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一项令人欢欣的决定:拟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官方拟确立宪法宣示制度的原因是1)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人大和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官员,都要明白自己的权力从哪里来,宪法宣誓制度可以唤醒公职人员的人民主权意识,并赋予他们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2)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公务员中弘扬宪法精神,就需要有必要的仪式;3)这也是借鉴国际惯例(国务院法制办如是说)。如此看来,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有旨在提高公职人员和全民之宪法意识,唤醒官员法律良知的意图。至于要借鉴国际惯例,恐怕需要探究一下国际通用的宪法宣誓制度的真正内涵,才可以真正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就人类文明而言,宣誓制度已经历时千年,宣誓者以此来传达自己坚守誓言的决心,以此换取信赖。一般认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效忠于宪法和法律制度始于英王约翰。1215年,约翰王签署了《大宪章》,并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此后,在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会成为一道风景,在这里,官员表达了对宪法的忠诚,人民也寄托了信赖和希望。在这样一个戏剧化的仪式中,人们可以亲眼看见官员作出政治承诺,并以此促成政治正义在将来的实现。据统计,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文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不同国家在设计宣誓主体、内容、程序和保障等制度会有所不同,但设置宪法宣誓制度的宗旨都不外乎要求官员明示他肯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法律就是国王”。人们耳濡目染的宣誓场景首推在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主持下美国总统手按《圣经》宣誓:“我谨庄严宣誓,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尽最大努力恪守、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忠于宪法的“宣誓”实际上是一种制约的制度,期望给官员以从内到外的制约。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可见,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设计。
通过宪法宣誓仪式,让公职人员知晓权力来自宪法,从而培养对法律的认同和敬畏感。但是,如何甄别宣誓是宣誓者的口头认同还是内心认同呢?如果宣誓制度仅仅是职业伦理的建构,那么这一制度赖以实现的基石在哪里?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曾经指出,在美国,法庭会拒绝无神论者的宣誓。台湾的学者陈朴生曾在他的《刑事证据法》中说道:“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在早期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设计中,一般会搬出第三方(上帝或其他神灵)以确保誓言的真诚和可靠。比如,《爱尔兰宪法》第12条第8款规定:“总统应在议会两院议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以及其他社会名流面前,公开宣布并签署下述声明:我在万能的上帝面前庄严而真诚地保证和声明,我将维护爱尔兰宪法,遵守爱尔兰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尽忠竭虑,履行职责;全力以赴,为爱尔兰人民服务、谋幸福。愿上帝保佑”。
即使在极力去宗教化的美国,虽然1787年的宪法在宣誓内容中“开除”了上帝,但在总统就职宣誓仪式中至今保留手按圣经起誓,在结束时加上“愿上帝保佑”的传统。这样的制度设置,是因为人们看到依靠一个人的道德自律是多么的脆弱和自欺,对人德性的制约和塑造非他律不可信靠。
而今天,许多国家宪法宣誓制度变得更加的世俗化了,更多的是仰仗法律的权威或纯粹付诸道德的约束。把坚守誓言承诺的威慑力量从寄托宣誓者对神灵的敬畏到期待宪法的权威,这一演变表明了道德审判的弱化还是法律地位的上升,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的确需要面临着这样的拷问:在我们唯有信赖法律的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誓言的力量会在哪里?
今天的中国,宪法和法律远没有被人推崇以致尊崇的地步,无论是公民群体,法律职业人群体还是官员群体,都普遍存在宪法意识的失缺。由此,人们担心,对那些把既没有对他律者存有敬畏又没有崇敬宪法之心的政客,宪法宣誓只会沦落到政治作秀。那么这样的制度又有什么价值意义?的确,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力需要依赖宪法的权威。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法律权威的塑造是一个过程,其中也依赖一个一个的法律仪规的确立。当这些仪规经由历史的淘炼成为传统,反过来被法律所依赖时,法律的权威就得以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塑造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之一。想想这样的宣誓仪式,精挑细选的参会者,权威的主持者,严格的出场顺序,庄严的誓言,致词的形式以及此情此景中的其他的仪式,都赋予出席者、观礼的人们各自的职责,使每个人的个性服从于这样制度化的程序,这些程序不仅使宣誓者、参与者乃至全社会铭记不忘,更使肩负公职重任的官员掂量该如何以宪法为标准,摒弃私欲,唯人民利益是瞻。在这样的宣誓仪式中,宪法本身也会被关注、被仰望,以致被信仰。
宪法宣誓制度的微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能铸造宪法权威,在诚信普遍失缺的今天,它的实施还可以挽救涣散的人心,让人们燃起对诚信的希望。当然,宪法的权威不只是在官员的宣誓认同中确立,实际上,它更依赖象违宪审查这样的制度,在这些制度的实践中宪法权威得到保证,得到强化,反过来又增添了宪法宣誓的魅力和效力。
我国大陆尚没有规范的宪法宣誓制度,但在政治生活中,国家领导人当选后表态性的讲话,往往被人视若宣誓就职之意思。1983年当选的国家主席李先念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首开宣誓之河。2003年新当选的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以及吴邦国委员长分别郑重表示“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实模范地遵守宪法,……竭诚为国、为人民服务,绝不辜负全国各族人民的期望。”地方上也有公职人员宣誓就职的实践,但总体看宣誓主体分散,宣誓活动自发,宣誓仪式多样化,缺乏程序保障,也没有宣誓失信的追责制度等。
那么在建构宪法宣誓制度的时候,需要对诸多事情做出界定,比如,宣誓主体的范围;誓词的内容;宣誓忠诚对象;最重要的是,如何使誓言的效力不仅只是唤醒官员的道德自律,而是烙上他律的痕迹,使我们因对誓言的倚重,赋予宪法神圣性。当宪法被信仰时,面对宪法的信誓旦旦才会被信赖被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