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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来源:编辑/逸驰空间实习记者 史萌  6-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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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给著作权法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经受着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如何加强法律保护?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怎样发挥最大效应?著作权保护和技术措施的关系如何协调?

5月24日至25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等高校,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地的数十位专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研讨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合理使用制度和技术协调三大热点。与会专家认为,著作权的保护既要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又要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规则应立足于动态保护

网络规则应立足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不仅要有利于鼓励创作、提高创作效率、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使作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在传播中得以实现,而且应有助于网络媒介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互联网引起的版权与邻接权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处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说,我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互联网引起的版权与邻接权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版权局正在进一步调查,着手制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阐述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机制。他介绍,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共九条,其实质性规定包括——诉讼管辖中将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并作为管辖的标准;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对限制的部分作品允许转载、摘编;对破坏、避开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5项大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已经形成法定权利,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仅赋予著作权人一项新的专有权,至于权利行使和保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诸如权利的范围及其限制、权利的管理、技术措施的保护标准及其例外等,在国务院将要制定的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行政法规中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

合理使用制度如何协调冲突

“著作权法所体现所追求的目标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这种平衡的精髓所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开门见山,他说,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技术先进、经济发达的国家主张合理使用不能成为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抗辩,网络合同优先于合理使用,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免费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成果。如何均衡利益、协调冲突成为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全新课题。

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等则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许可制度对网络时代的回应,并未取得完美的结局,要尽快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

“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指在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其权利。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陶鑫良还向与会者介绍了“长远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想。

技术措施不应成为合理使用的障碍与会专家还集中探讨了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技术措施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了平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制度,合理使用作为社会公众所享有的一种消极的权利,享有者并没有负担积极的义务,也没有其他什么额外的负担。然而,技术措施的设置将大大影响到合理使用制度。

“破解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扬认为,著作权法没有必要再给这种技术措施设置一种独立的权利,虽然这种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一般并不发生冲突,但仍应当作如下限制: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权人有义务向合理使用人提供破解技术,但合理使用人得到破解技术后,除用于合理使用目的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李扬还详细阐述了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差别,以及技术措施与发表权、使用权、合理使用权的具体关系。

作者:(光明日报/本报记者 夏斐 通讯员 雪岩 付国华 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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