范效力顶端的统一法律体系的构建正是为回应此问题而来。据此,作为宪法意志传递的部门法与各级法律规范欣欣向荣又各司其域地运行起来, 因而,保持体现宪法意志的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就变的非常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见,从我国宪法文本解释开去,法制统一是法治的要义之一,是我国宪法文本设计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并统辖整个法律体系。这种统辖即便是在宪法监督没有完全实效的背景下,亦有实证意义:例如我们熟知的孙志刚、唐福珍两个悲剧事件中被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因为被质疑侵犯公民宪法权利而最终引起制定机关对其的废止和修改。设若上述事件中缺乏宪法审视,行政立法的“恶性”如何消弭?

遁入部门法律的法治可以看上去玲珑而有效,他们的繁荣与能力广大有时似乎建立起一个可以遮蔽穿过法律看宪法的穹顶。如果法律自成王国而忽视其宪法地位,就可能间接背离法治的初衷。无宪法的法治是飘摇的法治,完全有机会沦为权力滥用的刑具,或者被笼罩在貌似平等自由的私人意愿之间而遗失公共价值目标。法治的生根立地必然仰仗宪法昌盛。

对于这番阐释,可能有人会说,这是宪法自造的童话。我想说,法治依然是信仰。但愿大家都相信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而深植于内心所获得的信念以及由此积聚的秩序和力量。坚信法治,就要坚信宪治,反之亦然。

编辑 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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