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虽然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有相关的制度设计,但还是有人主张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宪法委员会专门监督宪法的实施,您认为有无必要?
姚国建: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是否有必要首先我们需要考虑这个委员会的地位。学者们实际上是在两个层面上提出设计宪法委员会的。一个层面的宪法委员会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这个宪法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实权机构,而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宪法监督的职责。所以,这个宪法委员会的设置并没有改变我国现行宪法监督体制。这个委员会很有必要,因为宪法监督应是常态性和专业性的工作,需要一个常设性的且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委员会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另一个层面的宪法委员会是一个单独的宪法监督机构。这是一个对现行宪法监督体制予以调整的一个方案,即在人大下设两个常设机构,一个是常委会,一个是宪法委员会,常委会不再行使宪法监督的职责,将宪法监督的权力转移到宪法委员会,这样就能很好地实行它的宪法监督职能。这是一个比较远期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