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成为理性的社会共识——为推动社会变革与进步,应遵循法治,以法治的方式解决横亘在国家现代化道路面前的历史困境与现实难题。
法治本身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包含了伦理追求的价值体系,其次,法治也是规范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制度体系、实践体系。执政党系统提出依法治国,将法治纳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之中,依法治国的理念和规范由此获得了进入中国政治和社会主流生活的入口、通道。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目标指向,同时还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在至少近一个世纪以来,对国家目标与其实现手段的认识不断深化,经过了近代以来的人民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可以确定的是,今后数十年,基本的政治主题是以法治来推动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推动政经改革,例如,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党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法治化、以法治思维治理贪腐和打击犯罪、依法塑造政治经济之关系等,从而摒弃传统的人治、效率优先、社会控制的统治技术乃至战争年代的命令-执行模式。相比较过去三十年来“法治”的提出及其实践过程总是遭遇反复、波折,因而国家治理能力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政治和社会矛盾淤积愈深并酝酿了巨大风险,现在推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达成了积极和全面的社会共识,最高政治权力着意推动法治进程,并寻求妥协、接受法治规范,将治国方案整合在理性的法治体系下,那些因意识形态的左与右、财富分配的贫与富而形成的巨大社会分歧,也让位于对于法治的一致认同,因而在法治化前景方面有了大的跨越。
宪法居于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集中了全民最高共识,因此,在形式上、实质上法律规范都应合乎宪法,“依法”唯有以“依宪”为归宿法治才能得到信仰和遵从。另一方面,当前的“依法治国”,产生于特定的背景,其推动力量来自执政党,有效规范执政党权威的“依宪治国”才能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保障。
作为法治之核心的“依宪治国”,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
第一,宪法不仅是抽象的说辞,宪法也以具有最高地位的价值和内容,即涉及国家权力规范性运用的界限与程序的规定,以及作为整体的和个体的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反映理性共识。“依宪治国”之“宪”,既是最高法,还要反映时代趋势,成为改革的宪法、发展的宪法。总之,应从实质内容而非简单地从形式方面对待宪法。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权力应当规范化配置,例如规范垂直权力体系,使纵向的权力结构合理化。此时,宪法的重要性凸显,作为最高法,宪法应合乎规律地统领整个立法规范体系以及执政党、国家机关。宪法是治国、执政的最高依据,是因为宪法能够提供为深化改革所必要的基本制度框架,关于政治权力的行使原则和人民的利益至上等内容,在宪法中都应有最完整的反映。
第二,宪法的最高地位要得到维护,宪法应得到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创设了“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这有助于促进全社会对宪法的信仰,但宪法实施的根本在于其效力与适用,应以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为核心发展宪法实施机制,在组织、权限、程序方面具体化、可操作化,赋予宪法以实际的权威。
没有宪法的实施,法治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治体系包括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治信仰等。尊重法治,是因为法治是民众关于治国理政和生活方式的信仰体系,法治能够提供理想的治国图景和生活状态。中国缺乏法治传统,但不欠缺优秀的古典与现代价值,将中外文明精华提炼并内化于治国理政的法律规则、司法技术中,才能使这些价值与信仰完整地得到守护。但是,若当它们不能进入最高规范即宪法,不能在国家根本性的政治体制中成为被信仰、被实施的价值体系,那么其地位必然是脆弱的和不完整的,这样的法治将最终失去赖以信仰和遵从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