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终于获得通过。这次公司法修改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密切的关注,社会各界也都纷纷建言献策,甚至向立法机关提供出完整的修改建议条文,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立法机关对公司法修改也十分重视,经过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就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并提交国务院通过。本次公司法修改具体涉及一些什么内容,也是大家很关心的话题,记者为此特别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
记者:在您看来,此次公司法修改有何重要意义?
赵旭东: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以及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
在立法上,它改变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引进和建立了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它也对部门和地方立法中的彼此冲突和互相矛盾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协调,维持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对司法和执法来说,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更为完整和健全,也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有助于消除司法执法活动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和司法机关不得已进行的越权解释或立法。
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范,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理论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势将促使和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原理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新公司法颁行后,公司法学界的重要任务将是全面总结和评价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借鉴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发展的最新发展,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和学说作出新的阐释和说明,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言,新公司法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条件和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有效地开发社会投资资源和扩展投资渠道,推动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效地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促进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记者: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有哪些内容?
赵旭东:本次公司法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在修改之前,人们对此曾有过到底是大改、小改还是中改的几种意见和推测,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足以构成大改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上,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利用公司法与证券法两部法律同时修改的难得机遇,科学地划分了两者的合理分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冲突和交叉。而最为突出的修改则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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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此次公司法修改有哪些重要的突破?
赵旭东:的确,本次公司法修改有很多令人鼓舞和钦佩的突破和创新,这反映了立法者尊重中国现实、顺应国际趋势、敢于突破和创新的立法智慧和魄力,而在所有的突破和创新中,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则是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没有这种突破,其他具体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则是不可能的,也是消除分歧达成立法共识的。这种突破最主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改变将公司法作为“治乱的法”、“管理的法”和“国企改革的法”等的片面认识,将其作为对所有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市场主体的法,应重视和强调的公司法重要的目标之一应是鼓励投资,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繁荣,并依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改变原公司法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忽略支持、鼓励和引导的明显倾向,应从限制投资转向对各种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鼓励、对各种投资资源的充分利用、对各种投资形式和投资渠道的开拓,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
第二个重要的突破是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以合理界定。公司法应该具有强制性,但也应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原公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二是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不足。因此,这次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注意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其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表现在法条中,就是将许多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
记者:对于这次公司法修改,您如何评价?
赵旭东:这次公司法修改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密切的关注,社会各界也都纷纷建言献策,甚至向立法机关提供出完整的修改建议条文,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立法机关对公司法修改也十分重视,经过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就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并提交国务院通过,这次修改,立法机关精心安排,深入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科学总结我国二十年来公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对现实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取消了脱离现实需要的现有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而尤其重要的是,在理论突破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制度创新,引进、建立和发展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总体而言,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远远超过我们学者的预测和期待,许多本来认为可能难以突破的原有制度被突破,一些尚存争议的规则也最终被肯定。这种难得的突破和创新表现了立法机关对公司法改革的胆识和魄力。
这部新公司法在社会上已经引起热烈的反响,虽然各方对某些问题尚有不同意见,但总体来看,大都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作为公司法学者,我们虽然对公司法的改革有更理想的目标希求,但通过一次性的修改,能取得如此突破和进展,我们已经深感欣慰。相信这部修改后的公司法将成为21世纪最为现代化的公司法,它的颁行必将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并在某些方面引领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作为中国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它必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原地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10/30/content_212500.htm
(采集人:逸驰网记者 黄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