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谢尔曼教授(Prof. Schermaier)向与会学者介绍于飞副教授
2011年11月21-22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院于飞副教授受邀参加在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罗马――欧洲――亚洲:外国法继受中的文化视角与教义学追问”国际会议,来自德国、英国、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等国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于飞副教授在大会上用德语发表了主题报告,题为“立法继受与法官续造:中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混合继受”。
于飞副教授的报告主旨为:中国虽然在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上继受了法国模式,但由于德国模式的准确、易操作的特点,及其在纯粹经济损失的判断问题上的优势,使得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以德国模式进行司法裁判和说理的现象。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将德国式的审判思维上升为一般规则,并且以审判指南的方式固定下来。事实上,法律继受并非由立法者独自完成,法官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立法者仅为法律继受设立了起点,而法官却通过法律续造的手段把法律继受导向终点,起点与终点之间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以上立法继受与法官续造相分离的情形,在日本侵权法一般条款的发展上出现过,也可能在中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法律发展中再次出现,并最终展现出一种“混合继受”的形态,即“立法上的法国模式,解释上的德国模式。”
于飞副教授的报告在与会学者中引起强烈兴趣和热烈讨论。报告之后于飞副教授就与会学者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答,并共同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