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制度上来说,您认为新近提出的违宪审查制度能否落到实处?
姚国建:《决定》中强调的宪法监督制度不算是一个新东西。事实上,在我国的宪法里面就有相关方面的规定,只不过它不是叫违宪审查,而是叫宪法监督,但是同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宪法监督有其相同或者相近的地方。除宪法外,《立法法》第90及91条有其监督程序上的规定。然而整个制度的实施效果却不太好,并没有对我国的公权力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良法与恶法是一个道德上的评价,但是判定一个法律是否是良法的依据应该是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这需要通过违宪审查或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来判断。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了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的监督与实施,健全宪法监督程序,加强常委会的审查能力建设,这可能是我们未来的方向。这个方向是具有很强的可实施性的,是我们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