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术法大  >  正文

行政法所成功举办《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十周年系列讲座第二讲“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

来源:法学院   5-17   阅读:
T AAA

5月9日上午,为纪念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施行十周年,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于海淀校区举办《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十周年系列讲座第二讲“中国行政救济制度之完善”。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是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江必新教授。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张力主持,教授杨伟东、刘飞、王青斌与谈。此外,还有数十名行政法方向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本次讲座。

首先,张力向莅临本次讲座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指出《行政诉讼法》修订至今已有十年,本次讲座具有极大的价值,江必新教授著作等身,深刻地影响了一代行政法研究者,非常幸运邀请到江必新教授到法大作讲座。

江必新从行政救济制度的总体格局、受案制度、审理制度、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五个方面出发,讨论了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并指明了相应路径。

在总体格局上,江必新认为可以增设行政异议程序、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要充分发挥综治作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集约化综治中心,发挥党政部门斡旋作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应当保持异质化,行政复议制度不应当过度复杂,要确保其高效、低成本和专业性;应当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改造,提高诉讼的效能;应对行政诉讼体制进行改善,建立跨区划的综合法院,形成跨区域法院和区域法院两个系统。

在受案制度方面,江必新指出应扩大受案范围,除高度政治性、不宜做合法性判断的事项外,行政纠纷原则上都应纳入受案范围;应当将选举诉讼、村民委员会管理行为、公共财产、公共服务等原本由民事诉讼处理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为此需要重构基础性的概念,回到行政关系、行政争议等基础概念上来,重新界定立案的受理范围;立法应当精确表达起诉条件及对其的审查;可以适当调整诉讼费用,限制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且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以此发挥其制裁功能。

在审理制度方面,江必新主张可以采取类型化审理;认为有必要重构证明责任制度,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并将提出主张的判断节点前移到行政程序中;应当推动审理程序的多元化,针对案件复杂程度设置不同程序;面对刑事、民事、行政交叉的案件,可以合并、并列、附带审理;此外,需要加强对被诉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审查。

在判决制度方面,江必新提出应当形成类型化的判决;通过判例、立法等方式对裁判的理由进行具体化,促进适用标准的统一;提出应当增进行政正义,对裁量权进行管控,应当通过立法形成一整套的裁量规则;需要优化一审判决的救济方式,简单案件一审终审但可通过检察院抗诉救济,以节约诉讼资源。

在执行制度方面,江必新指出对于财产查询问题,可以发挥财税部门的作用;法院应当有执行的最终裁判权,在执行实施时可以分情况由行政机关、社会共同参与执行;对于非诉执行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

在交流环节,同学们围绕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进行交流,江必新对相关问题一一作出详细解答与回应。


编辑 陈睿

关闭

| 热点新闻 |
| 法大微信 |
扫一扫,知道更多

手机版 | mobile phone version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版权所有 © 网络工作室负责维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电子信箱:news@cupl.edu.cn


新闻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