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肯定和欢迎,被认为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举措。
对于普通国人来说,可能知道“12·4”是国家法制宣传日,但对于何谓国家“宪法日”则多半不甚了了。所谓国家“宪法日”,就是把本国通过、颁布或者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举行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以提高公民对宪法的关注度和认知度,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国家观念。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国际通行做法,比如,美国2004年立法确定每年9月17日为国家“宪法日”,而美国现行宪法就是1787年9月17日制宪大会最终通过并签署的;比如,俄罗斯国家“宪法日”是12月12日、丹麦是6月5日,等等,都是根据本国宪法通过、颁布或实施的时间确定的。在我国,法学界关于设立“宪法日”的提议,最早可追溯至1982年12月4日。那一天,正是现行宪法颁布之日。2001年,国家将12月4日确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以宪法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至今已有13年,收到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今年,在现行宪法实施32年之际,国家以立法形式确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将原来的“法制宣传日”升级到“宪法日”,可谓进一步突出了法制宣传宪法主题和对宪法权威的彰显与维护,有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护宪的氛围。
国家“宪法日”首先是一个象征,象征着国家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认同和推崇;其次是一个法定节日,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用以纪念宪法颁布实施的全民节日,其实质是通过节庆的仪式来开展宪法教育、宣传宪法精神;最后,国家“宪法日”是一套制度安排,旨在以“宪法日”为依托来推进宪法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它涉及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并不只限于一个时间节点,也不只限于节庆这种方式,而有着丰富载体和多样形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对于宪法来说,尤其如此。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走入人民心中,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才能成其为“根本大法”,真正发挥其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和人民权利保障书的作用。长期以来,宪法被置之高阁,不少人的头脑中有一种观念,认为刑法、民法、行政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是很“宽容”的,违反宪法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从根本上削弱了宪法权威,宪法至上成为一句空话。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宪法精神宪法理念没有通过具体制度安排真正地深入人心。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要利用这样一个契机和节点,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宪法纪念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广泛而深入地向全体人民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促进宪法实施,使宪法精神、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内容真正入脑入心,使宪法真正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共同遵从和维护的至高权威,为建设法治中国打下最坚实的根基。
“宪法日”作为一项制度,需要社会各界一体遵守、共同实施。可以预见,党和国家将进一步健全普法教育体制,突出和强化宪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各类教育资源普及宪法知识、阐释宪法精神、传播宪法理念。大学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宪法精神传播的重要阵地。培育法治精神和宪法理念,法学教育至关重要,法学教师任重道远。大学应把学习宣传弘扬宪法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学纲要,形成课堂教育、校园活动、社会实践一体化的宣传教育机制,同时,大学也应发挥其作为高等公共教育机构的职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加强对全社会的宪法宣传和教育,全面提升各类团体、各类群体、每一个公民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法学教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国家设立“宪法日”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宪法教育,以生动有趣、思想深刻的授课培养大学生对学习宪法、研究宪法、宣传宪法、实施宪法的兴趣,要旗帜鲜明地驳斥“宪法无用论”等错误观点和思想,防止和纠正重法律轻宪法的倾向。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基石在于信仰。“宪法日”开启了一扇通向宪法信仰的大门,也是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全面落实的重要制度安排。让我们共同努力,以担当勇气和务实行动,促使“宪法日”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面落地生根,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