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查处?
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其当选无效。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查处破坏选举的行为。在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经充分调查、收集事实材料后,应当及时提出认定结果,并予公布。发现相关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