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巡回法庭将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曾经有过一个解释。按照他的解释,巡回法庭目的大体可以归结为四个:1、缓解最高法院办案压力,即减负;2、降低北京或最高院本身的上访压力,即维稳;3、方便人民就近诉讼,即便民;4、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这大概是避免地方主义干扰,即司法“去地方化”。对于“减负”和“维稳”,如果站在最高法院的立场,可以理解。但难免让人担忧巡回法庭最终变成了功利性的满足于最高法院任务分解、上访下移的工具,其结果无非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机构、编制而已。因为,如果最高院因案件增多而审判压力加大,完全可以通过扩充自己的机构和人员来完成,不必设巡回法庭。如果是考虑首都的维稳压力而设巡回法庭本质上又是矛盾的下交,是本位主义。如果这样,巡回法庭设计的正当性、必要性就不充分,也不足以赢得足够的尊重和支持。至于“便民”的考虑,不能说没有必要,但无非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并不具有开创性意义。那么,什么才是巡回法庭设计的出发点?我的理解就是司法去地方化。
此外,一项制度设计如果承载太多的功能,太过于庞杂,就不可能专注于它自身的独特使命。就像我们的宪法为什么实施不好?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宪法被当做“总章程”,把所有认为“重要”的东西都写进宪法,而宪法固有的“保障民权、控制公权”的独特使命就被稀释了。所以,“维稳、减负、便民”都只能是副产品,不能是巡回法庭设计的正当性始点。
《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英国哲学家培根的箴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十倍于犯罪本身,因为它污染了源头”。这个立场对于长期把司法机关看作是专政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刀把子”的中国来说是颠覆性的。司法公正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的致命性破坏作用被凸显出来。我们的很多问题是司法不公造成的。比如巨大的上访压力,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司法不公失却了公众的信任。人们上访就是不相信法院,也不相信法律,而宁愿相信更大的干部能解决问题,所以上访行为本质上是建立在对“人”的期待基础上的,而不是对法治的信赖基础上的。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很多,全会《决定》的第四部分可以说是作了一个系统的梳理,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若干的对策。设立巡回法庭的基本的指向就是要解决司法不公的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为什么“去地方化”才是设立巡回法庭的初衷?我们可以从《决定》的表述中获得某些启示。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决定》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巡回法庭的管辖范围没有提到刑事案件的受理,而只涉及“跨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这不是疏漏,而是因为刑事案件一般不涉及地方保护的问题。第二个是“跨行政区域的”这个重要的修饰词、限定词。司法的地方保护往往在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中尤其突出。如果是因为维稳、减压、便民的理由而设计巡回法庭,就完全没有必要限定这个“跨行政区域”。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巡回法庭设计的初衷就是要剑指司法的地方保护,而无关其他。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本质上是属于中央事权,地方各级法院是“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属于地方的法院”。但是,由于法院人事、财政受制于地方过多,法官的社会关系和利益也大多和地方相关联,这使得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受到严重威胁。现在诉讼中争管辖权很厉害,这本身就不正常。说明大家心中都明白,在“我”的地盘打官司,心里就更有底。频繁的管辖权争议其实反映的是对司法中立性的怀疑。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能够将跨省区的重大行政、民事案件由外观上更为中立的巡回法院来审理,就可能促进人们对司法的信任。这一举措尤其对于行政诉讼更有价值。司法权必须要对强大的行政权保持一定的压力。
至于这样的设计能否在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还无法判断,我们只能且行且观察。但我相信它会发挥一定作用,这种确信来自于至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是最高法院的巡回部门。这不仅是因为它级别够高,而是因为它在体制上摆脱了地方控制,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更独立,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在处理“重大争议”时有更高的专业素养。第二个方面是因为它是“巡回”的。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巡回法庭的意义就在于“巡回”,在于其流动性、受案法官的不确定性,这样就可以尽可能的避免由于时间的推移而形成比较固定的利益链,也就减少了事先勾兑的可能。就像反腐一样,为什么中央派出巡视组的办法可以收效明显?就是因为巡视组成员的非固定型、不确定性,也没有和特定地方或单位形成利益链,没有被地方化、部门化。正是因为这样的考虑,我觉得我们未来的巡回法庭一定要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可以考虑按照大区在某一地点设置固定的巡回法庭,但法官不能固定,某一巡回法庭内部也不宜形成固定的组合关系。否则,久而久之这个巡回法庭也会地方化、行政化。诚然,“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案件”的审理,并不能解决司法地方化的全部问题,但一步一步的点滴积累,就可能重塑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也只有司法机关获得了信赖,法律才会获得尊重,法治的信仰才可能在公众中渐渐养成。
最后,我有一个期待。期待最高院巡回法庭能够以中立性、专业性、流动性,来实现对饱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的纠偏。当然,我也有一个担忧。担忧最高法院仅仅把巡回法庭当作自己的“下线”,通过巡回法庭来实现自身的压力的“转移呼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