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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陈光中教授:“三项制度”有利遏制刑讯逼供,但仍有问题需要考虑

来源:新闻中心通讯员 万成燕   4-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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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讯问程序的不公表现为刑讯逼供和变相讯问。讯问程序的不公也必将带来实体的不公。不公正程序带来的假口供在某种程度使得无罪之人背负有罪之名,有罪之人逍遥法外。

为了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遏制刑讯逼供,“三项制度”无疑是有利措施。“三项制度”试验项目的研究特点是结合中国实际引进外国经验,通过试点试验,以实例来证明“三项制度”在中国是否可行,即实行后是否产生积极的效果,纳入立法是否有意义?

“三项制度”试验和侦查询问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之际举行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侦查迅问的“三项制度”将成为热点。“三项制度”想要从理论的探讨转化为立法的结果,使其在立法上有所体现,首先必须要有配套制度去保证“三项制度”的实施。因为“三项制度”如果实施还是有许多问题考虑。

比如,如果把迅问提前,即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在没有采用“三项制度”之时,侦查人员已经在指定地点进行了一到两天的讯问,这时还是避免不了这时有可能实施的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对正式讯问之前的讯问有没有法律效力?录音录像谁来控制的问题?如果侦查人员自己来控制那就有可能起不到它应有的作用。在英国录音录像时有中立人员控制,这样的做法也逐渐在被世界各国所采用。这种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分离的做法,在理论上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有其不可实行性。如果实行,这种分离在全体分工上要相当清楚细致才行,而这也必须有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这是有困难的。

再有律师问题,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大约有12万人,而且律师资源不均匀分布,有些县还没有律师,如果推广律师在场制度,律师资源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资源问题,还有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试验阶段聘请律师是免费的,真要实施这个费用由谁来给?律师在场的身份问题,是见证人还是辩护人?律师在场是否要全场跟踪并一跟到底?在实施的过程中怎样的因地制宜?律师制度的最后落实确实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目前建议采取措施有:一看守所管理中立化,讯问和录音录像分由不同的人来控制;二隔离制度,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隔离,避免他们两者间的人身接触。还有律师的隔离:把律师置于一个远离讯问室但可以监控讯问过程的地方,律师既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又可以监督讯问,同时也不影响侦查人员的工作。三针对律师资源问题,可选方案就是聘请非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来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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