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的地位。成文宪法国家往往会在宪法文本中直接宣告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涉及国家机构设置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制定的程序区别于一般立法程序,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具有高于一般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宪法优先于立法机构而存在;宪法修改的程序也比一般立法的修改要严格得多。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是宪法权威的实质基础,但宪法权威的真正建立需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来解释宪法,激活宪法的条文。
一国若推行法治,必须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而宪法权威之建立,则必须要依赖一套缜密有效、程序规范、救济及时的宪法解释机制。宪法解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重要的职能:宪法解释能够保障宪法的稳定性。成文宪法的优势在于它作为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划分不同部门的权限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形成国家权力分配的元规则,国家政治体制的法律化和权利保障的宪法化。但成文宪法往往又具有一种保守僵化的倾向。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交往日益深化。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一直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实现宪法回应社会需求的目标,将存在很多的问题。宪法修改程序本身非常的严格,这导致宪法修改是非常慎重,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我国八二宪法是一部总结了历史经验、经过全民充分讨论,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主张的比较好地适应我国现实需要的宪法。现行宪法于82年实施之后,经过了88年、93年、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但还有很多地方出现改革于宪法无据,政策与宪法相背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宪法解释能够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以宪法解释表现出来的宪法实施机制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解释立法冲突,通过对于违宪法律法规规章的审查来实现国家法律统一的目标。从纵向的角度来说,是实现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规范控制,确保下位规范对上位规范的遵守。从横向的角度来说,是要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权限争议。宪法解释还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最重要的渠道。权利有侵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现状而言,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基本机制已经建立,但在公民的政治权利保护机制方面仍然付诸阙如。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权利的情形有救济机制,但对于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权利的情形仍然没有有效的机制。
宪法解释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宪法解释程序的建立和运作。我国宪法解释的程序的完善应当立足于现行《宪法》、《立法法》等制度约束,结合《立法法》的修改,完善《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所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审查的机构:宪法委员会,将《立法法》中由全国人大现有专门委员会行使的违宪审查的职权集中由由宪法委员会来形式。理想的模式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最低限度模式是在全国人大九个专门委员会之外增设宪法委员会。
二、审查的对象:在理想模式下,可以审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所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最低限度模式之下,可以审查法规和规章。
三、提起的主体:一是公民。公民在穷尽所有的法律救济手段之后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宪法委员会应当受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在认为审查的对象存在违宪的可能时,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宪法委员会可以受理。二是机构。最高法、最高检、中央军委、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等五大机构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的时候,宪法委员会应当受理。
四、案件的受理:在宪法委员会中内设一个工作机构扮演宪法解释的守门员角色。这一机构可以由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审查备案室调整而成,由其决定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是否应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解释。
五、解释的程序:在最低限度模式之下,宪法委员会起草宪法解释文,并依相关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宪法解释文应当包括系争问题、解释正文、解释理由等内容,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对外公布。