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设立。为纪念首个国家宪法日,求是网特开辟“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系列访谈”专栏,邀请多位著名学者就设立宪法日意义及相关问题作一解读。
本期嘉宾:姚国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精彩观点:
国家“宪法日”是一套制度安排,旨在以“宪法日”为依托来推进宪法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它涉及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并不只限于一个时间节点,也不只限于节庆这种方式,而有着丰富载体和多样形式。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总纲性内容,确立了国家基本的权力结构,设置了科学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明确了国家的立法体制。这些内容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依法行政以及公正司法提供了基础。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深化改革决策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与宪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原因在于:第一,司法权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的内容。第二,司法权的目标是宪法设定的,即必须实现司法公正。
四中全会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和三中全会是一脉相承的,具有明确的改革取向,即通过体制的改革,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减少法院独立审判和检察院独立检察的外部干扰,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访谈实录:
求是网:姚教授您好,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并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提出把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全国宪法日”,请问此次设置“全国宪法日”的意义是什么?
姚国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肯定和欢迎,被认为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有效举措。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2004年确定每年9月17日为国家“宪法日”,俄罗斯国家“宪法日”是12月12日,丹麦是6月5日。这些日期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宪法通过、颁布或实施的时间确定的。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2001年,国家将这一天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在现行宪法实施32年之际,国家以立法形式将原来的“法制宣传日”升级为“宪法日”,进一步突出了法制宣传中宪法主题和对宪法权威的彰显与维护,有利于在整个社会营造出尊宪、守宪、护宪的氛围。
国家“宪法日”首先是一个象征或仪式,彰显国家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认同和推崇;其次是一个法定节日,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用以纪念宪法颁布实施的全民节日,其实质是通过节庆的仪式来开展宪法教育、宣传宪法精神;最后,国家“宪法日”是一套制度安排,旨在以“宪法日”为依托来推进宪法教育的常态化制度化,它涉及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并不只限于一个时间节点,也不只限于节庆这种方式,而有着丰富载体和多样形式。
求是网:听姚教授说,无论在哪一国家,宪法都是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的,在我国也不例外。我们都知道,建国以来,我国共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请问这四部宪法的制定、实施和发展历程是怎样的?当前我国宪法在国家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姚国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宪法的制定与修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这一宪法性文件。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颁布了4部正式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完善的公民权利体系。这是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但遗憾的是这部宪法在后来的政治运动中被忽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随后的两部宪法由于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在文本上存在较大的缺陷,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宪法共分为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标志五个部分,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等。宪法序言强调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现行宪法自颁布以来,为因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以及2004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四次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当前我国宪法在国家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总纲性内容,确立了国家基本的权力结构,设置了科学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明确了国家的立法体制。这些内容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依法行政以及公正司法提供了基础。第二,宪法规定了完善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并且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些内容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提供了价值取向,即国家应以保障和实现这些基本权利为己任。第三,宪法确认其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并且规定了法规、规章的备案、批准和撤销制度,这就为保障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提供了依据。
求是网: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在未来,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宪法的落实和实施呢?
姚国建:未来推动宪法落实和实施要做的工作最为重要的有两个方面:第一,培养正确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通过宪法日制度、宣誓制度的落实以及其他形式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第二,要强化宪法实施的机制。《决定》也强调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另外,《决定》中规定的其他依法治国方面的重大任务,如完善立法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公正司法等也都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内容。
求是网:今年初,习近平同志说到:“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请问当前我国所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宪法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是怎样的?
姚国建: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深化改革决策当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与宪法之间有密切的关系,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原因在于:第一,司法权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结构的内容。第二,司法权的目标是宪法设定的,即必须实现司法公正。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如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4年,中央迅速部署,已经决定选取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等六省市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有些试点省市如上海已经出台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通过《决定》进一步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可以看出,四中全会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和三中全会是一脉相承的,具有明确的改革取向,即通过体制的改革,去除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减少法院独立审判和检察院独立检察的外部干扰,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
<求是网>2014年12月03日http://www.qstheory.cn/zhuanqu/qsft/2014-12/03/m_11135084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